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经营食品究竟如何监管(附:相关法律法规复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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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物流配送企业等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商品检测、信息公示等管理,确保网上食品交易安全。

第二章电商平台管理第四条电商平台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电商平台应当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核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消费者评价等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检测制度,对上架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物流配送企业等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第三章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物流配送管理第十三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食品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监管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经营原则与要求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社会共治与诚信第十条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鼓励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纠纷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网络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电商平台上进行食品销售的商家。

2. 旨在确保通过本平台销售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公共利益。

二、商家准入管理1. 商家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商家应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3. 平台应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复核。

三、食品安全标准1. 商家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四、食品信息公示1. 商家应在商品详情页公示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进口食品,还需公示原产地、进口商信息及检验检疫证明。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商家应保证食品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和运输。

2. 冷链食品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系统。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响应。

2. 平台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商家,平台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直至终止合作等措施。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平台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商家责任。

八、培训与教育1. 平台应定期对商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商家应确保其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九、制度更新1.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市场发展需要进行适时更新。

2. 更新后的制度将通过平台公告通知所有商家。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电商平台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规范电商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安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电商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平台内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准入: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2. 供应商应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供应商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供应商考核:1. 平台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物流配送等方面。

2. 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平台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供应商退出:1. 供应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本制度规定等情形,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2. 供应商退出平台前,应妥善处理未售出的产品,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信息展示:1. 平台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

2. 平台不得展示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食品仓储与配送:1. 平台应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2. 平台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物流企业进行食品配送,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卫生。

第九条食品追溯:1. 平台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

2. 消费者可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平台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平台应加强广告审查,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十二条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平台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经营者、食品销售者、物流配送服务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信守信、自愿公平、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平台上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电商平台责任第五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者的管理。

第六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核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信息管理制度,要求食品销售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

第八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平台内的食品安全进行巡查和抽检。

第九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调查。

第十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物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食品销售者责任第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平台上公示。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及时更新食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四章物流配送管理第十六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物流设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第十七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包装,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八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准时、快速、安全地送达消费者手中。

第十九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食品配送的投诉和举报。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网络销售的安全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依法对食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管理机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范围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食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资质认定、食品网络销售许可、食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投诉处理、食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等。

四、监督管理制度1. 食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认定(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拥有一定的销售人员和销售场所,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设备,具备相关的食品销售经验等。

(2)申请程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 食品网络销售许可(1)申请条件:经过资质认定的企业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网络销售许可。

(2)申请程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销售合同、食品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

3. 食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食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的销售场所、仓储设施、销售记录等进行检查,以确保食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投诉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网络销售的投诉将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及时处理,包括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结果的通知等。

5. 食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食品网络销售许可证等。

6. 宣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食品网络销售行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发布食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行业培训等。

七、监督管理措施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食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

2. 加强食品网络销售信用管理,建立食品网络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今天(2016-03-13)下午,“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办法》要求,因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处罚。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

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谞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

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

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此外,陈谞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

陈谞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谞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食品成为了人们最为关注的一类产品。

但是,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级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质量问题网络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常常出现问题,例如长途物流运输导致食品受损,冷链运输中断导致食品变质等。

此外,网络食品经销商往往缺乏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意识,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会添加一些非法的成分到食品中,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2. 食品安全问题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污染问题。

同时,一些不法商家也会添加一些不明确来源的食品原料,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食品广告不实有些不法商家会对网络食品的功效和效果进行虚假宣传,使得消费者失去对食品质量的正确判断。

此外,有些商家会使用明显错误的食品广告进行宣传,例如虚假标注食品的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信息。

4. 违法经营行为除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外,一些不法商家还会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例如通过网络贩卖过期食品、大规模生产未经批准的食品等。

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查处办法。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食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都在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机构建设。

同时,加强对网络食品经销商的监管力度,启动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成立食品监管机构,对网络食品质量进行监测,通过合理的检验手段,搜集相关证据进行处理。

2. 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对于一些有质量问题的网络食品,各级监管部门会对网络食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针对检测结果,维护消费者的群众基础,进行曝光和处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及健康安全。

3. 提高监督力度加强可以对网络食品进行侦查、检查和取证的环节,为了提高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部门会加强与各类网络平台的合作,在与网络购物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将违法行为曝光,爆发高质量内容,加强宣传和曝光,以提高受众群体的警惕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3 国家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网络食品经营2.1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2.2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网络食品安全。

2.3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4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销售等信息。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3.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3.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

3.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管理4.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风险预警。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确保网络销售食品安全。

第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食品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信用不良的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销售、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网络销售食品进行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向消费者公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网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网上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人员。

三、管理制度1. 食品经营许可网上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过程中悬挂或放置许可证副本。

2. 食品来源管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确保所销售食品来源合法、合规,不得销售来源不明、无质量保障的食品。

(2)对进口食品,应确保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3.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2)对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4. 食品标签管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等信息。

5. 食品追溯管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2)食品追溯信息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6. 食品召回管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召回。

(2)召回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7. 食品安全培训(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8.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网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依法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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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食药监食消〔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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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四川省局网上销售冷吃兔答复
1.我是四川自贡生产兔肉牛肉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已
回复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的
,主体业态为食品
,该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后场
,根据《四
“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
。目前,食品销售经营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
你局关于《以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在网上销售问题
,特别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
2小时内的
完好、健康无污染的包装材料、
豆花蘸水等,味道鲜美,特色明显,很受消费者青睐,
2017年7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明确指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
。”因此,此类食品按照散装食品要求在网上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
(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
号)的要求,农家乐不能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
2017〕631号)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
(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望回复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
(食药监
2017〕492号)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
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
,贮存
,存在较大的食
,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附:相关法律法规复函答复)
作者:刘 钢单位: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随着
2018年1月1
(食药总局令第36号)正式施行,同样作为部门规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7号)
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
(食药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食品
,只
(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已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
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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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二、咨询人自称已进行小作坊备案,即未取得食品生产
三、食品小作坊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主体,对其监管的
2.我是达州一回乡创业者,在山里老家开办了一农家乐,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总局办
2017〕735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
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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