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此处应当作为简答题准备。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效力:一个部门法是用来管辖什么样的法律问题的。
即各种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2.对人效力:什么人的需要适用部门法,什么样的人需要遵守部门法。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院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有关的部门法在什么领域内能得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4.时间效力:部门法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以及什么时间内发生的问题是需要适用这个部门法的。
所有在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即什么样的案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1)原则:民事案件(人身权案件及财产权案件)。
民事纠纷的解决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表明纠纷是一个民事方面的纠纷。
民事方面的纠纷是指,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内容,要么涉及财产关系,要么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
只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者财产纠纷才能被称为是民事纠纷,因此民事性是民事诉讼法对事效力的第一项原则性规定。
比如,一个工商局的食堂到菜市场上买菜,他们是采用一种记账的方法,每月到月底结账,这个工商局一个月之后,采购了五六千元的菜,但是这个工商局没有给小贩付钱,于是工商局和小贩之间就产生纠纷。
工商局跟小贩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他们所涉及的是财产的纠纷。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到菜市场发现小贩卖东西短斤少两,于是工商局对小贩进行了重重的罚款,最后小贩不服,认为工商局的罚款过重,于是跟工商局发生了纠纷,这种纠纷是一种财产关系,但是这种纠纷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隶属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这个纠纷就不具有民事性,而具有行政性,这时民事诉讼法就不能管辖这类案件,这类案件是需要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的。
除了强调民事性之外,还强调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案件是一种纠纷性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1.立案–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立案。
–受理范围的确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受理案件。
2.审理–举证负责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负责制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判决–包括一、二审的判决: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决定。
4.执行–法院判决的履行: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的原则1.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是独立的程序,不受行政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正公平原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主动性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积极调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一律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待诉讼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纠纷性质: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特点是争议性和纠纷性。
2.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缺乏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结果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3.诉讼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到平等对待。
五、民事诉讼的义务和责任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自由选择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权利。
2.法院的诉讼义务:法院有确保诉讼公开、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3.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
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相关要点进行整理和总结,为读者提供一份简明扼要的民事诉讼法笔记。
二、诉讼主体与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
同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法律的规范。
三、起诉条件与时效性起诉条件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享有诉讼权利、合法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的资格等。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提起诉讼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的满足和时效性的把握对于案件的处理与判决举足轻重。
四、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保全、提供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合法、充分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它们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各项流程和权力。
执行程序则是在判决生效后,对违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判决的实施。
明确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诉讼费用及法律救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收取及减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有序进行。
同时,针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国家实行法律救助制度,确保其诉讼权益的得到保障。
七、调解与和解调解与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并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和解决争端的过程,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又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八、司法责任及监督制度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能,司法责任和监督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行事。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民诉复习笔记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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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2.证人资格:证人的资格只强调证人的证明内容与证人的认知能力相符,并不强调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考察未成年人或者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证人。
其实这些人都能作为证人,我们国家的证据法规则强调证人只需要他的认知能力和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相符的就可以了。
譬如说一个九岁的小女孩,如果证明她的母亲和另外一个人通奸,那么这个证人就不具有证人的资格。
因为根据一个惯例,九岁的小女孩的认知能力不知道什么叫通奸。
但是这个九岁的小女孩不是说她母亲和别人通奸,而是说她亲眼看见某天下午她的妈妈跟一个叔叔回家。
然后她的妈妈跟叔叔进了房间没穿衣服,抱成一团。
她对这些事实的陈述是有资格成为证人的,因为上述的事实对于一个九岁的小姑娘而言,完全在她的认知范畴之内。
所以强调一个证人有没有作证的资格不是看他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是看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跟他的认知能力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具有证人的资格。
3.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为了对证人进行质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例外情况: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不能单单写一份书面的证言来证明事实。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把他知道的情况用口头的形势在法庭陈述一遍。
证人说的话是经得起推敲的,才可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如何判断证人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推敲,能否经得起质问,就必须要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原被告双方质问。
如果受到证人证言不利影响的一方在经过百般询问后都无法发现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的话,这样,这个证人证言才能叫做经得起推敲的证人证言,法官才会采信。
例如,在2001年时香港的律证司司长梁爱诗,她率领香港的一个律师代表团到中国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示。
模拟法庭所演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货车司机被一个劫匪抢劫在半路上抢劫。
当时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为抢劫犯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个早上起来进行晨练的路人的证人证言。
路人说在凌晨五点钟在香港的一条公路上面跑步锻炼,亲眼目睹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并且指认法庭上的被告人就是抢劫犯。
这时。
被告的律师,为了切入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他发现证人在法庭上是戴着眼镜的。
就问证人说:请问你近视的度数是多少?证人说度数大概在三百度。
律师问:当时你在跑步的时候有没有戴眼镜。
证人说跑步时没有戴眼镜,戴眼镜不方便。
然后律师又问:当时你跑步的时候是凌晨五点钟,天亮了没有,太阳出来没有。
证人说:太阳没有出来。
律师问路灯亮不亮?证人说:
路灯是亮着的,但是光线不是太好。
律师又问:你在晨运的时候大概离抢劫现场多远的距离?证人说,因为害怕抢劫犯害我,离他们大概有三四十米的距离,并不敢靠近。
这时律师就拿出一张海报走到距离证人大概二十米的地方,举起大海报,问证人:请问你能不能清楚地看到海报当中的人是谁?证人摘下眼镜经过仔细辩认之后说我看不清。
这时律师就把海报放在法官面前说海报上面是克林顿。
一般的香港人都认识他的样子。
这时他总结说在法庭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这个证人在短短的二十米之内都无法辨认出巨幅海报上的克林顿头像。
那么在案发当天,凌晨五点钟,太阳没有出来,只有昏黄的路灯照射的情况下没有戴眼镜,距离案发现场三十米的时候,他又如何认定我的当事人就是抢劫犯呢?
经过律师的讯问就揭露了一个事实在当时的条件下,以证人的视力是不能清楚的认出抢劫犯。
最终法庭裁决公诉方的证据不足,被告无罪当庭释放。
可以看出把证人请到法庭上来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接受律师的询问,证人证言的虚假性、漏洞性就会被揭露出来。
但如果证人不出庭,只提交一份书面证言,比如说我亲眼看到本案的被告抢劫了本案的被害人。
这样一份证人证言是无从发现其漏洞的。
所以,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是应当出庭作证的。
但是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法定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我们
国家的证据规则明确规定:证人在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经过法庭同意。
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确有困难是很抽象的。
所以我们国家的大部分证人一方面是怕被当事人打击报复,另一方面是怕麻烦,因为出庭作证要向单位请假,而且要支付一定的路费。
由于很多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法庭提出拒绝出庭作证的理由。
法庭也没有办法强迫他们出庭作证。
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不足5%.这样,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当中就出现一个怪圈。
一方面证人证言是认定事实的很好的证据种类,但另一方面,很多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致使有关的证人证言被法官排除掉了。
如何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也成了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法庭上做的事实陈述也应当作为证据。
原被告双方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他们所说的话是有虚伪性的。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比较低,法庭一般是不会采信的。
陈述具有虚伪性,一般不会产生证明的效力。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事人自认时,当事人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自认是错误的,则法院将认定自认的内容。
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借了他一万块钱不还,但是被告在法庭上说漏嘴了:对。
我确实借了原告一
万块钱。
被告的这种陈述是对自己不利的,这是一种自认。
这种自认法院会采纳并且作为最后判断证据,最后认定事实,最后裁判的案件的根据。
当事人陈述原则上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法院会采纳人在自认当中所陈述的事实。
六、鉴定结论
当案件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法院无法判断时,会把这些专门性问题交给鉴定机构,让其对这个案件做出专业性的判断。
这种专业性的判断就是所谓的鉴定结论。
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因不当施工而致使房屋损坏。
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赔偿损失。
究竟原告的房屋是不是受到损害,是不是由于被告的施工造成的。
这些专业性的问题只能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两个问题所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要掌握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鉴定人是如何去寻找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鉴定人的寻找是由法院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申请之后,由法院指定鉴定人或由法院委托有关的鉴定机构,让鉴定机构来指定一个鉴定人。
因此,鉴定人的寻找是由法院负责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负责的。
第二个问题,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结论之后,不能单纯地
把鉴定结论交到法庭上。
不能单独交一个书面结论。
鉴定人有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且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义务。
并且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讯问。
理由就像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讯问一样。
同时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鉴定人确定有困难不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
并且接受讯问的。
也可向法庭单纯交一个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笔录就是有关人员到现场对现场进行考察之后,把考察的结果记在笔录上面,现场考察记录的书面记录。
在民事诉讼当中要出现勘验笔录是因为有一些东西方是不宜搬到法庭上的。
比如说原告说因为被告的施工而使他们家出现了裂缝,空上裂缝有多宽、有多大,有时用相片是拍不下来的。
只能由法院派人到现场看,把裂缝的数量和宽度一一做测量记在笔录上。
需要掌握的是到现场制作勘验笔录的人不能是当事人或律师,必须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而且作笔录的人员至少要有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