国外政策性银行发展模式调整对我国改革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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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外政策性银行发展模式调整及对我国改革的启示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094-01
摘要政策性银行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中央政府金融调控手段,在金融宏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国外政策性银行根据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市场化程度与多元化发展趋势。我国政策性银行未来改革发展应当尊重我国具体国情,实现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定位与改革方向。
关键词比较金融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
自我国第一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以来,实践中针对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与盈利模式就有诸多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可持续发展,既要学习借鉴和顺应世界各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与时俱进,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和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因素,切实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发展战略重新调整的特征和趋势
(一)业务多样化和市场化运作发展态势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形式多样化,业务种类不断增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既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兼营与其相关的商业性金融业务,既从事一般银行信贷业务又经营投资银行和证券业务,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来实现其多样化的经营目标。在这方面,韩国产业银行(kdb)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实现在2011年以前成
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亚洲领头银行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国
际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kdb不断扩充银行功能与手段,尤其是不断扩大项目融资、企业并购、债务重组、承销债券等投行业务。最近数年间,kdb在企业外资融资中介、外汇交易等国际金融和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领域成为韩国金融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先导金
融机构,大大巩固了企业重组、咨询领域独一无二的地位。
(二)总量的结构性倾斜及其逆转和扩张性态势
按照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性要求,在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总量中,政策性业务应该占有绝对大的比重或向此倾斜,而其他辅助性或延伸的相关业务占比应该较小。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金融体制的深入发展和资金供求关系的巨大变化,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优惠待遇正在减少或趋于消失,使得政策性业务总量有所下降,政策性银行不断提高其经营商业性业务的比重,或者说出现了业务总量的结构性逆转,而且这种态势正在逐步扩大。
(三)分账户经营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经营态势
为了避免政策性银行借助政府资源从事不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商业损失转嫁国家财政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国外兼营商业性业务的一些政策性银行采取分账户管理方式实现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业
务的综合经营。国内外许多从事商业性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这种方式,即通过特别账户或信托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隔离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
在当今国外的政策性银行不断改革和多元化发展的潮流趋势之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政策路径或思路可以考虑以下三条途径:
第一种政策路径,是最为规范地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关系的最佳路径,也是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真正意义和科学性所在。但是由于政策性银行是代表国家利益而从事政策性的业务,提供准公共产品,依靠必要的财政资源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无可厚非,也是防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竞争的基本途径之一,所以这种纯粹的理论期望很难付诸于实践。
第二种政策路径,是在政府减少或取消支持或财政援助的环境条件之下,分户管理将不同程度地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产生业务摩擦和竞争。对此,最高金融决策与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政策性银行所经营或兼营的商业性业务,而且必须是非主动竞争性盈利,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中国的国情和现有体制框架之下,不仅会进一步加大政策性金融同商业性金融业务摩擦和竞争的程度,而且还可能影响到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和完成,需要提前做好科研调查与可行性研究。
第三种政策路径,也可以说是对上述两种路径思路的折中和协调。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并体现其政策意图的特殊金融机构,政府全方位的系统支持手段和机制始终不能缺失。针对财政融资日趋递减的现实,目前关键的是政府支持方式的重新抉
择,即由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转变。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国家信用支持面向市场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由大量的财政融资向适时适量适度地提供财政资金或财务补偿、减免税赋转变。根据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和深入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政策性银行应该适度缩减业务总量或总体发展规模,调整业务发展结构,尽可能地扩大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比重,在区域开发、机构设置、业务种类和方式等方面补充商业性金融的结构性缺失,以突出商业性金融在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中的主体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
总之,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政策路径,政策性银行都不可避免地会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出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业务交叉,因为市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活动领域也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变动与调整的过程,相关法律或法规也是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的。因此,政策性金融立法部门和政府监督协调机构,应该结合每一时期或每个阶段政府所确定的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及其具体政策性项目,随时调整更新和明确界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领域、业务结构及其融资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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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