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属缴存单位与三个分中心缴存单位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2号)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之间办理转移的,统一调整为由转入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职工调入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请持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将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本人办理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集中代办的,请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调离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向其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9日——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情况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02.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情况的公告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倡网上、掌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各业务经办网点柜面业务采取预约办理制,预约办理时间为营业日10:00至16:00。
具体营业日期如下: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营业时间及预约电话、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网点号网点名称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预约电话建行东直门内支行营业休息营业休息休息59751510 建行朝阳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51995110 建行广渠门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7043932 建行劲松支行营业休息休息营业休息67764587 建行三元支行营业休息休息营业休息84543655建行中轴路支行休息营业休息营业休息51996155 建行樱花支行营业休息营业休息营业64428643 建行东大街支行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3833354 建行朝内大街支行营业休息休息营业休息84012393 建行王府井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5273641 建行广渠路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7343432 建行石景山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51993639 建行金安支行休息休息休息营业休息63955786 建行木樨地支行营业休息休息营业休息68572042 建行通州潞河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0520862 建行首都机场支行营业休息休息营业营业64532078 建行西单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6022966 建行百万庄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8994588 建行白纸坊支行营业休息营业休息营业63519958 建行金融街支行营业休息营业休息营业88093010 建行北大南街支行休息营业休息休息营业82610239 建行昌平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89701043 建行大兴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247312 建行房山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89368314 建行怀柔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642562 建行永定支行休息休息营业休息休息69844777 建行密云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046942 建行平谷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961711 建行顺义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441930建行延庆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9104103中行西城支行休息休息休息休息休息68002019中行丰盛支行休息休息营业休息营业66059705工行广渠门外支行营业营业休息休息营业65993055邮储银行广渠门外大街支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67740806 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受理咨询预约电话65990000、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步式网点建行朝阳支行营业部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51995352建行东四支行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84014115建行金融街支行营业营业营业营业营业88093001交行公主坟支行休息营业休息营业休息63966751/639696如遇问题,可通过资金中心服务热线(************)咨询、反映。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国管房字第102号),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下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藉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机房资[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3〕7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完善服务设施,实行一站式业务办理,为广大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13年3月18日起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信用评级、贷款审批、贷款担保、合同面签、放款及贷后变更等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业务、特殊情形提取审批及开具缴存证明等;
(三)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朝阳支行开户单位的缴存提取等业务。
二、地址和办公时间
地址: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侧20
米,中国建设银行朝阳支行三层)。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三、其他事项
(一)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停止使用。
(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支行(网点)办理的业务不变。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所属单位。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59059001
2013年3月15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9.08.28
•【文号】国机房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的
通知
国机房资〔2019〕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不断提升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满意度,定于2019年8月28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单位,推出的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便捷方式,业务范围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资金中心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转移业务。
二、单位可通过登录资金中心住房资金管理系统单位版(以下简称单位版),进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查询"页面,自助开通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网上直通办理。
开通后,单位在单位版"内部转移录入"页面,准确录入转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相关信息,保存并提交后即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时转出至新单位,不需到经办网点办理。
三、单位务必认真核实转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入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8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的通知⽂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颁布⽇期:2000-11-27执⾏⽇期:2000-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实⾏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0年⼗⼀⽉⼆⼗七⽇中央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以下简称国管中⼼)负责管理,国管中⼼委托承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办理具体⾦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委、中央⾦融⼯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按规定实⾏专户管理。
⼆、承办银⾏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委托经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融业务,国管中⼼在承办银⾏各经办⽹点分别开⽴购房补贴资⾦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银⾏经办⽹点开⽴账号分别设⽴,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职⼯个⼈账户,银⾏经办⽹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
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
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国机房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已有50多万名职工免费使用了该项服务。
为了让更多职工实时获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享受资金中心即将陆续推出的网上、掌上业务便捷服务,现就推广使用短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对象为在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中心登记提交手机号码,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进行身份验证,并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后,开通短信服务。
一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二、服务功能短信服务包含主动发送和点播服务两类短信,由资金中心短信平台(专用号码:106980000006)统一推送。
(一)主动发送类短信(免费)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及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受理通知、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个人贷款还款提醒、还款成功提示、还款失败提示、逾期提示。
3.政策宣传信息,包括政策新闻、活动公告、重要提示等。
(二)点播服务类短信发送任意短信内容到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获取点播菜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6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第三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
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
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3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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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7〕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深入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制,简化提取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职工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含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并提供购房合同编号、网签密码等信息。
全款购买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买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限制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作出承诺并同意备查的,可以不再按照购房人(或产权人)顺序办理提取手续。
资金中心将定期核对职工提取信息,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终止其提取
行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7日
——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自2007年9月1日起,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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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缴存秩序,积极为中央国家机关“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提供配套服务,更好地惠及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进一步落实降成本政策。
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间,缴存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租房的,可以按季以租金实际发生额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贫困地区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扶贫地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可在入职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的,可在二孩出生后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三)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符合购房、租房、退休等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可在该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四)简化单位开户、销户流程。
单位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网站,向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向资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实行网上办理。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按规定频次自助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审核一年有效。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要求。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应当在资金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单位缴存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增强归口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方位拓展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互助合作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系统管理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推进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资金中心将把各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规定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必要时对重点单位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检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情况,资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住房保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方面实行联合激励或限制措施。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和职工应当诚信守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5日来源:/fg/detail2102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