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国家南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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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国家南极政策

圣地亚哥,智利外交部第429号令,2000年3月28日

2000年5月18日发表于官方日报

唯一条款:兹通过国家南极政策,其内容、背景及目的见作为本法令组成部分的所附文件。

本法令由智利共和国总统里卡多•拉戈斯•埃斯科瓦尔、外交部长玛丽娅·索莱达·阿尔贝亚·瓦伦索埃拉、国防部长马里奥·费尔南德斯·巴埃萨以及财政部长尼古拉·埃萨基雷·古斯曼签署、备案并公布。

关于国家南极政策的附件

背景

国家南极政策基于国家的总体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地理和历史的责任感,是国家在1906年、1940年、1955-1956年、1983年及其他重要时刻阐述政策、作出决策和制定基本措施时的依据。

国家南极政策体现在阐明和捍卫主权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在成为1959年南极条约的发起人和推动者,以及作为协商国(《南极条约》第九条)参与制订总体上影响南极洲的所有有关决议上。

在国家南极政策所依据的权利和利益的这一阐释中,也同样体现了国家对于生物资源保护的关切。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已演变成保护南极的最具全局性的核心问题。

我国在南极一直以来所实行的政策,与南极条约的产生及其实践密切相关,并且围绕关于资源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问题所进行的谈判而制订。制订这一政策考虑到如下依据:申张南极领土权利的性质;参加南极条约及其体制及参与由此导致的竞争;地理毗邻关系;还考虑到作为通往南极的桥梁国家的特性,以及考虑到因紧邻南极和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能力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等等。

这一核心内容保持不变的政策,在其实行中,应该关注如何切实适应南极事务中那些朝着科研一体化,环境保护,和日臻精细的经济、技术利用方式等的新趋势。

综上所述,这些总的趋势包含了如下因素:把对于南极的科研引导向对关系全人类利益,尤其对南极区域和南半球产生较大影响的普遍问题的研究;人类生存空间的扩张和南极医药的开发;南极资源在生物和医药产品方面的利用;航天;空间探索;宇宙射线;高空环境;跨越南极的运输;航空航天中继;南极水域航行;通过完善后勤供应方式开发清除垃圾的极地技术;气象观测;数字化测绘;卫星通讯;遥感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这些当前的、潜在的和有着光明前景的对于南极空间的利用是发展前沿科学的基础。

在这一背景下,当前形势要求在科学考察、环境保护和除了需要加大控制力度的渔业和旅游业外并不直接导向资源开发的经济增值等几方面利益更为均衡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战

略上的迫切问题。

随着2000年的到来,于1998年1月14日生效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开启了南极条约体系的新时代,同时也表明在新的前景下阐明国家在南极的利益的必要性。

假设政策本质上是具有活力的,并依大的占主导地位的趋势而演变,那么国家的南极政策应该是目标具有连续性,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相适应,在顺应新趋势方面行之有效,以及对南极条约体系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主权权利方面的风险具有前瞻性。

宗旨

一、用清楚的地理、历史和法律依据,来保护和加强智利在南极的利益,是国家南极政策的首要的、最为持久的任务。

在《南极条约》的框架内,并通过忠实执行该条约来维护和强化智利在南极的权利,这是联系过去年代南极焦点问题和今后年代在南极这个舞台上提出的新的焦点问题之间桥梁的首要组成部分。

二、巩固和加强智利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影响,通过忠实执行《南极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进一步维护和强调我国在南极的权利

上述国际条约不仅保护了有关国家先前作出的依照第IV条规定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有效的法律地位,而且也阻止了实现新的对南极领土的要求,或扩展在条约生效前已经作出的领土要求,因而成为对智利有关权利和主权利益地位的最重要的保障。

在谅解备忘录中规定了无限期禁止矿业活动,此项规定只有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并尊重南极条约第IV条所保护的权利,从而解决了某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争端。但是,也对行使管辖权,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权限和损害环境的责任等方面提出严重的挑战。此类情形要求我国采取监视行动,以维护国家的主权。

然而,最大的风险来自于难以执行《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海上划界义务,包括大陆架的划定。在南极,除了履行这些义务的技术性障碍之外,其行政管辖方面的特殊性导致了有主权要求的国家和不承认该大陆存在主权的国家间的额外的难题,因此蕴涵着南极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国家间潜在冲突的威胁。

三、实际参与《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体系可以定义为整个国际体系中的一项国际规定,它具有影响整个国际体系的能力。在南极条约体系中实行协商一致的规则,因此意味着可以使用否决权。国家通过参加这一体系来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并为在全球性国际体系中制订某一立场和提出某项动议做出自己的贡献。

《南极条约》体系的集体法人资格,建立在各协商方基本责任基础之上,这一实际情况反映了国家南极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参加协商的各方法律上的同等地位并不意味着在这一场合中存在对立场和利益的同等解释,也不意味着自动确立该体系本应采取的观念为唯一方向。

南极国际体制不是领土共管,而是南极条约第IX条规定允许行使决定权的一个“共同帝国”。但是,随着这一体制为环境保护,或为保障科学考察的自由或合作而制订出监管方式,就赋予我国一种身份,它是一种超越主权的要求者或所有者的身份,或无可争议的毗邻

利益要求者和所有者的身份。这样一些通过具有长期经验的协商机制为履行条约,管理整个大洲而行使的权限不可以使用于其他场合或国际机构,也不能使用于联合国体系中。

因此,南极问题不仅在重新回归协商一致原则的联合国代表大会上,也应该在联合国改革的讨论中予以足够的关注。在联合国改革的讨论中,可能试图将南极纳入遗产管理委员会经过改革的权限之下,该机构已经变成某种“共同空间”管理机构。

通过实行协商一致的规则在有领土要求国家和非领土要求国家间做内部协调,原则上可以允许我国应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挑战和内部竞争。总之,存在着条约体系自身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倾向,而国际化是我们及时辨别,折中和引导制订不仅维护我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维护我国建设性地引导该体系的实际能力的条款。

综上所述,应该极大程度地实行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机制,以保证维护我国决定性地参与制定所有有关南极大陆总体事务的决议的法律地位,同时寻求持续加强南极条约体系,并保持警惕,防止采取有违我国国家利益的决定。

四、加强国家南极机构建设

这一紧迫任务的当务之急是强化国家南极政策理事会,使其成为国内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行为人的总的策划和协调机构,统一协调这些活动并将其纳入国家南极行动规划。

理事会应根据向其提交的有关资料,充分考虑11.846号法律所涉及的政府各部或公共部门的意见,并健全与第十二大区当局在理事会级别和常设委员会级别上的协调机制,同样也要加强与民间部门的协调。

理事会应该通过其所属机构拟订国家南极纲要,以确定要采取的行动和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贯彻国家南极政策。在落实这一目标中,应适当考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协定国家委员会(CAMLR)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议定书国家委员会等团体可能提出的建议意见。

应确定保证南极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财务概算,落实南极行动规划,并适应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生效后所出现的新形势。

理事会应该将其为充分实施南极政策所提建议、国家南极规划、财务概算和为应对新的挑战而加强国家南极机构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包括对现在的国家南极机构进行现代化改造而采取的行政、立法性措施,以及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智利参与《南极条约》体系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等呈共和国总统阅批。

作为加强国家南极机构建设工作的一部分,理事会还同样应该注重开展对南极地理概况、历史责任和智利的领土主权权利、科研方面的重要性和对我国环境体系影响等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保持南极作为和平地区、科研活动基地和自然保护区的地位

这些构成《南极条约》体系的要素应该作为有益于南极自身安全和开发的一种形式而加以保持,以推动国际间的科学合作,加强环境保护,并且寻求同那些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分享南极长久利益的国家之间建立密切联系。

《南极条约》第七条规定,南极是广泛的多国监督机制支持的非军事区和无核区,因此南极体系有义务巩固南极自身的和平地区地位,并且引导其向无核区和地理意义上的地下和平区方向发展。

智利所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规定了一个由监测站网组成的国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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