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5)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2)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2)第二十七章执行措施本章篇幅较长,但涉及到的考分不多。
学习本章时采用抓住每一节要点,结合每年的考题来进行分析。
第一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一、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冻结是指把账户冷冻起来。
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
一般来讲通常应用在保全程序上。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用裁定书通知银行直接把债务人账上的钱划到债权人账上去。
划拨一般在判断后最终执行阶段所采用的执行措施。
(1)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的须在冻结期满前办理手续,每次冻结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2)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拨,并不得查封其经营场所。
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银行的金融场所是不能查封。
(3)冻结、划拨债务人财产账户不得超出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
一般来讲通常应用在保全程序上。
提取用于判决后执行程序。
所谓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是需要得到债务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才能实现目的。
这种执行手段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执行,有时也适用于损害赔偿、债务等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所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使用或者转让某项财产。
查封可以分为死封与活封两种做法。
查封对于汽车不动产而言一般用活封的方法。
它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适用保全阶段的。
扣押的对象一般为动产,强调转移占有,也是一种临时的执行措施,适用于价值较高,易于转移的财产。
不适合移动的东西是不适合扣押的。
冻结是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与刚才讲的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是不同的: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冻结的对象是银行的账户;这里的冻结主要指财产保全、股息、红利、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禁止债务人转移或支取。
拍卖与变卖一般来讲都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的执行手段。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此处应当作为简答题准备。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效力:一个部门法是用来管辖什么样的法律问题的。
即各种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2.对人效力:什么人的需要适用部门法,什么样的人需要遵守部门法。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院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有关的部门法在什么领域内能得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4.时间效力:部门法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以及什么时间内发生的问题是需要适用这个部门法的。
所有在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即什么样的案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1)原则:民事案件(人身权案件及财产权案件)。
民事纠纷的解决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表明纠纷是一个民事方面的纠纷。
民事方面的纠纷是指,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内容,要么涉及财产关系,要么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
只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者财产纠纷才能被称为是民事纠纷,因此民事性是民事诉讼法对事效力的第一项原则性规定。
比如,一个工商局的食堂到菜市场上买菜,他们是采用一种记账的方法,每月到月底结账,这个工商局一个月之后,采购了五六千元的菜,但是这个工商局没有给小贩付钱,于是工商局和小贩之间就产生纠纷。
工商局跟小贩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他们所涉及的是财产的纠纷。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到菜市场发现小贩卖东西短斤少两,于是工商局对小贩进行了重重的罚款,最后小贩不服,认为工商局的罚款过重,于是跟工商局发生了纠纷,这种纠纷是一种财产关系,但是这种纠纷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隶属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这个纠纷就不具有民事性,而具有行政性,这时民事诉讼法就不能管辖这类案件,这类案件是需要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的。
除了强调民事性之外,还强调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案件是一种纠纷性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1.立案–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立案。
–受理范围的确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受理案件。
2.审理–举证负责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负责制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判决–包括一、二审的判决: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决定。
4.执行–法院判决的履行: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的原则1.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是独立的程序,不受行政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正公平原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主动性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积极调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一律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待诉讼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纠纷性质: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特点是争议性和纠纷性。
2.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缺乏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结果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3.诉讼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到平等对待。
五、民事诉讼的义务和责任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自由选择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权利。
2.法院的诉讼义务:法院有确保诉讼公开、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3.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
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相关要点进行整理和总结,为读者提供一份简明扼要的民事诉讼法笔记。
二、诉讼主体与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
同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法律的规范。
三、起诉条件与时效性起诉条件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享有诉讼权利、合法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的资格等。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提起诉讼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的满足和时效性的把握对于案件的处理与判决举足轻重。
四、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保全、提供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合法、充分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它们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各项流程和权力。
执行程序则是在判决生效后,对违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判决的实施。
明确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诉讼费用及法律救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收取及减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有序进行。
同时,针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国家实行法律救助制度,确保其诉讼权益的得到保障。
七、调解与和解调解与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并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和解决争端的过程,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又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八、司法责任及监督制度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能,司法责任和监督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行事。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6)
五、集中管辖 并⾮所有的中国法院均可审理涉外案件,只有⼀些特定的法院可以审理涉外案件,那么就会产⽣这样⼀种格局: 假设有四个城市A、B、C、D,其中根据院的指定,只有D城市的法院能够审理涉外案件,但是涉外案件有可能在这四个城市中的任何⼀个城市发⽣,那么此时A、B、C三个城市的法院都不能够审理涉外案件,那么⼈民法院就会指定A、B、C、D 四城市所发⽣的案件均由D法院管辖,这种⽅式就叫做集中管辖。
即把中国分成若⼲个区域,在这若⼲区域内都设⽴⼀个管辖涉外案件的法院,在这个区域内所发⽣的涉外案件就集中由某⼀个法院管辖。
这种制度就叫做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的⽬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
根据⼈民法院的指定,以下的法院是可以管辖涉外案件的: (1)国务院批准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 (2)省会、⾃治区⾸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民法院; (4)⼈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民法院; (5)⾼级⼈民法院。
第三节 诉讼竞合及其管辖 ⼀、诉讼竞合的概念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就同⼀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假设由甲⼄两⽅当事⼈,其中甲是中国⼈,⼄是美国⼈。
甲⼄之间因某⼀问题发⽣了争议于是就打起了官司,那么此时就会出现两种⽐较⽭盾的情况: 第⼀种情况,假设中国⼈甲在中国的法院起诉⼄,后来⼜到美国的法院起诉⼄,这就产⽣同⼀个原告同⼀个被告在两个国家分别进⾏了重复起诉,就把这种现象叫做重复起诉; 第⼆种情况,甲在中国法院起诉了⼄,同时⼄在美国起诉了甲,但是两个⼈的案件事实是⼀样的,诉讼的⽬的也是⼀样的,那么这个案件就分别为两个国家所审理了,这种现象就叫做对抗诉讼。
不管是重复起诉还是对抗诉讼,都会产⽣⼀个结果,就是同⼀个案件分别由两个国家进⾏了审理。
⼆、诉讼竞合的管辖 各国解决诉讼竞合的⽅式有以下⼏种: 1.拒绝⾏使管辖权或中⽌诉讼 其意思是说,如果⼀个国家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已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别的国家也正在进⾏审理,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审理这个案件,⽽是让别的国家进⾏审理,这种现象就叫拒绝⾏使管辖权或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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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5)第二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所谓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指一个涉外案件由于涉及到了各方的各个国家的因素,比如主体方面有涉外因素,客体方面有涉外因素,内容方面有涉外因素,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院究竟有没有权利来审理这个案件。
譬如说一个美国人跟一个法国人打官司,合同诉讼的争议点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这个合同是在英国签订的,是在美国履行的,同时合同标的物是在加拿大,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当中所有因素都有涉外因素,但是没有一个因素是与中国有关系的,那么此时中国的法院能不能够审理此案件呢?这个问题就是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所以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所解决的就是中国的法院有权审理什么样的案件,而什么样的案件中国的法院是无权审理的。
一、属地管辖权原则
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
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权原则
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
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
我国目前并没有采用属人管辖权原则,而是采用属地管辖权原则。
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一般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意思是说法院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能否对被告或者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做出有效的裁判。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种类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
相当于国内民事诉讼当中的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特别规定,仍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不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的连接点,而以案
件的其他事实因素作为连接点。
如果被告在中国领域之内没有住所地,中国法院要行使管辖权的话,就要看一看是否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在中国有四种情况: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
与国内协议管辖相比,涉外协议管辖有两项很大的区别:第一项区别:国内的协议管辖要求管辖法院与案件必须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涉外案件当中并不要求管辖的法院与案件有联系,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国境内选择任何一个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二项区别:是指在国内诉讼协议当中,强调当事人的协议方式必须是采用明示的方式,一般是指书面的方式。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当中,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可以没有书面的管辖协议,只要原告一方在某一个法院起诉之后,被告一方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或者直接来应诉了,那么这时候被告就是以他的行为,以默示的方式接受了法院的管辖。
那么此时法院就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个默示的管辖协议。
涉外民事诉讼当中的协议管辖要受到下列条件的限制:
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纠纷案件是不能够协议管辖的;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协议只能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即当事人应当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其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不得改变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只能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和再审法院。
四、专属管辖
在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当中已经规定了有三大类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够由法律规定的法院来管辖,而不能够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有一个美国人跟一个中国人共同投资开办了一个中外合资企业(A企业),这个A企业本身是一个国内企业,如果此时这个中外合资企业跟另外一个国内企业B发生纠纷,因为主体方面都是没有涉外因素的,所以这两者之间的纠纷就属于一个国内纠纷。
但是,如果这个案件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个企业跟其它企业发生纠纷,而是因为美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围绕着这么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而发生纠纷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叫做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有关的纠纷。
所以这个案件是一个涉外案件。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是属于专属管辖的。
那么所谓专属管辖就是指这种案件只能够由中国法院来审理。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没有在中国法院审理会有什么后果呢,假设美国人在美国起诉了中国人,那么最终美国法院判决中国人败诉,那么这时候这个美国人就要来执行中国人的财产,而中国人的财产全部都在境内,所以美国人要执行中国人的财产的话,他就必须到中国的法院来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的判决。
但是由于这个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只能够由中国法院审理,但是现在这个案件却在美国审理了,所以中国法院面对这份判决书,会认为该判决由于违反了中国的专属管辖而成为一个无效
的判决,所以中国的法院是不会承认和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