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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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大全5篇)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大全5篇)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大全5篇)第一篇: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审批所需提供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岗位说明(1)详细说明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岗位名单5、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工会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提供由1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决议(10人以下的,由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人签字)6、工人了解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调查表;7、《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8、企业加班调休制度★9、已经批准过的企业需继续申请特殊工时制的,需书面上报上期实施特殊工时制的情况总结。

注: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需重新申报: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发生变化2、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第二篇: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需资料四、需提交资料(一)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1、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主要特点、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实施方案(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办法、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旨在根据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需求,提供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

下面将探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设立基准工时:根据企业的工作特点和行业标准,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基准工时。

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例如,可以提前或延后上班时间,以适应个人的家庭和生活需求。

3.工时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具体工时情况,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

即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标准时间计算,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长进行加班费或扣除。

4.工时记录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时记录准确可靠。

可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手工记录方式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

5.加班管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弹性工作时间:员工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自主担负任务: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独立个体化地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承担。

员工可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安排,自主决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方式。

3.目标导向管理:管理者不再强调员工的工作时间,而是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员工需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自行决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管理者支持和指导: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员工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工作上的有效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定期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设立定期的工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_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度_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的一种工作制度。

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能够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尊严。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工资的计算和支付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定义、特点、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法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灵活安排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能够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尊严。

2. 特点(1)工作时间灵活。

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既可以安排全职工作,也可以安排兼职工作。

(2)工作强度较大。

由于工作任务的不确定性,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可能需要面对较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

(3)工资支付方式特殊。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与常规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有所不同。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的工资计算方式1. 基本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基本工资可以根据企业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基本工资的确定因素包括员工的岗位、职级、工作经验等。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计算的。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绩效工资的计算可以采用奖金、提成等方式。

3. 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可能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加班工资的计算可以根据国家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进行,通常采用小时工资的150%或200%进行计算。

4. 补贴和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补贴和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

三、法律法规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企业应当确保员工的工资权益得到保障,按时支付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简介

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简介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以周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2、【以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通常用167小时来计算。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3、【以季度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5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4、【以年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精选五篇)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精选五篇)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精选五篇)第一篇: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1000万。

3、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06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391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36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0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家用电器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项名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服务指南】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劳[1995]4号)第一条: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省属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两种新兴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优缺点、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来安排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协商和讨论,确保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进行灵活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再次,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和岗位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比如医疗护理、客服、消防等需要24小时轮班的行业和岗位。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失去平衡,因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会使员工加班或者随时待命,造成身心的压力和疲劳。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难,比如排班管理和工资结算等问题。

最后,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加班补偿等问题。

相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更加灵活和科学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时间限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员工每周或每月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员工情况,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一种最为常见和传统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每周或每月固定的上班时间,一般以每周40小时或每月160小时为标准。

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来工作,否则就算加班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工作岗位能够确定、生产流程稳定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标准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工作安排。

同时,由于不涉及加班费用的支出,能够有效地控制劳动成本。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员工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可能会因为工作固定而受到限制,员工加班的愿望也会降低。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是基于某些任务的完成程度或者设定的工作标准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标准任务,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工资水平有关。

如果完成任务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则员工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资,反之,则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获得相应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无效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员工能够控制自己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研究和创造性工作更多的企业。

但是,综合工时制对企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企业需要为员工分配明确的任务和评估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客户需求、或者员工的个人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可能是每天不同的上班时间、或者一周内总工作时间不固定等。

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并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时间进行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根据企业的生产和客户需求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变化。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限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非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度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应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益。

工时是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计量,它是管理和控制工作时间的基本指标。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

然而,在一些行业和特定岗位,需要采取不定时工作制,以满足工作的特殊需求。

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工作内容和岗位特点,在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1.固定工时制度:每天固定工作小时数,一般为8小时,一周工作5天,每周40小时。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多数行业和岗位,适用于固定的工作节奏和工作强度。

2.弹性工时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一般在一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让员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弹性工时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灵活性和工作满意度,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排班安排,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率。

3.轮班制度:对于需要全天候运作、特别是需要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企业和部门,可以采用轮班制度。

轮班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4.加班与调休制度:在工作强度较大、工作任务紧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即加班。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加班后应有相应的调休时间,即在其他时间内安排员工休息,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在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过长的工作时间会导致员工疲劳,降低工作效率,并可能引发健康问题。

2.保证员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享受休假的权益。

3.注意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员工过度加班。

长时间的加班可能导致员工的工作动力下降,甚至影响员工的工作质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转化为工时计算单位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个部分,并根据法定规定和公司政策对各个工时部分进行计算和调度。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1.原则上遵守法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过法定工时的情况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灵活调度加班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员工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

3.激励员工提高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时是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报酬的,对员工来说,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岗位工作的灵活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让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工作,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三、不定时工作制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制度,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1.弹性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允许员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定时工作制让员工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减少了对员工的约束感,增强了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增强员工的工作幸福感: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提高组织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的出现,使组织能够灵活调度员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

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力资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中,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两种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种工作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评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设定标准、管理和考核。

一、定义工时工作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员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工作,获得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一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情况灵活安排工作,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随工作时间和质量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工时工作制适用于生产、制造、服务行业等有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要求的企业。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销售、外勤、客服等灵活性要求较高的企业。

三、优缺点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员工稳定,工作、休息时间规律,工作强度和量易于控制,适用于大批量、固定的产品和服务生产。

缺点是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特殊情况的要求,员工僵化,难以调整工作强度和量,对员工能力要求相对较低。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是灵活性强,员工可随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能够激发员工创造性和积极性。

缺点是管理和考核难度较大,员工稳定性和规律性较差,对员工能力要求和风险管理难度较高。

四、设定标准设定工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实际生产和工作需求,员工能力和工作强度等。

首先,企业需明确生产和服务需求,根据需求量和品质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强度和质量要求。

其次,应考虑员工能力和负荷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工作或人力不足的情况出现。

最后,标准应考虑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如了解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和要求。

设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工作需要、员工个人情况和合理的绩效考核等。

首先,应考虑工作需要,明确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要求,确定标准时间和在工作量和目标完成前后的工作时间安排。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x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x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2000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A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 (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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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

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

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 50%来支付。

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

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

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适用对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企业不得对员工随意适用。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

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也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 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特殊性。

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

第二: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小时=2000小时。

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

月为单位:250天/年÷12月=20.83天×8=166.64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

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计算步骤:1、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2、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3、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

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

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

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

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

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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