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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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建设金融创新中心首都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应该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打造国际金融中心。

可以通过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引入国内外金融科技企业等方式,促进首都金融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二、加强金融教育与培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金融素质。

可以通过开设金融知识课程、举办金融讲座等形式,让广大市民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四、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与文化产业进行合作,推动文化金融的融合发展。

可以通过设立文化产业基金、创设金融产品等方式,为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

五、加强文化金融人才培养加大对文化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可以通过开设金融学院、设立文化金融专业等方式,培养一批具备金融和文化知识的高级人才,推动文化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金融服务需求。

可以通过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推出金融创新产品等方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满足市民和企业的金融需求。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文化机构的合作交流,吸引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和文化机构落户首都。

可以通过举办国际金融论坛、文化艺术展览等方式,促进首都与国际金融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首都的国际影响力。

八、加大金融科技创新投入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推动金融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

可以通过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等方式,加强金融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合作,推动首都金融科技的发展。

九、建立健全文化金融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文化金融评价体系,促进文化金融的规范发展。

可以制定文化金融评价指标,建立文化金融评价机构,对文化金融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文化金融的风险防控能力。

北京市提出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

北京市提出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

北京市提出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日前,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是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据权威人士指出,这是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名义就金融业发布权威的指导性意见,此前只是由北京市发改委提出过相关建议。

该文件对北京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是“一主一副三新四后台”,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优化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

重新定位此前,由于外界对北京建设经济中心乃至金融中心存在认识误区,原本注册地选在北京的不少国内、国际金融机构一度外迁。

而上海、深圳与天津都已经提出建设全国或者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对金融中心地位的争夺日趋激烈。

“对于正在向服务业经济转型的北京来说,此次明确提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口号来得及时,恰到好处。

”5月5日,区域经济专家、北京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赵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与上海、深圳以及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天津相比,作为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的首都北京,一直没有明确对外提出当地金融业的发展定位。

过去几年来,定位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北京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首要问题。

由于上海早在1990年代浦东开发、开放时就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口号,并获得了国务院的认可,相当于有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尚方宝剑”。

因此,分析人士认为,多年来北京一直回避“金融中心”这个话题就是担心外界认为北京在搞重复建设。

事实上,与北京在金融业定位上始终含糊其词相比,除上海之外,过去几年来深圳、天津乃至西安等城市纷纷提出了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北方重要金融中心”等等类似的口号。

“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及政治上的考虑是北京不愿意过早提出建设金融中心的原因。

”5月5日,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心,北京走向金融中心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的。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
第四条 凡20 年6 O 0 5 月3 日后 申 交 以下材料 : ( 一)调整 高 级人 才 奖励项 目
第一条 为鼓励 、吸引各类人 请 设 立高 级 人才 奖励 项 目的 ,须
才在 京 创业 工作 ,统 筹规 范 管理 由组 织 实施 部 门报市 人 事局 、市 内容的 申请报 告 ;
维普资讯
十 四 、对 促 进 首都 金融 产 业
十 五 、市 发展 改革 委会 同有
(0 5 2 1 2 0 年 月 6日 市 发 改
发展 具 有全 局性 、长远 性 的资金 关部 门制定 实施 细 则并 协 调解 决 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 事
惠。
试点 .由西城 区政府 负责执行 。
出入 境 管理 部 门批 准 .优 先办 理
六 、金 融企 业按 不超 过职 工
九 、在金融 功 能 区设 立金融 出国护 照 以及 赴 香港 、澳 门特别
工资总额2 %的比例 为职 工缴存 的 创新发 展 基地 。对 进入 金 融 创新 行政 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0
十 一 金融 企业 需要 引进 外
1 亿元 人 民币) O 以上的 .补助 10 国专 家 、留学人 员或 建 立博 士后 00
O 四 、按照 北京 市吸 引高 级人 万 元人 民币 ;注 册 资本 1 亿 元人 科 研工作 站 的 .由人 事 部 门在立 才奖励 管理 规 定 ,对金融 企 业连 民币以下 、5 元人 民 币( 亿 元 项 申请 、经 费 资助等 方 面给予 支 亿 含5
二 、对 市政 府 授予荣 誉 称号 的一次性 住 房补 贴 ,经税 务机 关 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的人 员 .年 龄
并给予 奖励 的金 融 企业 管理 人员 审核可在不 少于3 的期 间 内均匀 在4 周 岁 以下 的 .可 办理 调京 手 年 5

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首都文化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首都城市的发展,文化金融在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以促进首都文化金融的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是文化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文化金融的政策支持,为文化金融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培育文化金融人才
文化金融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我们建议加大对文化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机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文化金融领域。

三、拓宽文化金融渠道
文化金融渠道的拓宽是文化金融发展的关键。

我们建议在传统的金融渠道之外,探索文化金融的新渠道,例如建立专门的文化金融平台、开发文化金融产品等。

四、加强文化金融监管
文化金融领域的监管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建议加强对文化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文化金融企业的管理,确保文化金融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促进文化金融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文化金融产业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我们建议加强与国际文化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文化金融国际化合
作,提升首都文化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文化金融是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对其发展的支持和管理,将有利于提升首都的文化金融实力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推动首都经济的发展。

北京:能否担起金融中心之重?

北京:能否担起金融中心之重?
际金 融机 构 法人 和 代表 处 、交 易所 代 表机 构 、 中介机 色是政治和文化 ,经济是必然的 ,也是作为城市的一
构聚集 ,集 中承载国际金融元素,形成国际金融机构 般性的特质 ,没有必要过多表达经济 中心的位置。 聚集 中心 区。 务区 、丰台丽泽商务 区为北京市新兴科技金 融功能 时隔数年后 ,北京又重提 “ 金融中心” ,似又将 “ 三新”是新增海淀中关村西 区、东二环交通商 与上海、深圳成鼎立之势。 北京提出 “ 金融 中心 ”的定位不乏依据。来 自北
委 北京市 人民政府 关 于促进首都 金融业 发 展 的意 见 》( 以下 简 称 《 见 ,明确提 意 )
《 意见 》的主要 内容之一。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天津
方面称O C T 产权交易市场落户天津。
见 ,而此前只是 由北京市发改委提出过相关建议 。 该文件对北京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是 “ 一主一
夺战已呈狼烟四起之
势 ,北京 的 “ 正态 摆 度 ”必将使竞 争更为
激烈 。
心 区 ,是 国际金融 机构的主聚集区。发挥朝 阳区使 划( o  ̄年一 二0 年) - o 二0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副总 馆 、跨国公司、国际学校聚集的优势,吸引更 多的国 规划师谈绪祥 当时的解读。对北京来说 ,最重要的特
该 文件还特别就奥运金融服务 、奥运金融保障做
副 三新 四后 台” ,从 优化 金融 发 展环 境 、优 化 金融 功 出 具体 部署 :研究 个人 本 外 币兑换 特许 业 务试 点 的可
能区规划建设等l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 方案。根据 行性,完善奥运会保险快速赔付绿色通道 ,制定奥运 0


北京和上海都想在金
融 中心的建设发 展上 抢 得 先 机 。而 之 前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技管〔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技管〔2020〕48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2号)、《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动开发区(亦庄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构筑首都“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与宜业宜居产业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四大主导产业“6688”计划,即达到“6千亿规模”、实现“6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出台四项“8条政策”。

每年安排100亿元资金支持高精尖产业落地发展,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中心”。

二、达到“6千亿规模”四大主导产业总产值规模达到6000亿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两大产业分别达到2000亿元,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两大产业分别达到1000亿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京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金融局、丰台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建设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金融局、丰台区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09〕29号),抓住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力推动其建设发展,提升首都金融业聚集发展水平,加快城市南部地区产业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发展的总体思路着眼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做好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发展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明确产业功能定位,将丽泽金融商务区打造成为以新兴金融业态为主体、高端商务服务业态相配套,以绿色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为依托,具有较强影响力、辐射力和创新力的新兴金融机构聚集区,环境优良的高端产业功能区,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战略性承载空间。

解读2《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2《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4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意见》既是对首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总结,也是对未来金融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是一个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纲领性的文件。

《意见》的出台必将对首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对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意见》是一个统括首都金融业发展全局的系统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共包含十个方面47项工作重点,不仅对今后一个时期内首都金融产业如何发展作了详尽的部署,涵盖了环境优化、布局规划、要素聚集、市场建设4个方面内容,同时也对金融产业如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系统安排,包括金融服务“三农”、金融支持重点产业、金融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社会民生、金融服务区域经济、金融服务奥运6个方面。

一、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意见》第一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要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这既是对长期以来金融业在我国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确认,也是对未来首都金融业发展定位和工作目标的进一步明确,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首都金融业的定位。

北京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决策部门、一行三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我国各主要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拥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大量国内外优秀会计、法律、评估、评级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因而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

(二)北京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007年北京市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7000美元,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

市委市政府也把大力发展以金融、信息、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京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科技和金融的资源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利契机,坚持先行先试原则,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科技金融创新机制,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加快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奠定基础。

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完善科技金融市场,聚合科技金融组织,聚集科技金融人才,建立起与首都科技地位相匹配、与首都金融资源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二、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一)推进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

支持海淀区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科技金融主体聚集、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金融工具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着力集聚各类科技金融主体和要素,支持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区域总部落户发展。

研究探索在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保险机构(含社保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引入外资和吸引民间资本等试点工作,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债券、无担保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文件(京发〔2008〕8号)中共北京市委文件京发〔2008〕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4月30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首都金融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并已进入一个重要的上升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发挥金融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确立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一主一副三新四后台”的总体空间布局,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强化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首都金融稳定和安全,形成产业新增长极,充分发挥金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北京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

通过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首都金融业的创新力、集聚力、贡献力和辐射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一、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以服务促进监管,以监管促进发展,努力为首都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建立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

市金融办与相关部门要建立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金融商会的作用,继续完善市与区(县)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的立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实施总体思路:
贯彻国家的金融产业发展战略,以推动首都金融产业发展为总体思路,坚持依法治理,坚持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便
捷化,更有效地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措施:
(1)稳妥推进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市场开放和市场化深度发展。


快完善市场体系,积极开展券商、证券承销等金融市场的,继续推进金融
财务服务资格、证券发行分销资格等许可证制度。

(2)完善金融投融资支持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运营
体制和机制建设,完善金融投融资支持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支持行业增效
结构调整,促进金融创新。

(3)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金融机构增资方式,深化金融
机构存管业务,推动多元化支付结算发展,完善金融投融资支持政策,积
极支持首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

(4)推进金融服务便捷化.推进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扩大金融
服务便捷化,推动金融数据开放共享,完善金融服务配置管理机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西行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行规发〔202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2023年11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推进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立足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定位,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业态。

支持经批准设立或经备案设立的、体现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在西城区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发展。

支持对象包括以下四类:(一)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组织;(二)经认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基金;(三)经认定的其他对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有积极作用的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支持范围;(四)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

二、强化对金融机构发展全过程的培育支持。

挖掘和培育新的金融业增长空间,持续优化金融机构体系。

(一)加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落户补助支持。

对第一条中第一类至第三类的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能力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具体按实缴货币出资规模确定,实缴货币出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不含)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不含)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人民币(含)-20亿元人民币(不含)的补助2000万元;2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人民币(不含)的补助3500万元;3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政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3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和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增长(一)促进本区货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鼓励银行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信贷领域,加快贷款审批。

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保证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研究企业债、市政债、保险资金等产品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方式及途径。

二、健全市场体系(一)深化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为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为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二)加强与企业上市审批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海淀区拟上市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和专业辅导队伍,落实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办法,补助一批拟上市企业。

(三)鼓励境内外交易所和清算、存托机构在我区设立代表处和办事机构,并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发展。

(四)深化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的试点工作,研究进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工作的试点,促进债券市场发展。

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石政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石政办发﹝2017﹞81号为进一步优化石嘴山市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金融业态聚集和创新发展,推进科技金融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意见本政策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包括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

(一)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给予奖励,外资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区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奖励8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500万元;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业务总部、运营中心,奖励100万元。

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二、支持科技金融广场建设发展的政策意见本政策意见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科技金融广场内的互联网金融等各类科技金融企业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公布日期】2018.09.15•【字号】西行规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西行规发〔2018〕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5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2018年9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积极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现代金融业发展,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街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树立国家金融管理中心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

支持经批准设立或认定的、体现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在西城区注册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大型企业资本控股公司、公司制基金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银行卡清算机构、重点要素市场等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组织衍生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子公司发展。

支持经审核备案的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发展。

其它对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的金融类机构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二、强化对金融机构成立并发展壮大全过程的培育支持。

对在西城区新设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具体按实收资本规模确定,1 亿元人民币(含)-5 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 万元,5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民币的补助1000 万元,10 亿元人民币(含)-30 亿元人民币的补助2000 万元,3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0 万元。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京发改[2006]1215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5号2006年8月7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十一五”时期首都金融业发展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的。

该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金融业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是全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五”时期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请全市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推动我市金融业更好地发展。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十五”期间北京金融业发展回顾一、发展成就二、存在问题第二部分“十一五”时期北京金融业发展思路与目标一、环境分析二、指导思想三、基本思路四、发展目标第三部分“十一五”时期推动北京金融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措施一、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努力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二、大力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三、努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推动符合本市特点的资本市场建设五、积极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和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七、加强农村金融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八、大力推动银行卡的应用发展九、积极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十、推动奥运经济与金融经济的融合发展前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优化金融产业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新兴金融聚集区,加速推动“一区一城一园”三大金融平台建设,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推动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北京市金融(融资)租赁聚集区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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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5月22日以后,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金融机构。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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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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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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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且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报请区政府审议后,可参照第四条第四款,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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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金企交流合作平台。

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

在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四)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

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贡献和金融招商引资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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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

《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

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

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金融企业按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由所在区县全额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

在京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

九、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新入驻金融街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

申报时金融企业应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

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

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

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

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经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可,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后,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发展基地周转办公用房。

需要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中小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基地使用的办公用房仅供自用,原则上不超过2间。

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其间西城区政府可就基地具体情况对房屋进行调剂。

十一、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同意调出函、接收函、近期体检表及个人全部档案。

有配偶和子女且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等。

金融企业需要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并经学校教务部门盖章);英语四级、六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金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在京固定住所证明和近期一叶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配偶和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十二、金融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他人才培训计划时可向市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经费资助。

十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在北京参加高考的,经批准后可参照《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执行。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入中小学就读等方面,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办理。

十四、金融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有效的办法。

即上述人员年度内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年度内再次出国的,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办)批准后,办理半年至一年多次往返港澳手续。

经批准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金融企业人员因公出国任务的需要,适当放宽因公护照有效期年限。

十五、对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和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由金融街商会和CBD金融商会免费受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12月27日(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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