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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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第十五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遍及的适用性(2)体系完整、内容全面(3)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3、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应有相应的证据。

P2184、起诉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按照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按照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

7日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⑶有书面仲裁合同的;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依法在必然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制)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点例外)。

P2228、其它应当受理的情形:8点P2239、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反诉10、反诉: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说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a.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b.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c.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债务⼈破产。

③清算并分配债务⼈所有财产; ④⼀审终审。

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律使⽤裁定,并⼀律不准上诉 C.个体⼯商户或公民个⼈合伙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D.⼈民法院审理企业法⼈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民调解委员会: a.⼤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权处理,双⽅当事⼈都同意交⼈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

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对仲裁不服的,可以⾃由到裁决之⽇起15⽇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政机关: a.其他⾏政机关指除乡(镇)⼈民政府以外的⾏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可以合意选择⾏政机关。

d.⾏政机关的处理⾏为属⾏政⾏为性质,当事⼈不服的,应当提起⾏政诉讼。

⼆、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变化⽽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不雅事实。

⑴客不雅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7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不雅。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8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不变性较强③直不雅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罗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留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P140特征:①客不雅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成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特征P141(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本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P141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不雅性(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不雅记录。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笔记第四章诉诉: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本身裁判的请求。

1.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动,因为变动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

但在不变动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动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动之诉。

3.反诉1)特征:a.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异性(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置换);b.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身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c.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d.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和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

2)反诉的条件: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说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不然通知另行起诉。

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 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

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体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

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答案」D4.诉的合并与分离。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民诉课堂笔记整理版】

【民诉课堂笔记整理版】

【民诉课堂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考试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内涵一、民事诉讼的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民事诉讼的解决对象是民事纠纷。

(“宣告死亡”——申请人,不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二)民事纠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纠纷的解决并非只有民事诉讼一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妨诉抗辩事由【司法解释145-148】●【司法解释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司法解释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司法解释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即: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起诉时,法院如下处理:①若被告积极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法院应继续审理;②若被告提出抗辩高至法院其有仲裁协议,则该协议就有排除审判的效力,法院审理时,要审查协议的效力,若有效,则裁定驳回起诉,若无效,继续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三、民俗诉讼程序不能由法院依照职权启动,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才能开始四、民事诉讼的理想是公正、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法官的中立地位的保证(二)法官要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三)法院解决纠纷、裁判的结果正确(正确适用法规)第二章诉讼行为一、诉讼行为的内涵诉讼行为:指的是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俗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的统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此处应当作为简答题准备。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效力:一个部门法是用来管辖什么样的法律问题的。

即各种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2.对人效力:什么人的需要适用部门法,什么样的人需要遵守部门法。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院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有关的部门法在什么领域内能得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4.时间效力:部门法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以及什么时间内发生的问题是需要适用这个部门法的。

所有在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即什么样的案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1)原则:民事案件(人身权案件及财产权案件)。

民事纠纷的解决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表明纠纷是一个民事方面的纠纷。

民事方面的纠纷是指,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内容,要么涉及财产关系,要么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

只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者财产纠纷才能被称为是民事纠纷,因此民事性是民事诉讼法对事效力的第一项原则性规定。

比如,一个工商局的食堂到菜市场上买菜,他们是采用一种记账的方法,每月到月底结账,这个工商局一个月之后,采购了五六千元的菜,但是这个工商局没有给小贩付钱,于是工商局和小贩之间就产生纠纷。

工商局跟小贩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他们所涉及的是财产的纠纷。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到菜市场发现小贩卖东西短斤少两,于是工商局对小贩进行了重重的罚款,最后小贩不服,认为工商局的罚款过重,于是跟工商局发生了纠纷,这种纠纷是一种财产关系,但是这种纠纷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隶属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这个纠纷就不具有民事性,而具有行政性,这时民事诉讼法就不能管辖这类案件,这类案件是需要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的。

除了强调民事性之外,还强调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案件是一种纠纷性的案件。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管辖上诉和一审撤诉。

9.审理期限:a.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一)公告期间;(二)鉴按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10.一审撤诉和缺席审判:A.一审撤诉:a.申请撤诉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需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必需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申请。

(三)撤诉必需自愿、合法。

(四)撤诉必需由法院作出裁定。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允许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按撤诉处理:(一)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

(四)原告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

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本身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本身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病院出具的往院治疗证明。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四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四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四章)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罗:⑴合议制度;(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P51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需是单数。

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P52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P542、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内容P54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必然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保举、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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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②分类: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当事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任意性、可撤销性、期限性;证人的不可代替性;其它参与人的期限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和广义)2、性质: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3、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第一节、概论理论体系的构成:价值理论、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第二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1)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审判权、保障程序主体理性选择的自由);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程序效益价值(效率和效益)。

(2)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2、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一致:程序公正保证裁判的权威性、程序公正性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

第三节、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第四节、诉权和诉1、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对诉权的保护:观念上强化对诉权的重要性、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性和诉讼法2、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3、诉的要素:⑴诉讼当事人;⑵诉讼标的;⑶诉讼理由。

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以上有关联的苏,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5、诉的分离:法院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

6、诉的变更: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7、诉的追加: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行为。

8、诉的种类: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第五节、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第六节、既判力1、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表现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2、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原则及于当事人,除了:继承人、保管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第二编总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1、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2)意义:⑴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⑵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43、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分类:(1)法律分类: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特殊地域、协议管辖、专属管辖)(2)诉讼理论分类:法定和裁定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点补充: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均被监禁或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均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服或变更监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没有机构的合伙、合伙联营由被告注册地,没有注册的被告住所地。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监禁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点补充:被告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赡养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原告住所地;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双方均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②购销合同,以约定履行地、变更约定履行地、有约定却未实际交付的且双方不在约定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④财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⑤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⑦证劵回购合同,交易所所在地或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⑧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以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⑨协作型联营的,被告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无记载票据支付地的,以票据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和铁路)(5)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产品责任纠纷的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1)构成要件: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一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及于全体;主张共通原则4、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⑴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⑵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⑶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1、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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