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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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XX条例、XX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设的直属部门、直属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XX办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下设的直属部门、直属机构的意外以外的部门和机构XX指引、XX准则

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XX规则‘

2.公司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以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3,子公司和母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4,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最高的权利机构,制定各种决议,各种决定,各种审批

董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

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活着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权利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决议、审批)

决定方针投资;选举更换董监(董:董事会,监:监事会)

审议批准方案;作出大小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其他规定职权

董事会—执行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3-13人(可不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5-19人;

3)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活着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5.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

公司对外的投资与担保的规定

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补充: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股东之间的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8,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转让地点: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股票上记着名字,否则是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转让:a)背书方式(在票面的背面或者附单独一张单据写上被转让人的名字,股东名册上的名字也需要更改);b)其他方式

2)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无记名股票丢了就很难补发,丢了就丢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其他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式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告该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9,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的分类:

根据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方面: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额

3)合伙人数量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权利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5)利润分配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人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6)竞业禁止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关联交易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出资份额出质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

a)收购要约的期限(30-60日)

b)有限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

c)收购期内,不得卖出收购的股票

2)协议收购: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未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11,证券业三大机构

证券业三大机构: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组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证券交易所:为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并组织监督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制定自律规则,组织培训,开展业务交流;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纠纷;

5)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的一般规定

1)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2)证券交易所须在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3)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4)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存续期间,不得将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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