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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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

一、基金定位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优先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

二、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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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基金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组建投资运营团队,团队中应包括投资和风控专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5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上述人士半数以上发生变化,引导基金有权选择退出。投资运营团队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合伙人大会或所有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和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二、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类型

子基金分为产业类、创投类和基础设施类基金。

(二)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四)基金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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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各出资人应平行出资、同股同权。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再按照比例缴付出资。

(五)基金规模

产业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基础设施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六)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基础设施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1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引导基金对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

(七)投资领域

子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1.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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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支持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

(八)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子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九)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引导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观察员、顾问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等,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引导基金委派人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或拟参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基金政策规定及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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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市场惯例,子基金管理费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本金为计算基数,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年。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原则上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从其获得的收益分成中提取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直至其他出资人收回其在子基金的全部实缴出资额及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果某项目退出时,项目退出金额不足以支付其他出资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损失;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应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其已分配的本金与收益回拨至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子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二)投资限制

产业类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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