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14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ⅩⅩ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ⅩⅩ。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
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ⅩⅩ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ⅩⅩ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ⅩⅩ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二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50%。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2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ⅩⅩ金融服务局和ⅩⅩ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ⅩⅩ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Ⅹ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
给予1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准。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是指:
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新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补足与《实施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