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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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三章资本的管理第四章资产的管理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六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七章清算期间的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对于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市场的逐渐饱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机会和资源的境外扩张,因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效管理资金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立境外投资部门1.确定境外投资策略和目标- 审视企业发展战略,并明确境外投资的定位和重点领域。

- 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潜力和风险。

2.组建专业团队和领导机构- 成立境外投资部门,设立合适的管理层次和岗位职责。

- 吸纳具有境外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确立投资决策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合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 设立项目评审和审批流程,加强风险预警和控制。

4.建立境外投资档案和信息系统- 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归档,包括相关合同、证照和监管文件等。

- 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 组织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升员工的境外投资意识和能力。

- 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知识体系。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制定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确定评估指标,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

- 建立风险评估模型,量化和分析各类风险因素。

2.开展风险预警与控制-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动态。

- 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拟定应对方案和预案。

3.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 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和财务状况审查。

- 筛选并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投资安全。

4.建立风险管理报告和跟踪系统- 定期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

- 建立风险跟踪系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措施。

5.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独立审计机构- 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

- 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三、合规和监管1.遵守当地法律和国际规范- 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京国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22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企业的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出资企业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各级境外独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组织开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五)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7 市场推 广和促 销,主要指 一般产品或特定产品市场信 息 、咨询和促销等提供 ‘ 的服务 , 但不包括 为卖主蜂价和为 买主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 开支, 如美国新奇士在 中国 的促销广告 费甩由美国政府补贴 。
() 8 其他服务 。指以上项 目上 不能包括的服务 。
一 粮食安全 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 指政府为了粮食安全目标进行
粮食储备 的支出 ( 或税收减免 ) ,也包括为此 目的 向私 营储 备提供 的政府 资助。这些财
义务 。 包 括政 府 的一 般 性 服务 、 食 安 全 目 它 粮
的 等 公 共 原 因 引 起 的 公 共 储 备 补 贴 、 内 粮 食 国
援 助 补贴 、 生 产 不挂 钩 的 收入 支 持 、 府 参 与 政
维普资讯
圜 秘沿 虏
力 口
策也 随 之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
一 政 府的一般性服务
指支持为农业提供一 般性的公共服务 开支。包括:
() 1 农业科研包 括一般研究 . 与环境计 划有关的研究 以及与特 定产品有 关的研 究。 ( )农业 防病治病, 包括一般的和特定 的病 虫害控制措施 。 2
( )农民培训,包括 一般培 训和专 门培训 。 3
“ 绿箱”政策
“ 箱 ”政 策 ,是 由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在 《 绿 农 业 协 议 》中 为 保 护 成 员 国 的 农 业 利 益 ,专 门 设 立 的保 护 条 款 。它指 政 府 执 行 某 项 农 业计 划 时 . 费 用 由纳税 人 负担而 不 是 从消 费者 中转 其 移而 来 , 对 农产 品 贸易 和生 产 者不 会 产 生或 且 仅 有 微 小 的 扭 曲影 响 的 农 业 支 持 措 施 。 类 支 这 农 措 施 是 允 许 的 , 员 方 无 须 承 担 约 束 和 削 减 成

股份公司境外公司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境外公司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全部统称权属公司)境外资产监管,规范境外投资及境外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境外公司财务管理及均衡发展水平,强化监督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XX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权属公司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以货币、股权、实物等形式出资所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权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公司(境外企业)是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决策或参与决策境外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对所出资的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的章程;(三)组织开展公司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审核决定公司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股权管理工作,履行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机制,组织做好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和监督工作;(六)指导、协调权属企业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境外权属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执行境外企业公司章程及股份公司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可包含在海外事业部年度工作计划中),并向境内母公司报告;(三)组织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有序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五)具体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业务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成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业务,包含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直接在当地开展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业务决策、运营、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业务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总监为境外业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成立由资产资产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项目经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公室,各组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公司资产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境外业务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加强境外业务财务管理。

(二)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境外资金使用,组织审核境外各类金融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指导监督、集中境外资金管理。

(三)投资部门组织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可行性及风险论证,指导、监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7〕1443号)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境外投资台账及投资情况。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国资委关于境外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资委关于境外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资委关于境外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境外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加强境外财务管理,国资委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资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财务管理体系。

这包括设立境外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负责境外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境外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境外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企业应按照国际财务管理准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境外财务报表。

境外财务报表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反映企业在境外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披露境外财务信息,向国家有关部门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境外财务数据。

国资委要求企业加强境外资金管理,确保境外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企业应建立境外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境外资金的收付、结算和使用,加强对境外资金流动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使用金融衍生品等工具,降低境外资金操作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国资委要求企业加强境外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应遵守境外税法法规,及时、准确地履行境外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境外税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国资委还要求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企业应定期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评估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同时,企业还应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国资委要求企业加强境外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企业应组织境外财务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境外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境外财务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国资委关于境外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财务管理,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财务管理体系,按照国际财务管理准则编制境外财务报表,加强境外资金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加强境外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与监管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效绩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没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四、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五、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六、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二、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三、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四、组织境外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五、从总体上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六、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七、办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章经营与监管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注册为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资质审查和规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业达到经济规模;对过小、过散、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关闭、清算;对业务正常、管理规范的小企业,实行兼并或合并,以达到经济规模;第八条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九条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出资者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过职能部门,对境外机构采用个人单线进行管理;第十条中央管理的规模大、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境外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授权经营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某等融资活动;二、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三、企业增、减资本金;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五、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六、其他重大事项;以上需审核事项,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有效必备文件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二条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的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一、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二、企业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某,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某某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境外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的,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借款设立抵押或为其非全资子公司借款按出资比例设立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第十七条境外机构为企业的,其在境外以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其所筹集资金不得调入境内使用;境外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的,不得以其自身名义直接对外筹集资金;境外企业将其所筹资金调入境内给境内机构使用,或者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以其境内投资机构的名义对外筹资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外债的筹借、使用和偿还;第十八条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境内投资单位应对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应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第三章基础管理第二十一条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第二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境外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是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的必备文件;向境外投资的货物出境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境外产权登记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情形时,须报境内投资者审核批准,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境外机构应执行企业、单位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境内投资者应如实、及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机构年度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效绩评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从总体上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第二十八条境内投资者应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对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内投资者重点是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第二十九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要做好效绩评价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本级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政府,同时抄送人事、党务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为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境内投资者可以选择经营业绩显着的境外企业,对其经营者试行“期权”激励和约束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内投资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监察、审计部门立案审查,对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投资;二、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三、对所属境外机构不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登记,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五、未经可行性论证,盲目决策,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六、向境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七、对政府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备案;八、其他;第三十三条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可联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立案审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如实填报境外机构会计信息统计报表和对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办理,隐瞒真实情况:二、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四、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五、未按规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某;六、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七、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账户,转移资产;八、发生境外人员携款潜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九、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计划单列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推动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 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营主体,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规划引领。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滚动规划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

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

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

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境外经营主体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经营主体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经营主体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监督境外经营主体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开展所属境外经营主体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六)指导、协调境外经营主体处理诉讼纠纷和突发事件;(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外字[1996]21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1996-06-05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2)第三章基本原则 (3)第四章立项审批及前期工作 (4)第五章投资决策 (6)第六章计划和预算 (7)第七章项目实施 (8)第八章项目中止与终止 (10)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11)第十章风险管理 (11)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12)第十二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13)第十三章附则 (13)附录一:境外投资有关术语和定义 (15)附录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审查及决策职责分工 (16)附录三: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流程和权责说明 (18)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号令)、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号令)及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电网计[2017]45号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绿地项目(含跨境联网工程境外资产投资)及境外股权项目(含境外基石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立项审批、前期工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中止或终止等从立项到形成资产或股权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投资后评价、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公司总部决策,平台公司实施”管理模式。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由国际业务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决策;国际业务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支持配合。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是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及其重大变更决策。

第六条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是境外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审查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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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四)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五)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二)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三)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主体、权限和责任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其中,财务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风险:(一)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宏观经济风险,包括经济增长前景、金融环境、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稳定性、物价波动等。

(二)目标企业(项目)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收入和盈利大幅波动或不可持续、大额资产减值风险、或有负债、大额营运资金补充需求、高负债投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职责,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

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应当在书面纪要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涉及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国有企业还应当事先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向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国有企业报送财务信息,按规定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必要时,国有企业可以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重大税务事项,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上述重大财务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掌握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银行账户设立、撤销、重大异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一般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经办人和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授权。

重大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的二人或多人签字授权,且其中一人须为财务负责人。

联签人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或者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按时足额向其分配股利(项目收益),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境内国有企业应收股利(项目收益)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汇回境内的,应当及时汇回。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办理境外投资购付汇、外汇资金划转、结汇及存量权益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并定期归档。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决策纪要以及其他重要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并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境内国有企业报送备份,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不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我国和境外国家(地区)存档规定中较长的期限保存。

第五章境外投资财务监督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因投资回收期长、仅承担研发业务等合理原因出现上述亏损情形的,经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上述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开展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章境外投资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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