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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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省直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三)在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四)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拨款的依据与程序第六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依据。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办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经批准立项和开工的有关文件;(二)设计方案及概算的批准文本;(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及说明;(四)年度资金用款计划;(五)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的签署意见;(六)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须提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料;(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区各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顺政发〔2007〕20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的概念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其他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包括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及与之相联系的机器设备安装、征地、原有建筑物的拆迁等各项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为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和拟办的重要实事及经政府批准立项的需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

资金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优先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如全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环保项目。

三、基本建设资金监管部门区财政局作为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区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级追加及补助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办理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政府采购;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yìnf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zījīn)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2000年7月3日)省府直属(zhíshǔ)各单位: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xiàngmù)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zījīn)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shěnhé),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biāozhǔn),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jìnxíng)审核;(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shěnhé)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01•【文号】财建[2002]33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财建[2002]3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贺政办发〔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意见》(贺政办发〔2009〕171号)、《贺州市政府性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一)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投资或补助资金;(三)市政府通过融资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政府成立的投融资公司、土地储备等单位的融资资金,采取政府回购或租用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四)政府投资项目收益;(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和开发等资金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政府批准的代建机构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生效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

(-)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永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6日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竣工结(决)算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债券);(三)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专项债券);(四)依法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外国政府或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涵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50%)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9.11.08•【文号】[79]财基字第458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财政部、国家计、国家建委发布[79]财基字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保证完成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提高投资效果,特制订本条例。

一切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拨付。

第二条各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成本有核算,竣工有决算,节约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多快好省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各级建设银行要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坚持“生产与节约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建设进度办理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努力为基本建设服务;对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坚决拒绝拨款,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拨款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送建设银行,作为拨款的依据。

各级计委、建委和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时,应当通知建设银行参加。

对于地质和资源不请、工艺技术不过关、生产所需原材料和燃料动力不落实、产品、无销路、污染问题未解决,建成后不能正常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上级机关审定;如果情况属实,在报经总、分行批准后停止拨款。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建设 银 行各 经 办 行 应加 强 对
,
个 别 重 大 项 目也 可 对 项 目单

基 本 建 设拨款 管理
认 真审查 工 程 结算 和 年

位直接 办 理 拨款
定期 向省财政 厅反 映 建 设 单 位 为切 实履行 监督 管 理 职能
, 、 ,
为 保证 基 本 建 设 资金拨 付简便
,
计 划 完 成及资 金 使 用 等方 面 情 况 第 十四 条
下 达 的 年度基 本建 设 计 划
建设 单位根据 煮 计委
,
在预算指标 抢围
内提 出 本部 门
单 位项 目本年度 分月 用款 计
《江
西 财 税 与 会 计 》1 9 9

6
.
5
划 报 省财 政 厅
省财政 厅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

资 主
划 外 工 程 转 移建 设 资 金 和 其他 弄 虚 作 假 者 省 财政 厅 有 权 停 止 其 基 本 建 设拨 款
省 级 预 算 内 基 本
建设
拨 款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


本 建设 财务 管理 切 实 做 到 设 计有 概算 施 工 有 预算 成 本 有核 算 竣 工有 决算 保 证按 批
、 、
,

,
为加强 对 省级 基 本 建设拨 款的
,
准 计划 和 概算 完成 建 设任务

监 督 和 管理 规 范资金 拨付 程序 保证 基 本建 设 投 资计 划 的完 成 提 高 投资效 益 特制 定本

自筹 资 金 应 与财政 投

资 在 同 一 基 建资 金 存款 户 中 各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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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使用权限和承担的理财主体职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职责。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归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财政部门配合,除按国家文件规定须单独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所有基本建设资金都统一归集到市财政局开设的“金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原则:
1、由市财政局按拼盘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投资计划、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支付。

2、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前期费用。

3、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执行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阶段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执行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授权支付范围指经市财政批准设立账户单独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分代收代付款等。

第八条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申拨程序:
1、项目承建单位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项目工程进度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金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设备供应商、代理商、项目服务单位的设备款和服务费等,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票据填制“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拨款申请书”必须填清建设项目全称、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帐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拨款申请书”经项目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金华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委派项目财务总监,项目资金的拨付须由项目财务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

3、市财政局经办人员对拨款申请书进行复核并填写项目合同号,经基建管理负责人签字后,送市财政局领导审批。

4、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在各项资金的拨付前,须对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收款单位和相关附件等要素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依据资金到位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收款人。

对各要素不全的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应予退回。

第九条授权支付的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财政申请。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定外,均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并经评审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的会计建账、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因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纳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等原因,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如实申报。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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