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 7页)(正式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伴随着大量职工的下岗和失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个人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一个完善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二、安置原则1.精准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技能、工作经验等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安置计划,使每位职工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公平公正原则:在安置过程中,遵循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安置机会的公平分配,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腐败和人为干扰。
三、安置内容1.转岗安置: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将其转岗到其他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
这需要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满足新工作的需要。
2.创业安置:对有一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支持创业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和相关政策。
3.再就业安置:对一些年老或技能不适应转岗需求的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
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职工提供推荐和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4.培训安置:对一些需要提升技能的职工,通过培训来提高其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等。
四、安置程序1.调查评估:对待安置的职工进行个人调查和评估,了解其技能、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就业意愿,为安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
2.安置方案制定: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明确安置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措施。
3.实施安置措施:根据安置方案,进行转岗、创业、再就业或培训等具体的安置措施。
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或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4.跟踪评估:对安置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估,了解职工的安置情况和满意度,及时调整安置策略和措施。
五、安置保障1.经济补偿:为下岗职工提供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社会保险:为职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将原本由国家全资或主导经营的企业,通过改革措施使其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需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机会。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一、职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及问题1.员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分析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有职工安置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再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等方面内容。
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职工安置效果不佳。
职工安置政策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差异较大,职工安置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2.职工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许多企业在职工安置时将其视为一种“摆脱”而不是转岗再就业,导致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困难。
职工安置中的失业风险问题:由于就业岗位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职工安置后的失业风险较高,丧失工作保障。
二、职工安置的重要性与挑战1.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合理安置可避免大量失业和社会难题的产生。
职工安置也是实施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尊重和关怀。
2.职工安置面临的挑战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企业可能会对职工安置政策的执行持谨慎态度,导致职工安置的困难增加。
再就业机会不足以满足全部职工的需求,造成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三、职工安置政策的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制定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减少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差异。
2.加强职工培训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其转岗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加强与外部用人单位的合作,确保改制企业的职工能够找到稳定、适合的就业机会。
4.建立安置基金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成立安置基金,以补贴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安顿稳定,减轻其经济负担。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摘要:2023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
在这一过程中,职工安置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顺利进行。
方案包括四个主要方面:职工福利保障、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希望实现职工安置的有序转移,确保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一、职工福利保障1. 在职工被安置前,企业将向他们提供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
2. 企业将根据职工的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一定的补偿标准,并与职工协商确定离职方案。
3. 对于有困难的职工,企业将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并协助他们解决再就业或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二、再就业培训1. 企业将组织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水平,以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
2. 企业将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为职工提供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帮助他们适应市场需求。
3. 企业将提供职业规划咨询和就业指导,帮助职工理清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增加就业成功的可能性。
三、创业支持1. 企业将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 企业将与金融机构合作,为职工提供贷款和融资渠道,降低创业风险。
3. 企业将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帮助职工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惑。
四、社会保障1. 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 企业将与当地相关机构合作,帮助职工解决各种社会保障问题。
3. 企业将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获取政策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总结: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旨在确保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该方案包括职工福利保障、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等四个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实现职工的有序转移,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企业还将与相关机构合作,获取政策和金融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施行日期】200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转发你们,并将我省现行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工会: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
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市要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各市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失业预警机制,特别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失业风险降到最低。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晋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许多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即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拓展等方式,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是企业和社会的焦点。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如果职工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职工安置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
职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如果他们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生产效益。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职工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和保障,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安置职工,可能会影响其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保障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人员分流困难: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一部分富余人员,而这部分人员的分流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富余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困难。
如何合理地分流这些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劳动关系调整困难: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许多职工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有着强烈的依赖和信任感,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存在疑虑和抵触情绪。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供应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供应重新就业的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展。
三、安置原则1. 公正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就业原则:优先考虑职工的就业需求,供应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挂念职工重新就业。
3. 公共资源优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职工供应就业、培训、创业等服务。
4. 配套服务原则:为职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培训等配套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1页/共4页四、安置内容1. 就业安置(1)优先内部转岗安置。
对于具备相应素养和技能的职工,企业应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将其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2)供应就业创业培训。
针对需要转岗或创业的职工,供应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力量和创业阅历。
(3)合理梯度降薪安置。
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就业的职工,依据其年龄、工龄和技能等状况,合理支配岗位和薪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引导就业创业。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创业信息和引导,挂念他们成功就业或创业。
2. 社会保障(1)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职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依据参保年限赐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工伤保险。
对于因工致残或工相关伤亡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供应职工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供应相应的救助和挂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3. 进展机会(1)供应再就业指导。
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指导和询问服务,挂念他们重新就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
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
“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1]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单位)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改制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对原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组建的过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其主要目的就是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
国有企业改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前职工权益有保障,工作单位有稳定的收入,而改制后,职工的岗位不再稳定,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都发生了变化。
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非常关键,对职工的切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本安置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达到共赢的效果。
三、安置的职工范围1. 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正式职工。
即在国有企业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企业用工程序录用并签订了异地重聘或者早期退休协议的在职人员。
2. 受国家政策允许退出的职工。
即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资格和条件的职工等。
四、具体安置方式1. 优先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
针对被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是最优先的选择。
借助人社部门的帮助和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优先安排就业。
就业选择范围以改制前的岗位为基础,根据职工工作经验、能力性格等因素与职工协商,安排就业事宜并跟进实施。
2. 提供再就业培训。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之间竞争激烈,再就业难度较大。
为了让职工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培训是必要的措施。
为此,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或人才市场合作,组织和实施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些高龄、有丰富经验但有受聘用行业经济转型区域限制,难以找到新工作较困难的职工,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妥善安置。
为支持其再就业,拟给予一次性补贴,可以用于职工租房、购买工具、缓解被改制企业转型带来的生活压力。
4. 职业转型与创业支持。
对于那些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较为适合创业的职工,在创业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企业可以在市场和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技术支持。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职工,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改制前准备工作:1.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全面摸底职工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岗位、年龄、技能等信息;3.开展职工培训和转岗工作,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就业能力;4.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5.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宣介改制方案和安置政策。
二、职工安置原则和政策: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安置职工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职工得到公正待遇;2.强调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公司将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的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3.尊重职工意愿:公司将尊重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4.优先安置原则:公司将优先安置那些老龄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职工;5.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社保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的利益不会受损。
三、职工安置具体措施:1.留用职工:(1)将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留用一部分具有优秀工作表现和专业技能的职工;(2)留用职工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被分配到新的岗位上,并进行必要的培训;(3)留用职工的待遇不会因改制而降低,应按照实际岗位和表现调整薪酬。
2.再就业安置:(1)针对未被留用的职工,将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2)公司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就业专场招聘会,为职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3)根据职工的特长和职业技能,帮助职工进行职业转型,并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
3.创业支持:(1)鼓励并支持愿意创业的职工申请创业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2)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职工掌握创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开展创业项目评选和创业大赛,为职工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
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
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
月平均工资。
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对与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退等协议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
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
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经费提留
(一)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
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
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相关费用。
(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三)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1-6级工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预留费用,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净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