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完整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 2015前言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 年 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 耐) 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TSGG7002-2015锅炉外部检验释义报告
3.5.1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
• 承重结构以及支吊架包括:锅炉的钢梁、立柱、大板梁、 支吊架系统及固定、夹持等装置。 • 钢梁、立柱、大板梁以及附梁或桁梁存在异常,将对锅炉 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 支吊架系统包括炉顶支吊和管系支吊两大系统。 • 炉顶支吊系统存在异常,将对锅炉的正常膨胀造成影响, 导致局部高应力出现,对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管系支吊 系统出现异常,将可能导致管系振动、偏斜、下沉和应力 转移,极大的降低管系的使用寿命。 •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由于受到热胀冷缩的原因致使管道在运 行及启停炉阶段都受到了热应力的作用,另外还有外力等 作用(如风等),因此支吊架的检查应成为锅炉外部检验 的一个重点。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 本章节结构 • • • • • •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 (增加条款)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修改条款) 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 (修改条款) 辅助设备及系统 (修改条款) 热水锅炉特殊要求 (修改条款) 有机热载体锅炉特殊要求 (增加条款)
• 总的排序原则是:先易后难、先低后高、先主后辅。
• 先易后难:先查宏观,后做功能试验; • 先低后高:先查低压低水项目,后查高压高水项目; • 先主后辅:先查锅炉本体上的附件、装置,后查其他辅机、 附件、管道和水处理。 • 目的是尽量提高检验的安全系数和效率。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 本条款(2)~(5)是对锅炉的安置环境及承重装置的检验规 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46条第5、7、 8款以及第47条第5款。 • 主要对(5)做了补充。原条款仅对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 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等检查项目做了要求, 但是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发现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也 十分常见,而这些缺陷对锅炉的安全运行和锅炉的使用寿 命同样影响较大,因此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3)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 灵敏、可靠。
• 超温报警联锁用的温度控制器主要有动圈式温度 指示控制器、压力式温度控制器、电接点水银温 度控制器、双金属温度控制器等。
• 前三种温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变限定值来模拟 检查报警、联锁等功能。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对安全保护装置检验的重点是进行功能试 验。
• 但应具备试验条件方可进行。 • 其条件主要是生产允许、低负荷、安全。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传感器来模拟检查高、低水位报 警、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锅炉不 会由于检验发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时间、降 低损耗。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本条款是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的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6、7、8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3、4 款。
• 主要变化 • (1)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读式
• 如果锅炉是冷炉状态,进行运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 低水启泵、点火→排污,低水报警、联锁→关排污,重新
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07月07日
前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07月0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检验员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9道题】1.下列哪些锅炉不属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的适用范围?( )A.原子能锅炉B.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C.固定式有机热载体锅炉D.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正确答案:[A]2.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 )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
A.严重事故隐患B.严重缺陷C.严重问题D.事故隐患 正确答案:[A]3.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 )。
A.外部检验B.内部检验C.符合性验证活动D.水(耐)压试验正确答案:[C]4.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在移装后投运前,还应当进行( )。
A.外部检验B.内部检验C.全面检验D.水(耐)压试验正确答案:[B]5.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内部检验时发现缺陷处理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 )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
A.检验单位B.使用单位C.监察机构D.修理单位正确答案:[B]6.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电站锅炉外部检验时,检查锅炉房的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各设有至少( )个出口,门向外开。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B]7.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电站锅炉,省煤器管内部检验时应增加割管或者内窥镜检查省煤器进口端管子内壁,是否有严重结垢和( )。
A.磨损B.氧腐蚀C.低温腐蚀D.灰焦堆积正确答案:[B]8.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_2015年
专业资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TSGG7002-2015锅炉外部检验释义
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是否完 好;检查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是否可靠; • (5)检查安全阀,运行时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 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如果装有消音器,消音器排 汽小孔是否有堵塞、积水、结冰; • (6)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由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手动排放 试验,验证安全阀密封性以及阀芯是否锈死。
• 在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中常常对该项工作内容比较疏忽, 因而在外部检验中对该项工作应重视,对使用单位也应提 出相应的要求。
3.5.2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 (1)从窥视孔、门孔等部位检查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 变形、结焦、泄漏,耐火砌筑是否有破损、脱落;
• (2)检查除渣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 (3)检查管接头可见部位、法兰、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 本章节结构
• 3.5.1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
(增加条款)
• 3.5.2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修改条款)
• 3.5.3 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 (修改条款)
3.5.3.2 压力测量装置
• (3)检定和校准是有区别的。检定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 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而校准是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 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 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整理)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地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地基本通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地以水为介质地固定式蒸汽锅炉地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实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地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地检验;3、水压实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地实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地检验.第五条锅炉地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地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电站锅炉地内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第六条除进行正常地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地检验.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地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1、新安装地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实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实验和外部检验.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地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地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程和级别地资格.第九条锅炉地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地执行.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地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地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十一条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地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地锅炉.第十二条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地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地水,打开锅炉上地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地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地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地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地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地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地部位,应搭脚手架.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地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地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地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地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1、应有完整地锅炉建档登记资料;2、与锅炉安全有关地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地记载;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地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5、对现场地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地具体情况,确定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地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地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第十五条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地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第十六条内部检验地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地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地检验.第十七条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地缺陷.第十八条内部检验地重点:1、历次检验有缺陷地部位,应采用同样地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地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地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地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地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4)是否有严重地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地内外表面、立式锅炉地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地连通管是否有堵塞;(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地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地变形;(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3、管子:(1)是否有严重地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地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2)是否有严重地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对于采用T形接头地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地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地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地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地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对于上次地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地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地原因后再进行修理;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地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地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地25%;(2)多条裂纹取集在一起地密集裂纹;(3)管板上呈封闭状地裂纹;(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地裂纹;(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地裂纹;(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地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地裂纹;(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地50%;(8)因苛性脆化产生地裂纹;(9)因疲劳产生地裂纹.3、承压部件地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地1.5%,且不大于20mm;(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地1.5%,且不大于25mm;(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地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地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规范性引用文件1·4 术语和定义2·锅炉的分类和用途2·1 水管锅炉2·2 烟管锅炉2·3 其他类型的锅炉3·锅炉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3·1 锅炉监督检验的目的和任务3·2 锅炉监督检验的类型和频次3·3 锅炉监督检验的条件和时间4·锅炉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4·1 锅炉设计文件的审查4·2 锅炉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4·3 锅炉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4·4 锅炉改造和维修的监督检验 4·5 锅炉运行质量的监督检验5·锅炉监督检验的检查内容和方法5·1 材料和构件的检查方法5·2 锅炉安装和改造的检查内容 5·3 锅炉制造质量的检查内容 5·4 锅炉运行质量的检查内容6·锅炉监督检验的结果和评定7·锅炉监督检验的记录和报告7·1 检验记录的内容和形式7·2 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8·锅炉的缺陷和处理8·1 缺陷的划分和分类8·2 锅炉缺陷的处理方法8·3 回收制造许可证和使用登记证9·监督检验机构的责任和权限9·1 监督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9·2 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和限制10·锅炉监督检验的计量和计量管理10·1 计量设备和器具的检定10·2 计量过程的记录和管理11·锅炉监督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11·1 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和组成11·2 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和记录附件:(根据实际附件内容填写)法律名词及注释:1·锅炉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过程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引言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锅炉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4.1 监督检验目标
4.2 监督检验程序
4.3 监督检验内容
5、监督检验方案
5.1 方案编制原则
5.2 方案编制内容
5.3 方案审核和批准
6、监督检验准备
6.1 检验申请
6.2 监督检验计划
6.3 检验方案和技术文件准备 6.4 检验人员准备
6.5 检验设备和工具准备
7、监督检验实施
7.1 检验范围确认
7.2 检验过程控制
7.3 检验记录
8、监督检验评价
8.1 监督检验结果评价
8.2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8.3 监督检验报告编制
9、监督检验文件管理
9.1 监督检验文件的建立与管理
9.2 监督检验文件的保存
10、监督检验的监督
10.1 监督检验计划的监督
10.2 监督检验的现场监督
10.3 监督检验的结果评审
10.4 监督检验的监督处置
附件:
2、监督检验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监督检验:指对锅炉进行常规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的程序。
2、计划的监督:指对监督检验计划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要求。
3、现场监督:指对监督检验过程中的现场操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
4、结果评审:指对监督检验结果进行评审,判定其合格与否。
5、监督处置:指对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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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曹宏伟窦文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龚凌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虞月荣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李文广山东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肖世荣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王旭东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梁军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江涛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3 / 35目录1 总则 (1)2 内部检验 (3)3 外部检验 (16)4 水(耐)压试验 (23)5 附则 (26)附件A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 (27)附件B 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 (29)附件C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 (3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3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 基本要求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3.1 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
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 使用单位的义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1.4 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内部检验2.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2.1.1 资料准备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1)锅炉使用登记证;(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2.1.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3 / 35(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2.1.3 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2.2 检验方法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
2.3 资料查阅检验人员应当对锅炉的资料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当对本规则2.1.1规定的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2.4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2.4.1 锅筒(1)抽查表面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腐蚀、结垢、裂纹等缺陷;(2)抽查内部装置,是否完好;抽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装置和蒸汽清洗装置,是否有脱落、开焊现象;(3)抽查下降管孔、给水管套管以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汽水引入引出管孔、安全阀管孔等,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裂纹等缺陷;(4)抽查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水汽取样管、加药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管孔是否有堵塞;(5)抽查内部预埋件的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6)检查人孔密封面,是否有划痕和拉伤痕迹;检查人孔铰链座连接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7)抽查安全阀管座、加强型管接头以及角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8)抽查锅筒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2 水冷壁集箱(1)抽查集箱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2)抽查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3)抽查水冷壁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堆积、明显腐蚀,排污(放水)管孔是否堵塞,水冷壁进口节流圈是否有脱落、堵塞、明显磨损;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抽查内部挡板是否开裂、倒塌;(4)检查环形集箱人孔和人孔盖密封面,是否有径向划痕;(5)抽查集箱与支座,是否接触良好,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6)调峰机组的锅炉,还应当对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0%%,管座角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必要时进行超声检测;条件具备时,应当对集箱孔桥部位进行无损检测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