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属缴存单位与三个分中心缴存单位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2号)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之间办理转移的,统一调整为由转入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职工调入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请持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将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本人办理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集中代办的,请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调离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向其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9日——结束——。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建住房电〔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
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
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缴存职工:为持续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 号)要求,深化“跨省通办”服务力度,扩大“跨省通办”服务事项范围,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管理中心)新增 6 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北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 项服务事项均可在网上办结,以“全程网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缴存单位及职工可自行登录北京管理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2.缴存职工登录北京管理中心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可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对于职工需开具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的,可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打印;若异地中心未实现线上办理的,可在北京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申请,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由柜台通过“代收代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3.个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两地联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职工工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缴存,购买北京房产的,可在北京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异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应依据异地中心的办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管理中心向职工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实购房材料真实性:如核实通过,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反馈至异地中心;如核实不通过,电话通知职工受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
政策法规 J H N C F G I Z E G E A U
率 的 问题 ;着力 解 决工程 招 投标 活动 中规避 招标 、虚 假招 标 、 围标 串标 、评 标不 公等 问题 ;
着 力解 决工 程建 设 实施和 质 量管 理 中的标 后监 管 薄弱 、转 包和 违法 分 包 、不认 真 履行 施工 监 管责 任 、建 设质量 低 劣 、安全 生产 责 任不 落实 的 问题 。规 范工 程建 设 项 目决策 行 为 ,推 进 建 设项 目信 息 公 开和 诚 信 体 系 建设 ,加 大 查 办案 件 力 度 。坚 持集 中治 理 与 日常监 管城 乡建 设部 二 o o九年十 月二十六 日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系统 开展 工程 建设 领域 突 出问题 专项 治 理 工作 方 案
为 贯彻 落 实 《 中共 中央 办 公厅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开 展工 程 建 设领 域 突 出 问题 专项 治 理工
作 的 意 见 》 ( 办 发 [0 9 2 号 )和 《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结 中 20]7 工
合实 际 ,制定住 房和 城 乡建 设系统 开展 工程 建 设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项 治理 工作 方案 。
一
、
主要 任 务
以政 府投 资和 使用 国有 资 金项 目特 别是 扩 大 内需 项 目为 重 点 ,用 两 年左 右 的 时 间 ,着 力 解 决 城 乡规 划 管理 中违 反法 定权 限和程 序 擅 自改变 城 乡规 划 、 改变土 地 用途 、违 规调 整容 积
严 格按 照 国家有 关 工程 造价 计 价办 法和 计价 标准 确 定 ,工程 招投 标 的 中标价 格 要体 现合 理造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建房〔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建质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建保〔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
公租房保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部分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盖面较低,尤其是对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
为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拨600余亿元支持保障房的建设
Hale Waihona Puke >>> >> 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要 求 各 地 加 强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日前 , 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 下 发 了 《 住 关于 切 实 加 强 政 府 办公 和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节 能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策 必 须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否 则 ~ 旦 放 松 ,房 价 可 能 仍 会 强 力 反 弹 。
姜伟 新强调 ,各城市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 ,按照公开 、公平 、公
正原则做好分 配 , 加强后续管理。从 8 1 月 0日开始 ,中央将对各地 的保障性住房任 务开 工建设情况 , 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 姜伟新表示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 ,目前 已经确定 了北京 2 个城市作 为试 8
能 耗 监 测 平 台 建设 ,为 既 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奠定 基 础 。 北 京 、天 津 、深 圳 等 第 一 批 国 家机 关办 公 建 筑
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 测平 台建设试点城市要进~步发挥监 测平 台的作用 ,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监测 范围。据悉 ,北 京、天津和深圳今年将分别新增动态监测建筑 3 5座 、1 5 1 6 座和 2 0 。 5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1 7日表示 ,为完成今年 5 0万套保 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中央已下 8 达 6 0多亿元资金予 以支持。他强调 ,要坚定 不移地继续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 快上涨 ,做好利用住 0 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姜伟 新在 “00中国市长论 坛”上表示 ,今年要建设保 障 21
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标 准 ,逐步 建立 超定 额加价 制度。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2•【文号】建办科函[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建办科函[2009]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要求,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规范和指导各级数据中心(中转站)软件系统应用研究开发,保证数据统计分析的一致性,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王建清电话:************邮箱:***************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2.16•【文号】银保监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财综[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建办厅〔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
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建房〔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作为各级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在对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
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
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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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
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
资金
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在资金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详见附件)。
三、《证明》应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配偶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四、经核实后开具的《证明》,由资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验。
五、职工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三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缴存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可前往资金中心二层贷款管理处208室咨询办理。
六、职工应将《证明》回执按办理渠道交回。
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单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和《证明》回执(复印件1份),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经办银行网点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