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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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9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问题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对于购买项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由售房单位事先向中心进行项目备案,也可以不经项目备案、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由1家支行(以下称经办行)办理。

(一)售房单位通过经办行或直接向中心提交项目备案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核准批复、售房方案及房改部门批复、经房改部门批复的集资人员名单、售房批复在各区县房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各2份。

(二)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可以要求售房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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