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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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施玲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17年第07期[摘要] 该院在全院医、护、技、行政各科室发放“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表”共200张,收回196份;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院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原因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前状况,提出了适合该院现状的整改措施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7)03(a)-0182-0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1]。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重塑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维护医学圣洁,密切医患关系,推进惩治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虚高药价,优化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强力推进卫生行业廉政建设,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一直以来,该院始终贯彻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工作重点。

今年3月份,该院面向全院职工进行了“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200份,收回196份,其中医生77份、护士51份、行政管理23份、医技科室45份。

现结合该次调查问卷情况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谈如下粗浅认识。

1 医院医药购销工作现状医院2015年全年用药总额约8 000余万元,90%以上都是通过集中招标采购。

从总体情况来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资质齐全,手续合法;药品购销渠道正规、制度健全、各项程序符合规范;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职业道德。

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医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下了大气力、真功夫,但是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客观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难点在于“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思想顾虑多”[2]。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中共××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各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有业务往来或准备建立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决定,均指生效判决和决定。

三、医院与各业务往来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医院在与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前,应当登陆省卫计委网站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XX乡卫生院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会议精神,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从XX年7月1日开始,全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现结合我院实际,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自XX年7月1日起,迅速布置了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的工作,全面拉开了我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帷幕。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动员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我院多次召开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成立了XX乡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过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制定了《XX 乡卫生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组长均与院长签定了《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科室组长责任书》,明确了上到院长下至每个医护人员的责任,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7 月6日,我院召开由全院中层干部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会。

会上,院长朱廷华同志做了题为“做光荣之事,拒可耻之行,扎实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报告,传达了党中央、省、卫生厅各级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全院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桂林市卫生局《桂林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要点》,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并下发了《XX乡卫生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使全院职工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治理措施、具体步骤与工作要求。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科室要抓好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任务分工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牵头科室为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有关部门签署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购销廉洁承诺书等工作。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为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本ຫໍສະໝຸດ 度。一、签暑廉洁供销协议书
医院(甲方)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乙方)在签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包括试剂)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共同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签署《妇幼保健院医药产品廉洁供销协议书》(见附件)。廉洁供销协议书的签署方应当与采购、经济合同保持一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各部门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公司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卫健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公布和上报。

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三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集、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及XX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一次列入XX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XX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XX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医院党办举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党办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是整顿规范医院医药购销秩序,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有关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达到提高思想认识,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行业纪律,规范经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堵塞漏洞,实施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

二、治理重点根据市卫生局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商业贿赂问题。

1、医院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院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开展自查自纠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以下是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2. 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利益。

3. 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监管制度,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4. 提升我院在医药购销领域的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3.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利用医院内部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2.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3. 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二)规范医药购销行为1. 建立健全医药购销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

2.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政策,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3.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严禁医药代表在医院内从事商业活动。

(三)强化监督检查1. 定期对医药购销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3. 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完善激励机制1. 对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与职称晋升、奖金分配等挂钩。

(五)加强协作配合1. 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药监办〔2018〕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制机制,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认真履行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专门监测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人员,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管控药品安全风险。

不具备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条件的持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做好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动收集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建立完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持有人应及时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直报系统完成注册,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范围为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XX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 (3)第三章不良记录报告、核实与公布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本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上报和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不良记录情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医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五篇

医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五篇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为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树立医院新形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全院范围内深入开展各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

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将我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卫生行业自身特点和我院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我院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领导小组为切实开展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医院成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及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O,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组长:副组长:组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

三、组织实施各科室对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务求取得实效,主要包括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1、动员教育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切实将关于开展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职工。

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发放廉政学习资料,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

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努力营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深入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打下坚实基础。

2、自查自纠各科室要在院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摸清有无不正之风行为,办公室要加强对科室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指导。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国卫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

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

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篇1】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为贯彻我省规范公立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备使用管理,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根据我省《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XX文件的有关要求,我院认真扎实的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高值耗材集中采购的治理工作,现将整改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成立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相关组织,完善采购制度,坚决落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采购药品及医用高值耗材由分管院长负责实施,并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医院成立了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医院用药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进行审核、审查。

审查药品及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计划,监督、检查药品及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和供应情况。

同时,医院财务科对整个采购活动实行财务监管,防止财务漏洞。

三、采购情况。

我院于20XX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

我院药品和医用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以保证药品及医用高值耗材的质量。

设立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工作。

四、配备使用情况。

建立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制度及相关文件,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五、合同签订情况。

我院与六家医药经营公司签订药品和医用高值耗材采购协议;按照《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XX)3号)要求签署、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六、宣传培训情况。

我院以各种方式开展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合理用药、医用高值耗材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我院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力争使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更加规范。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鲁卫办字〔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医疗机构:为切实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省纪委部署,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并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专班工作推进组。

省卫生健康委专班工作推进组联系电话**************省卫生健康委专班综合协调组联系电话**************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省纪委部署,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看病就医的痛点、难点、焦点、堵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通过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行动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现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以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全覆盖。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201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卫生系统医药物资购销领域中的非法交易活动,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防止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参照卫生部和山东省卫生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青岛市卫生局机关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第三条购销领域包括单位通过招投标和非招投标二种形式采购以下类别物资:(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二)办公用品、后勤物资;(三)建筑、装饰材料;(四)其它所需采购的物资。

第四条青岛市卫生局建立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青岛市卫生局网站(域名:)上公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做出行政处罚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处理、处罚,均指生效时限。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从检察等相关部门收集企业的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并及时挂网公布。

第七条市卫生局在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从实证视角看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对策

从实证视角看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对策

从实证视角看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对策
谈在祥;牛雨涵
【期刊名称】《卫生经济研究》
【年(卷),期】2024(41)1
【摘要】医药购销领域腐败作为医疗行业的痼疾顽症,不仅败坏行业风气,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而且阻碍“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当前,医疗行业正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国家下决心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从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角度分析,我国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较为严重,其原因是复杂多元的,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历史性和系统性,需要内外兼治、综合施策。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谈在祥;牛雨涵
【作者单位】徐州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科大学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徐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浅析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难点及对策
2.从取消药品加成看如何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状与治理对策
4.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谈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5.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现状与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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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度作出详细部署。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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