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增资、减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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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增资详解

﹌﹌﹌﹌﹌﹌﹌﹌﹌﹌﹌﹌﹌﹌﹌﹌﹌﹌﹌﹌﹌﹌﹌﹌﹌﹌﹌﹌﹌﹌﹌﹌﹌﹌﹌﹌﹌一、概述

公司增资从公司方面表现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股东方面则表现为其对公司出资的增加。而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增加既可是公司原股东新增出资,也可以是新股东加入公司进行增资,后者就是公司并购三种类型之一的增资并购。

二、公司增资的类型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2种类型(5种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这5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和运行规则,实务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新股东向公司增资

这种增资是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重要操作模式。在这种增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人数及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都会发生变化,不仅需要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增资决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原股东需要与新加入的股东就出资比价和出资方式、期限等增资协议的重点条款达成一致,其中出资的价值比价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原股东向公司增资

(1)公司股东等比例向公司增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决定公司的

股东按原有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不会改变原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但股东需要再缴纳出资或股金,从而增加公司的资金总量,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这种增资需要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或股份。

(2)公司股东不等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不按原有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向公司

增资,从而打破原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增资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会变小。这种增资的难点在于如何计算新增出资与原公司资本的价值比较(或者说在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的1元钱与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1元钱能否取得相同的股权或股份)。在实务中,出资的价值比价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当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说明资本价值有所积累,所以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1元钱取得的股权或股份大于公司增资时1元钱取得的股权或股份,反之则可能等于或小于。最终的价值比价需要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并作出决议。这种增资方式在原股东对目标公司再出资以实现对目标公司并购时常用。

3、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是企业受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介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一般应当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按《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所得税】

(1)个人股东:除资本(股本)溢价外,其他资本公积需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标准不一,但小编认为同样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股东: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其他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尚有争议,但无论能不能转,只要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这种增资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入,所以并不增加公司资金的总量,不能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这种增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的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因此需要修改公司章程、验资、进行变更登记。

4、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取,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自行决定提取。

【所得税】

(1)对个人股东进行分配,征个人所得税;转增注册资本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2)对改制企业豁免

【需注意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这种增资不需要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入,所以并不增加公司资金的总量,不能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这种增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并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的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会等比例增加,因此需要修改公司章程、验资、进行变更登记。

5、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或利润、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或利润,最后剩下的就是未分配利润。

【所得税】

(1)法人股东:根据与被投资企业税率高低比较决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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