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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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
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0]2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2.13
【实施日期】1990.0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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