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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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许可产品范围》和《申请单位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类产品》,是指以新鲜和冷冻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选料、调味、腌制、调味、成型、腌制(或不腌制)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加工肉制品。

肉制品有5个认证单位:腊肉制品;调味汁和腌肉制品;熏肉和烤肉制品;熏煮香肠和火腿产品;发酵肉制品腊肉产品认证单位包括咸肉、腊肉、风干肉、中式香肠、中式火腿、生培根、生香肠等。

酱卤肉制品的应用单位包括白煮肉、酱卤肉、肉饼、肉冻、油煎肉、肉末、肉干等。

熏肉和烤肉产品的认证单位包括熏肉和烤肉、腊肉和熏肉等。

熏煮香肠和火腿产品的许可单位包括熏煮香肠和熏煮火腿等。

发酵肉制品认证单位包括发酵香肠、发酵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被许可产品的名称,即肉制品和申请单位的名称,即肉制品(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烤肉制品、熏煮香肠和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号为04012、基本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环节3、必要的生产资源(1)生产场地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场、坑厕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工艺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地点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的地板和墙壁应采用防水、防潮、耐洗和无毒的材料。

地板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明沟应保持清洁。

排水口应配有网罩,以防老鼠。

地面、墙壁、门窗和天花板不得有污垢堆积。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防虫设施,废弃物贮存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防止害虫滋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配备更衣室、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和适合人员数量的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的车间内的厕所应安装在车间外,并应为水冲式厕所,配有手清洁和消毒设施以及除臭装置。

其入口和出口不得与车间门直接相对。

应远离通道,其排水管应与车间排水管分开。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使原料肉保持冷冻状态,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标明的储存条件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申请材料要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符合肉制品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颁发给申请单位的合法资格证书。

为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下是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材料细则:1. 申请表格:申请单位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信息、人员卫生健康情况等。

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并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其具备生产肉制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3. 生产环境和设备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生产车间环境平面图、生产设备设施说明、生产线流程图等,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4. 员工健康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员工的健康证明,包括体检报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

5. 原辅材料采购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与肉制品生产相关的原辅材料采购证明,如购销合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

6. 检测报告:申请单位需提供肉制品及其原辅材料的相关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 售后服务承诺: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确保客户投诉、退换货等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8. 相关证书:申请单位需提供与肉制品生产相关的其他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等。

二、审查程序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 材料初审: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其生产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员工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抽样检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各项材料、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颁发肉产品生产许可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依法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肉制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准入凭证。

为了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能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要求和生产管理规范,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十分重要。

下面将介绍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细则。

一、技术要求方面1.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1)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设备应完好,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2)生产场所应具备防尘、防虫、防鼠等条件,且工艺流程应合理,便于清洁和消毒。

2.原料及辅料:(2)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用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量。

3.产品标准:(2)产品的保存期限、储存条件、运输要求等也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二、质量控制方面1.质量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量核查和质量评审等。

(2)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相应的质量控制记录。

2.产品检验:(1)企业需要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够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检验。

(2)对于重要产品指标,企业应有建立自己的检验方法,并定期进行检验。

三、卫生安全管理方面1.生产卫生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车间的卫生控制、操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管理和洗手消毒等。

(2)企业应开展定期的卫生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2.食品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流程的控制、传染病防控和食品抽检等。

(2)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3.追溯体系:(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

(2)产品追溯体系应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方面1.企业资质:(1)企业应具备法定的企业注册资格和营业执照,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

(2)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经济指标证明,如生产规模、机构设置和财务状况等。

2.企业信用:(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知识分享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知识分享

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肉制品生许可证审细则

肉制品生许可证审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肉制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食品之一,但由于其涉及到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因此需要严格控制生产环节。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本文档旨在规范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和要求,以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负责人信息、生产场所地址等;2.经营范围:明确所申请的肉制品种类、生产能力等;3.生产工艺流程:详细描述原料采购、加工工艺、产品检测等环节;4.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材料: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5.原料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检测设备和实验室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检测方法和实验室资质证明。

3. 审查流程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形式审查:食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3.现场检查:食品监管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员工卫生等情况;4.检测评估:申请企业需要提供产品样品进行检测评估,以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5.审查意见反馈:食品监管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检查和检测评估结果给出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6.修改完善:申请企业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符合相关要求;7.许可证颁发:经过多轮审查后,如果申请企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将颁发肉制品生产许可证。

4. 申请审核准则申请企业在申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审核准则:1.生产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设置合理的洗手间、厕所、更衣室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2.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工艺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卫生质量;3.员工卫生要求:员工应定期接受卫生培训,佩戴干净的工作服和手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4.原料供应商要求:原料供应商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要求;5.检测设备要求:检测设备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产品标签要求:产品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希望可以帮到您,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为了保障肉制品生产安全,国家对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同时也不断更新和改进审查细则。

下面我们来了解最新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企业规模和生产设施审查企业规模审查首先,审查人员会检查企业的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能够应对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同时,企业规模也与肉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生产设施审查其次,审查人员会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内部的生产设施进行审查。

生产设施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验室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要求,同时设施的使用情况也应当得到审查人员的认可。

2. 生产原料和质量管理审查生产原料审查肉制品的质量与原料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审查人员会对企业采用的生产原料进行审查。

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认证,不能使用有害的化学物质。

质量管理审查同时,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的质量监测等方面。

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估其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可行。

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生产工艺审查肉制品生产工艺流程涉及到卫生和安全的诸多方面,因此,审查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查。

该审查将从原材料的储存状态、加工方法、采样评估、防护措施、健康检查、消毒灭菌等多方面进行,以确保企业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4. 检测技术和实验室条件审查检测技术审查检测技术是肉制品生产企业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检测技术进行审查。

检测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实验室条件审查同时,肉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验室条件也是审查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实验室应当的设施要完善、配备齐全,同时实验员员工的素质也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5. 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根据审查结果,国家对符合要求的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需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备案,同时申请过程必须真实、准确,并配合相关人员的审查要求进行调整。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细菌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苯并(a)芘


*
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10
亚硝酸钠


*
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2
水分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3
脂肪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4
蛋白质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5
氯化物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6
总糖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7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8
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1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

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

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一)腌腊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及熏烤等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及熏烤等设备。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包括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等。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引言肉制品作为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规范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国家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设立相关的审查细则。

本文将对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目的和背景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生产肉制品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从而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审查的背景是当前肉制品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品质量不稳定、加工过程存在卫生问题等。

通过严格审查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有效排查潜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三、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程序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材料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人员配备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于存在问题的资料,审查机构会要求企业进行补充或修改。

3. 现场审查审查机构会组织专业人员对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确认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会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具备生产高质量肉制品的能力。

5. 决策和公示审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颁发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决策。

决策结果会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监督。

四、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重点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和设施审查机构会对生产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评估,确保设备合格、设施整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车间、储存区域和装卸区域。

2. 卫生管理审查机构会对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原辅料的采购、储存、消毒、处理等环节,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肉制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帮助申请企业了解申请流程和标准,提高申请质量和效率。

一、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主体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主体为从事肉制品生产企业。

肉制品包括肉类加工品和肉制品原料、半成品等。

申请企业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符合本行业规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能够依法规范生产肉制品。

二、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1.资格审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企业登记证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申报材料,通过资格审查后进入后续审核环节。

2.现场检查审核人员将现场检查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生产流程、洁净室环境、卫生防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验报告申请企业需提交检验报告,包括产品物理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等检验结果。

申请企业无检验设备,需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并提供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

4.技术标准申请企业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在申请企业提出的生产指标、流程等方面有争议时,审核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设置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支持、标准管理,确保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

5.终审评定以上审查环节完成后,审核部门会进行综合评定,判断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标准。

如果申请企业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环节,需要补救环节,重新进入审查流程。

如果符合条件,颁发肉制品生产许可证。

三、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申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明2.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相关批文、证书等申报材料3.企业生产流程、检验设备等有关证书4.产品检验报告,包括物理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等5.产品标准、包装材料等信息6.员工健康证明、卫生防疫相关证书四、结论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卫生防疫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确保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健康。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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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2. 腊肉类3. 中国腊肠类4. 中国火腿类5. 其他产品(二)酱卤肉制品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2.肉松类和肉干类(三)熏烧烤肉制品(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2. 熏煮火腿类(五)发酵肉制品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1. 指标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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