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廉政风险点及权力运行流程图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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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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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导词:河道职责治理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治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治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治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治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治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治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文】(2)(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

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河道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河道的巡查、监测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管理中的问题。

4、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涉河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5、协调处理河道管理中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河道规划与治理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防洪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治理规划。

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河道治理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

四、河道保护1、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根据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38号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西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广安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溪河流域(包括河道及其支流沿岸两侧2000米范围陆地)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

管理区域划分:全民水库大坝以下河道左岸至市体育馆(平桥处)、右岸至枣山园区河西村(广安区龙安乡段的陆域管理由广安区负责),由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右岸枣山园区河西村至B号桥,由枣山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左岸市体育馆(平桥)至市科技局闸坝,右岸B号桥至市科技局闸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局闸坝至渠江入口由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全民水库大坝以上西溪河流域水环境管理按照《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西溪河水环境责任区域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情况适时划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清单、廉政风险点及运行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清单、廉政风险点及运行流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2.擅自改变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3.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各环节相关人员
附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流程图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
实施清单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5.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5施行日期2016.02.25文号赤政办发[2016]6号主题类别水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5日赤峰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功能完好,提高防汛抗洪能力,改善河道景观生态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堤防、行洪区、蓄滞洪区、人工水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市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职责权限由市、旗县区河道主管部门属地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部门。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道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公安、市场监管、农牧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相关知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防御洪水灾害的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管理的河道。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河道- 1 -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

其他河道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河道的是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按照太子河、草河、细河干流达标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

其他支流为达标堤防背水坡外延5米。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园林、休闲、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及小流域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整治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清淤或者承担清淤费用的强制措施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廉政风险点及权力运行流程

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清淤或者承担清淤费用的强制措施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廉政风险点及权力运行流程
附件:
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清淤或者承担清淤费用的强制措施流程图
XX市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XX市水利局对本级管辖区内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排查阻碍措施。
13
法定办结时限
查封、扣押的,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实施代履行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依法公示,强化监பைடு நூலகம்机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地方性法规】《XX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6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XXXX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XX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咨询电话
XXXX-5445518
监督电话
XXXX-5445520
9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园沟宅河、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浦东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新区水务局”)是新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河道署”)和浦东新区水政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水政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新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区河道署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一)负责区管河道和市托管河道的整治、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三)负责新区河道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办河湖〔2022〕121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的通知办河湖〔2022〕121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第60号)和《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83号)要求,2017年12月开始,沿江9省(直辖市)对长江干流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护岸整治工程、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岸线利用项目进行了排查整治。

但从近期媒体曝光的江苏省镇江段长江岸线利用项目整治情况看,一些地方前期排查整治及“清四乱”工作存在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整改后反弹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长江大保护,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违规侵占、损害长江水域岸线行为,水利部决定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对2017年起开展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沿线进行全面排查、查漏补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坚决防止和纠正排查不彻底、少报漏报瞒报现象。

同时,结合2018年以来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和正在开展的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四乱”问题及妨碍行洪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漏查漏报问题,及时纳入问题台账。

二、清理整治对照排查问题台账,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市、县级长江河长责任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7.07•【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经研究,水利部定于自2018年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

其他河湖,由各地参照本文件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等,水利部已作出专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既定安排开展工作。

二、专项行动目标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

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惠民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doc

惠民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doc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强制拆除
xzqz-0002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授权,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和其他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惠民黄河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
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再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期限内,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水利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水利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一、河湖管理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6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实施违法行为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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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强制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2.擅自改变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10
实施对象
XX市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XX市水利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强行清除。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
实施清单标准
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XX市水利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XX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使用或者损毁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4.将强制措施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附件: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的流程图
13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14
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5
结果名称
强制执行通知书。
16
运行系统
无。
17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XXXX-3126212
监督电话
XXXX-3801239
9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 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1.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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