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合集下载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划不仅要考虑居住人口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因素,如日照。

良好的日照能够提供更健康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用于评估和分析阳光照射情况,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范围我们将日照分析范围划定为东营市内的建筑物和公共空间,并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三、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进行日照分析,我们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包括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周围建筑物和树木的位置和高度等。

数据采集可以通过空中摄影、测量和控制测量等方式进行。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处理和分析。

四、参数设置我们将分析的主要参数设置为太阳高度角和日照时间。

太阳高度角是太阳在天空中的高度,直接影响到阳光的照射角度和强度。

日照时间是指阳光照射其中一地点的时间长度,也是评估日照情况的重要参数。

五、日照分析方法(一)建筑物日照分析1.建筑物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建筑物天际线图。

通过分析天际线图,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建筑物天际线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建筑物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建筑物的朝向、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建筑物不同部位的日照时间长度。

通过分析日照时间长度,可以评估建筑物内部和外部阳光照射情况,为建筑物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公共空间日照分析1.公共空间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公共空间的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阳光照射的范围图。

通过分析范围图,可以评估公共空间的日照情况。

范围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公共空间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公共空间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公共空间不同区域的日照时间长度。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8]3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7【实施日期】200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东政办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二、本意见中的土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部门有效批准文件为准。

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发现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三、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

(一)根据规划要求,利用原有房产改变土地用途的;(二)改。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禹城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统一居住和长日照建筑(病房楼、教学楼、幼托、老年公寓等)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居住或长日照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3、基础分析参数技术参数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禹城,北纬36.56,东经116.39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网格间距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4.1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1.1条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附件二: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及本标准。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未有专门规划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表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标准附表2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2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超过附表3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淄博市规定了可调整上限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房地产用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政府、东营区政府和垦利区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实施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

(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纳入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下同)改造、单位搬迁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工作。

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单位搬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建制镇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垦利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其他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熟化范围内专项规划。

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按市政府事权划分意见分别负责项目区内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明确土地熟化方式。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垦利区城市管理局,东营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东营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人单位。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活动和市场行为中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

日照分析常见问题及众智分析步骤【范本模板】

日照分析常见问题及众智分析步骤【范本模板】

二、基本问题1、什么是高度角?如何计算高度角?高度角是指直射阳光与水平面夹角。

计算公式为:( 式中h为高度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关于有效太阳高度角:是由地方相关部门设定的,青岛为15°(<15°的阳光太弱,可以忽略不计),众智日照分析软件中可以在参数-系统设置里把最小入射角改为15°,而界面的有效太阳高度角不点开。

2、什么是方位角?如何计算方位角?方位角指的是直射阳光与水平投影和正南方位的夹角,正南为0º,午前为负值。

方位角的计算公式为:(式中A为方位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 )。

3、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区别?北京时:东经120º时的平太阳时,中国的标准时。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时,1真太阳日分为24时真太阳时。

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换算公式;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在我们软件中的:时间差=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所以得到: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间差注:青岛的标准-—用北京太阳时,而且把开始北京时调成8:00,结束北京时调成16:00.4、影长是如何计算的?L= H ∗ ctgh其中H—竿高,L—影长,h-太阳高度角5、节气与日照分析计算的关系根据国家日照分析相关规范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的条文,各地区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来决定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带等.日照标准日通常指的是大寒日或冬至日,因为冬季里这一天的赤纬角度最大,对日照来讲是日照最不利的一天。

6、退让比如何进行计算呢?退让比的计算公式:1:Ctg(高度角h)7、运行软件前如何修改软件的启动设置?新版日照软件可以运行在AutoCAD2000/2002/2004/2005/CAD2006及相应的其他系列产品(AutoMap、Civil 3D)等平台上.运行前,可在[开始]-[程序]中查找日照软件的安装目录,点取“日照软件启动设置”功能。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与审查要点说明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与审查要点说明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一、《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㈤现状建筑的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的设计资质证明;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的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容: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的是否合理和全面;⒉拟建项目影响围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⒊拟建项目报建的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的每一个分析窗位的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附件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日照分析咨询报告(样例)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章)年月日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用地围:……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日照分析资料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

三、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版)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

四、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的建筑。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19年12月25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中,经依法批准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简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第五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由产权单位自持,不得分割转让。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土地出让后未依合同开工建设,达到土地收回条件的;(二)《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时,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出让的工业、仓储、科教文卫等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需要重新建设的;(四)其它整宗已供未开发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市政府审批需要收回土地的。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东政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的批复东政字〔2022〕2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呈报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的请示》(东自然资规呈〔2022〕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中心城部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调整方案,由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指导有关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二、调整内容。

(一)市政府片区。

规划调整范围。

沂河路以南、胶州路以东、潍河路以北、胜利大街以西,用地面积6.09公顷。

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及配套服务设施用地,调整后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1.3,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

(二)安居工程片区。

规划调整范围。

淮河路以北、柳州路以东、郑州路以西,用地面积2.1公顷。

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含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后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八路以西、黄河路以北、康洋路以东、北二路以南片区。

规划调整范围。

黄河路以北、东五路以西、广州路以东,用地面积11.61公顷。

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和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公园绿地,调整前后公园绿地保持不变。

调整后指标为居住和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

(四)耿井片区。

规划调整范围。

太行山路以西、西二路以东、金乡路以南、规划二路以北,用地面积7.59公顷。

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幼儿园、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布局,调整部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调整后建设用地规模不改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
析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
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
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三、术语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建筑日照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的状况。

日照标准日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有效日照时间带
根据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一般用真太阳时表示。

建筑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遮挡建筑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规划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构)筑物。

被遮挡建筑(场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现状和规划建(构)筑物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筑(场地)。

檐口高度
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平至坡屋面的屋面檐口(最低点)的高度。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四、计算数据要求
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应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定计算范围、收集有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

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4.2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

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和场地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
分别选取对
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日照计算应包括的数据
定位(如果计算需要)
有日照要求的首层室内地坪高

五、计算数据要求
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
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并可对
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计算参数与方法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东营,北纬37度29分,东经118度30分
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
网格间距1米
计算受影面(一般情况)距室内地坪米高的外墙位置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应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首层窗面,是指距室
内地坪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和装修层)。

6.0.2落地窗和凸窗的计算起点如图:
6.0.3宽度小于等于的窗户,
按实际宽度计算。

宽度
大于
的窗户,按窗户任意宽度的一段
计算。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七、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日照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15°)],其间距在旧区改造时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倍,即日照间距系数为;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倍,即日照间距系数为。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一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及间距大小,均不得小于18米。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八、其它要求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中的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该技术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