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度作出详细部署。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