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解决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本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六条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
建立住建、民政、财政、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湛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等规定,现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
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
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
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某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某元进行收取。
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统筹、市场参与、规范管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产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5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58号宣城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2257号)、《安徽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385号)、《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0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第三条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补助、财政预算安排、相关收益提取及国投公司融资等渠道筹集,并专项用于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建回购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住建委等)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分类筹措、分级负责,具体规定如下:(一)市政府负责筹措市本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单位、机构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奖励资金。
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省直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2〕25号)、《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13〕10号)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干部周转房,下同)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包括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含滞纳金等),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租赁经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共用设施设备共有产权部分的租赁经营等收入。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1 审核批准同意后,可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保障性住房项目业主管理单位和租金执收单位(下称“执收单位”)。
保障性住房租金可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物业服务单位代收。
第八条执收单位上缴省级国库保障房租金收入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4304)”及“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科目编码:103014305)”中相应科目。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兰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确定各县区、高新区年度建设任务;负责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负责各类补助资金的争取和监管;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负责确定申请人保障资格;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1月22日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应当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办法、规定和政策的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庆政办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配租第三章租金与合同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管理、租赁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参与、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年度供应计划,指导、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专项补助政策,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流程。
市发改、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实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开展房源接收、房源发布、组织配租、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管理等工作。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和使用行为,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安居需求,提高租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缴与使用第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取方式分为按月收取和按季度收取两种方式。
低收入家庭租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租金。
第三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当有公平、合理的原则,租金金额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市场价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定价。
第四条公租房租金收取的范围包括房屋租金、公共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
其中,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划分并由低收入家庭租户缴纳。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的租金缴纳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刷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保租金的流转可追溯。
第六条公租房租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房屋维护、服务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租金收入应在合理范围内用于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和核查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确保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专门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定期对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十条违反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典型案例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曝光,提高社会监督的效果,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公租房规模、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相关管理办法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版示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条款
2024年版示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住房基本信息1.1 住房地址1.2 住房面积1.3 住房户型1.4 住房设施第二条租赁双方基本信息2.1 出租方信息2.2 承租方信息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续约条款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规定6.2 房屋维护责任第七条维修责任及费用7.1 出租方维修责任7.2 承租方维修责任7.3 维修费用承担第八条保险8.1 保险购买及费用8.2 保险理赔流程第九条房屋转租9.1 转租条件9.2 转租手续9.3 转租租金分配第十条房屋退回10.1 退回条件10.2 退回手续10.3 退回租金处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出租方违约责任11.2 承租方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13.2 房屋验收标准13.3 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房屋附属设施清单14.2 租赁合同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住房基本信息1.1 住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具体门牌号以合同附件为准。
1.2 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1.3 住房户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具体布局和家具配置以合同附件为准。
1.4 住房设施:家具、家电、照明、给排水、供暖、通风等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条租赁双方基本信息2.1 出租方信息: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联系人:联系电话:2.2 承租方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2 租赁结束日期:至年月日。
3.3 租赁续约条款: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财综[2007]6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方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方案一、经营管理目标。
1. 保障居住需求。
咱搞这个保障性租赁住房啊,首要目标就是给那些有住房困难的小伙伴们提供个安稳的小窝。
不管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收入不太高的打工族,都能在咱这儿找到合适的住处,让大家在城市里有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不再为找房发愁。
2. 社区和谐稳定。
要打造一个和谐的居住社区。
就像一家人似的,邻里之间相互帮助、关系融洽。
不能让租客们整天因为房子的事儿闹心,大家都开开心心地生活在这儿,这才是我们想要的。
3. 可持续发展。
当然啦,咱们也得让这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一直好好地运营下去。
在保证租客住得好的同时,也得让咱这个项目能有点小盈利或者至少收支平衡,这样才能长久地为大家服务呀。
二、房源获取与筹备。
1. 房源渠道。
政府合作:和政府部门密切联系,争取从政府手中拿到一些闲置的房源。
比如说那些由政府建设但还没安排好用途的房子,咱们接手过来进行改造,变成温馨的租赁住房。
市场收购或租赁:到市场上去瞅瞅,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可以收购或者长期租赁。
那些位置不错但可能有点旧的房子就很有潜力,我们把它装修一下,就能变成抢手的保障性住房啦。
2. 房屋改造与装修。
功能规划:根据不同的租客需求,合理规划房屋的功能。
小户型的就主打紧凑实用,大户型的可以划分出更多的功能区,像有专门的小书房之类的。
装修风格:装修风格要简洁大方又温馨。
不能整那些花里胡哨的,实用才是关键。
可以采用一些比较明亮的色彩,让房子看起来更有活力。
安全与环保:安全第一啊,电线、水管啥的都得好好检查和更新。
同时,装修材料也要环保,可不能让租客们住在一个充满甲醛的房子里。
三、租客管理。
1. 租客筛选。
收入与资格审查:虽然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但也得确保租客确实是有住房需求并且符合一定的收入标准。
我们要认真审查租客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人钻了空子。
信用评估:看看租客的信用情况,如果有那种经常拖欠房租或者信用不良的,咱们就得慎重考虑了。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程序、租金价格等有特别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市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源筹集和对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第四章管理要求(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当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规定,项目房源须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将其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安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四)本规则所称的“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公开发布招租公告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完成装修方可投入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第三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
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
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各省要督促指导有关城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依法合规。
第四条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
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金收缴管理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对承租市或县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享受政府租赁补贴的缴款人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条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
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租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库情况,对廉租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分别管理,并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非住宅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用于维护开支的范围包括: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等。
用于管理开支的范围包括:支付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维护开支的资金缺口,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及非住宅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
在偿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租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和本年度租金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租金收支状况,切实做好租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年终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年度终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租金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科目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一)103类01款43项03目,反映廉租住房及其非住宅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212类07款03项,反映从廉租住房和非住宅租金等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从一般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在221类03款99项科目中列支。
(二)103类01款43项04目,反映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非住宅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212类07款05项,反映从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租金等收入安排的支出;从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在221类03款99项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租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不得混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得统筹安排使用。
对不按要求报送偿还贷款和维护管理支出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租金。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省财政厅将把各地租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省对下工作考核范围。
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