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通常满足日照要求的标准日是冬至日,而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根据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不小于楼高的0.74倍,同时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南北方向平行布置,则前后排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为南向房屋高度的0.7倍。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存在一定角度,则根据房屋之间的距离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被遮挡的住宅楼底层单元和大寒日不足2小时的日照时间,按照每套房屋面积分别给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总则1.1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贝刑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 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术语2.1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 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 ' 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 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北京-北京市日照分析计算标准(送审稿)
3.1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计算与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应选取相应的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和对应的日照标准; 3.1.2 应正确设置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经纬度、最小连续日照时间、扫掠角等各项参数; 3.1.3 使用合法准确的数据,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合理地建模后进行计算; 3.1.4 结果的判定应以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的日照时数为准; 3.1.5 建筑日照计算的结果应全面、简洁、明确,包括图纸、文字和其它必要的附件; 3.1.6 对数据、模型和结果等各种介质的资料进行保存与管理。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 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 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 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 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 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 12 时)的时间间隔为 1 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 24 真太阳时。
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以及实际工作中发现计算范围按照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范
围确定可以确保大部分建筑的日照。
4.1.1.2 对于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建筑应进行个案分析。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标准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脑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标准》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外表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针对住宅区内的建筑物日照条件,制定了一定的间距标准,以保障住户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密集的城市,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对于城市化进程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背景、标准制定依据、具体要求和标准的意义等方面,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地区的住宅区规模不断扩大,住宅建筑密度逐渐增加。
然而,住宅日照间距是影响住房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日照不足会导致住房内部光线不足、通风不畅等问题,对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有必要对住宅日照间距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二、标准制定依据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城市建设及住宅区规划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2.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对于住宅区的布局和规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3.居民生活需求: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比如对于采光、通风等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以上因素共同构成了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制定依据,也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三、具体要求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求:1.环境要求:住宅区所处的环境对于日照条件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周边是否有高楼大厦遮挡、是否靠近开阔的绿地等因素都需要考虑。
2.建筑布局:住宅区内建筑的布局对于日照条件同样有着关键的影响,需要合理规划和设计建筑的位置和朝向。
3.日照时间: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比如在冬季和夏季的日照时间要求均有所不同。
根据这些具体要求,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对于住宅区内建筑的布局、朝向、高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住户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是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优化城市居住环境,同时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以下是对这些标准进行阐述的详细解读。
一、日照计算的基本原则建筑日照计算是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和环境评价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它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当地气候特征、建筑物的高度、朝向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在北京市,考虑到北半球特有的气候和纬度特征,日照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性:确保公共利益,避免新建建筑对周围建筑造成不公平的遮挡影响。
2. 合理性: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兼顾建筑功能和经济效益。
3. 可操作性:日照标准需要明确、具体,便于设计人员和审批部门操作实施。
二、北京市日照计算的关键参数北京市的日照计算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日照时间:北京市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类型建筑设定了最低日照时间标准。
通常以冬至日为参考,因为这一天是全年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
2. 日照角度:北京市的纬度大约为北纬40度,因此,计算时需根据地球自转和公转的规律以及纬度因素来确定日照角度。
3.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会直接影响到其产生的阴影长度,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条件。
4. 周边环境:周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布局也是影响日照的重要因素。
三、日照时间的计算方法北京市的日照时间计算通常采用“日照时数法”和“日照百分率法”两种方法:1. 日照时数法:根据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高度,计算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如冬至日)的日照时数。
2. 日照百分率法:计算特定时间段内可获得日照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以此来评估日照条件。
四、日照角度的确定北京市的日照角度计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地理纬度:北京市位于北纬40度附近,因此需要根据这一纬度的太阳高度角来计算。
2. 季节变化:夏至时太阳高度角最高,冬至时最低,春分和秋分时太阳高度角介于两者之间。
3. 时间变化:一天中太阳高度角的变化,从日出到日落逐渐增高再逐渐降低。
北京住宅日照时间要求
北京住宅日照时间要求在北京这个繁华的城市,住宅日照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越多的日照时间意味着越高的生活质量和更健康的居住环境。
因此,保证住宅日照时间对于居民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非常重要。
北京市住宅日照时间的要求主要依据的是《北京市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规定。
这个标准是由北京市政府颁布,旨在保证住宅设计过程中考虑到人类的生活需求,在这其中,妥善的日照时间就成为了重点考虑因素之一。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要求住宅必须满足最基本的日照时间需求。
对于处于南北走向中的住宅来说,主卧室和客厅的日照面积不能小于每个房间面积的1/3,且不能小于每个房间面积的2.5平方米。
对于北面临街道的住宅,主卧室和客厅的日照面积不能小于每个房间面积的1/4,且不能小于每个房间面积的2.0平方米。
这个标准所要求的住宅日照时间并不是很高,但是它代表了居住环境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住宅的日照时间低于这个要求,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日照时间对于人体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研究表明,适当的日照能够提高人体免疫力、心理健康和睡眠质量。
同时,日照也是一种重要的抗抑郁因子。
如果住宅日照时间不足,就会导致居民出现情绪低落、睡眠不足和免疫力下降等负面反应。
除了标准所要求的住宅日照时间之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例如,采用一些简单的室内装饰,可以提高内部阳光的反射率,增加室内的日照时间。
同时,房间的窗户大小也是影响日照时间的重要因素,越大的窗户能够让更多的阳光进入室内。
在购买房屋时,日照时间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观察房屋的朝向和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可以初步了解住宅的日照情况。
不过,更好的方式是选择一家专业的房产机构,让他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服务,为你寻找满足你日照需求的住宅。
总之,住宅日照时间是生活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保障充足的日照时间,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选择购买房屋还是装修室内,我们都应该时刻将日照时间放在重要位置,这样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健康的生活。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True solar time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 Nhomakorabea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第十一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在总结本市生活居住建筑建设实践基础上,依据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居住建筑日照卫生要求,并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等制定的。因此,本规定是为新建的生活居住建筑间距和解决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房阳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更好地执行本规定,对规定中的若干条款作以下解释。
第七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
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
0。
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1。
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2。
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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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1、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1、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2、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章建筑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规发字[1988]第225号)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 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 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 层或4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至少1 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 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 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 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 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 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 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 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 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 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 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 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 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 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 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 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 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迹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 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 日起施行。
附表一: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20°以上~60° |60°以上||-----------|------|---------|------||新建区|1.7|1.4|1.5||-----------|------|---------|------||改建区|1.6|1.4|1.5|-------------------------------------附表二: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遮挡阳光建筑|||||||1.0以下|1.0~2.0|2.0以上~2.5|2.5以上||群的长高比||||||------------------------------|-----||新建区|1.0|1.2|1.5|1.7||------|-----|――-----|-----―――-|-----||改建区|1.0|1.2|1.5|1.6|--------------------------------------附表三: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20°以上~60° |60°以上||-----------|------|---------|------||建筑间距系数|1.9|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