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普通程序(图)普通程序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被告。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1.先行调解制度: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在立案受理前法院可以通知先行调解,但不能决定是否调解。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不予受理裁定书必须书面形式。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前提:法院尚未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进行移送管辖。
在告知当事人后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再行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只是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再起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判决生效,有新情况,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可以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
可以不予受理】注意:婚姻存续中,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多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仅理解和判断一个问题:何为民事诉讼行为?例:甲乙二人因纠纷在法院起诉,下列行为中,哪些是诉讼行为?A、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行为B、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C、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D、主审法官向院长汇报案件的行为答案AB。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理解和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对人效力: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时间效力:有溯及力2、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三大诉讼法的两大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章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理解何为“平等”:权利的相同和对应2、辩论原则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问题,又包括程序问题;在辩论实体问题时,既可以辩论实体事实,又可以辩论实体的法律适用。
二、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民诉第40、41条。
一审中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审判人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回避制度两个知识点:(1)回避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45条(注意与仲裁法34条对比)(2)回避的决定权:民诉法第47条3、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民诉法第120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例外:一审终审(非讼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重点)一、主管侧重掌握三个知识点:1、劳动争议: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2、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人民调解非必经阶段,无法律效力3、仲裁与民诉的关系(重点):(1)或裁或审;(2)有仲裁协议,妨碍诉讼但不禁止诉讼(仲裁法第26条)二、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见《若干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商标纠纷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1.立案–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立案。
–受理范围的确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受理案件。
2.审理–举证负责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负责制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判决–包括一、二审的判决: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决定。
4.执行–法院判决的履行: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的原则1.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是独立的程序,不受行政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正公平原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主动性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积极调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一律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待诉讼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纠纷性质: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特点是争议性和纠纷性。
2.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缺乏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结果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3.诉讼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到平等对待。
五、民事诉讼的义务和责任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自由选择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权利。
2.法院的诉讼义务:法院有确保诉讼公开、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3.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
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第二节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一、起诉的概念所谓起诉,是指认为本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庇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
我们要树立一个不雅念,原告不必然是正确的,被告不必然是错误的。
因为原告只是认为本身侵犯了本身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
原告、被告是一种主不雅分类,而不是客不雅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必然的实体法律关系。
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傍边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
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
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本身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本身。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
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按照、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需写清楚。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相关要点进行整理和总结,为读者提供一份简明扼要的民事诉讼法笔记。
二、诉讼主体与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
同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法律的规范。
三、起诉条件与时效性起诉条件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享有诉讼权利、合法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的资格等。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提起诉讼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的满足和时效性的把握对于案件的处理与判决举足轻重。
四、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保全、提供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合法、充分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它们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各项流程和权力。
执行程序则是在判决生效后,对违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判决的实施。
明确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诉讼费用及法律救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收取及减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有序进行。
同时,针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国家实行法律救助制度,确保其诉讼权益的得到保障。
七、调解与和解调解与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并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和解决争端的过程,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又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八、司法责任及监督制度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能,司法责任和监督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行事。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民诉复习笔记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8)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8)第三节反诉一、反诉的概念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注意区别反诉与辩驳诉讼请求。
辩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在法庭上对原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不予接受并且提出辩驳原告所提出的请求权的理由。
辩驳诉讼请求跟反诉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的。
辩驳诉讼请求与提出反诉都能够起到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
如,反诉:原告提出被告应当还他一百万,被告则反诉原告应当向他补偿八十万。
这时,被告提出反诉八十万与原告一百万诉讼请求之间,按照民法理论,是可以彼此抵消的,经过抵消以后,原告只能向被告要回二十万。
辩驳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一百万,被告声称还了原告八十万,这八十万就是被告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理由是成立的,原告最终只能拿回二十万。
由此可见,辩驳诉讼请求跟反诉都有一个共同的效果,即能够抵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如果你所提出的仅仅是辩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你所辩驳提出诉讼的请求最大效果只是使得原告的一分钱拿不到,但是不成能让原告反过来赔给你钱;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的是反诉而不是辩驳诉讼请求,它的最大效果是除了不消给原告一分钱之外,还可以反过来从原告那里把钱拿回来。
如,原告诉称被告偿还一百万,被告声称不应该偿还给被告一百万,并且原告还欠我一百二十万,你应该反过来给我二十万。
这时,法官就会问被告所提出原告还欠一百二十万的主张,是作为辩驳诉讼请求还是作为反诉。
如果作为反诉,被告就得交纳案件受理费,因为反诉相当于起诉。
反之,作为单纯的辩驳诉讼请求,就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果被告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反诉处理,反诉一旦成立,结果,原告一分钱拿不到,反而得向被告支付二十万。
但是,如果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将视为辩驳诉讼请求来处理,最大效果就是抵消原告一百万的诉讼请求。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6)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6)第四节诉讼费用的免交与司法救助一、诉讼费用的免交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我们先看一下选民资格案,选民资格案是特别程序傍边的第一种案件,如果一个公民发现选民名单上面所记载的有错误,他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删除或者增加选民的名单,如果拔取举委员会不同意,他们两方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从小的方面说选名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从大的角度来说选民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因为只有合资格的选民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代表,而只有一个真正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才能够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功能。
这样一来才能使国家真正的兴旺和富强。
因此,选民资格案实际上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这个案件本身与公益相关,所以它的费用应该由公共来负担的。
具体来讲应该由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傍边来负担。
而不应该由当事人单独来负担。
所以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是不需要向法院支付费用的。
(2)再审的案件原则上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产生的,既然法院本身有错误,当然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负担,但是再审案件并不是所有的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特别的再审案件,仍然需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如果再审的理由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发动再审,这种情况就需要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了。
新证据是指在客不雅上,在本来的诉讼傍边没有出现,而在本来判决生效之后才出现的证据。
有一个证人是诉讼傍边的关键证人,但这个证人在原审诉讼傍边这个证人被汽车撞伤了,被医生颁布发表为植物人,后来原审判决生效了。
而这个植物人却奇迹般的苏醒过来,并且康复了,他又可以作为证人了,这时候,这个证人是从客不雅上新发现的,新出现的证据,所以他的出现会导致再审的发动,这时候就应该由享受再审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来预交,然后败诉一方来承担费用。
二、司法救助制度对于那些法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不能让当事人让交不上钱而远离司法正义,法院会对他们采取一些援助政策,所以其实这个所谓的司法救助,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有关案件本来是要交钱的,第二个是应该交钱的人交不起钱,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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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起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
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原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不一定是错误的。
因为原告只是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
原告、被告是一种主观分类,而不是客观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
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
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
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
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
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自己。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
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须写清楚。
4.起诉所寻找的法院
首先,案件应当是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第二,所找的法院对于本案应当是具有管辖权。
也就是,必须符合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上述四点是原告起诉时所应当满足的四个条件。
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条件,法院才会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且立案审查。
如果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法院就会采取一种不予受理的态度。
三、起诉的方式
原则上,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例外规定:如果原告确实存在书写上有困难的,比如说原告为文盲,或者原告虽然不是文盲,但是身体存在残疾,如,两只手不能写字,如果原告具有书写上的困难,原告也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法。
但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口头起诉,他所口头陈述的所有的问题包括原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要由法院立案庭的书记员进行记录。
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后由原告来签字。
所以不管是书面方式起诉,还是口头方式起诉,最终都会以一种文字的方式固定下来。
所谓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补充,而口头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原告的书写的确有困难。
四、法院在受理立案时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有如下特殊事项需要注意:
1.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区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如果发现原告所起诉案件是一个民告官,行政相对
人起诉一个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侵犯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案件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因为这种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有的态度是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来起诉行政主体,而不应当把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2.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当事人、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没有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条款和协议的存在就等于是明确地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
这时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就只能够裁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如果要解决纠纷,应当找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3.如果被告是女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是分娩后的一年之内或者是终止了妊娠之后的6个月内,作为男方的原告是不能够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相反,女方向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4.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案件。
一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提起诉讼,他丧失了胜诉权。
也就是,法院不会再用强制执行的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债权人一方的
原告,他的实体债权以及起诉权并没有因为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
6.如果同一案件,同一个诉讼标的案件,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原告又提起了一次新的诉讼,两次诉讼标的相同,根据既判力的理论,原告不能再起诉。
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告知原告按照申诉来处理,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发现申诉符合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却不会启动一个普通程序。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采用公告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