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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规联[2009]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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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范【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燕燕【代理律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建范【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

本案中,市资源规划局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周建范的合法权益。

如果周建范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等后续环节依法寻求救济。

一审裁定驳回周建范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周建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1:24:30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01行终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范。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齐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瑞平【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浩【代理律所】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案中,市自然和规划局2008年作出《处罚决定书》后,省航务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市自然和规划局代履行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
统计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按照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测管信[2010]13号)及黑龙江省测绘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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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日程。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不仅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更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重点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调查研究现行城乡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尽快出台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三)全力提供财政支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全市之力,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通畅、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月初全面启动并形成严打氛围,6月15日前实现根本性改观,12月底建设类任务全部完成。

(一)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全市142条严管街路实现“零违停”;市区内机动车违法停车、争道抢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路口抢行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得到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乱穿乱行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车辆违法得到有效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管理、联动处罚机制,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

交通组织进一步完善,秩序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优化公共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属地落实、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出围绕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将拆除违法违章建设与清除消防隐患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确保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工作目标,实现存量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根本遏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违法违章建设长效管理体系,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以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

现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二)委托执法单位:哈尔滨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内容(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法定执法主体职能机构和人员(二)委托执法单位职能机构和人员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条6、《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7、《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8、《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9、《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五条10、《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1、《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1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1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15、《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6、《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17、《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18、《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19、《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1、《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委托执法单位:哈尔滨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行政执法依据法律依据如下表: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1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9.1地方性法规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2.10.17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2.5.208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2000.1.19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1999.5.2710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2001.12.1部门规范性文件1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8.23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7.1部门规章1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21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3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12.117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国家测绘局1993.5.1818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19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20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8.1621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测绘局2005.10.1政府规章22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12.312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12.3124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6.12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4.9.1926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27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4.6.128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10.329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1.4.130《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12.131《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10.1三、行政执法内容(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共4项)1、城乡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哈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着力先行先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注重落实措施与《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类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协作协同发展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哈长城群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切实发挥哈尔滨市在哈长城市群中核心带动作用,加快实现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绿色城市群的建设目标。

(二)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强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立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体系,打造城市群创新共同体,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40000- 60000 个不少于 1000 个 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20000-39999 个不少 于 500 个 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5000-19999 个不少 于 200 个
指标 6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哈建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哈建发〔2010〕96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保障我市“中兴”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文明、有序、整洁的施工环境,创建城市美好形象,结合今年我市城市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实际。

现将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建设改造工程主要指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桥梁新建、改造工程,道路结构性升级工程,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地铁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等各种城市建设改造工程。

二、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制度,防治建筑垃圾、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总工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要保证整洁完好、规整划一,脏污及时清洗,损坏及时更换,实行封闭施工。

(一)道路桥梁新建、改造工程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不低于30公分的硬质材料基座。

城市规划区域内一、二类街路不得使用彩钢板材料,应选用厚度大于0.8mm的金属板材或其他硬质材料,围挡应保持连续、整洁,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的通知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分局、市规划院、市勘测院、编研中心、在哈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近期参考国内其他城市配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完成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

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11月6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适用特征等因素,划定停车分区。

住宅类不分区,商业类和办公类停车分区以二环为界分两区,即二环以内,二环以外;其他类别建筑,按照四类分区执行。

四类停车分区:即核心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核心区:指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商业中心地带。

具体范围:由河润街-前进路-哈药路-新阳路-安发桥-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宽城桥-一曼街-南十四道街-松花江南岸沿江围合区域。

一类区:指老城区(不含核心区),另包括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阿城老城区。

具体范围:A、由松花江南岸沿江-何家沟-安阳路-乡政街-延兴街-征仪路-保健路-三合路-公滨路-南直路-通港街-松花江南岸围合区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5〕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5〕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5〕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70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整治农村环境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区结合、统筹协调”的原则,大力推进“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村庄整治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全市1860个行政村的房、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建设,加大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提升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生态保护、宜居建设水平;开展示范村、达标村创建活动。

到2020年,全市建成示范村94个、达标村(屯)572个,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良好、生态保护优良、风貌特色鲜明的宜居村庄,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主要任务实施村庄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宜居特色村庄创建“三大工程”,重点完成15项建设整治任务。

(一)村庄设施建设工程1.实施农房改造。

继续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重点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泥草(危)房改造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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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哈规发〔2010〕18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
《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业务处室、分局,呼兰区、阿城区规划局,在哈建设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1 —
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
为配合“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和深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增加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艺术性,实现“功能好、形象佳、交通畅”的城市建设目标,全面整合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和风貌特色。

依据国务院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搞好城市设计的精神,现对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专篇作如下规定:
一、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城市设计。

二、城市设计包括城市设计文本和城市设计图纸两部分,其成果除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设计文本
城市设计文本打印在A4白纸上或列在报批方案前面,封皮、封二、正文要求如下:
—2 —
— 3 —
城市设计文本应注重以下内容:
1.要素分析:分析场地与周边的自然、历史文化、道路交通、 建筑群体、开敞空间等资源的关系,标示主要视点和景观节点,对景观视廊和开放空间进行重点控制,协调好规划项目与现状资源之间的关系。

2.设计原则:依据所在片区功能和特色定位提出项目的设计原则。

3.功能关系:提出项目与用地功能布局、建筑容量等项要求的关系。

4.空间体量关系:对主导建筑、周边建筑、外部空间特征分析概述,提出项目建筑群体(或单体)及外部空间形态设计依据和理由。

(1)通过对周边城市肌理或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建筑造型、位置、尺度、体量、高度等分析提出项目的形态设计成立的
理由。

(2)通过对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空间的主次、联系、方向、尺度和风格特征,空间的出入口、人流和车流的流线等)分析,提出项目空间系统组织、功能布局、形态设计、景观组织、尺度控制、界面处理等方面的设计成立的理由。

(3)如毗邻拟改造区域或项目则应统筹分析、考虑,并提出建议。

5.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设计
根据设计片区或地段的自然、人文环境特征及色彩基调控制与环境色的组合要求,提出新建项目建筑的形式、风格、色彩、外部材质、屋顶形式选择及建筑形象构件与符号等设计的原则和理由。

6.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
对新建项目周边和片区内部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交通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二)城市设计图纸
1.规划总平面图:真实、清楚地表达规划范围及周边包括的建筑、绿化、水系、道路、广场等内容的布局和位置关系,明晰停车及动静态交通组织,并对主要项目内容进行文字标示。

2.街景立面图:选取场地毗邻的主要临街面进行街景立面设计,在街景轮廓、建筑立面形式、风格、色彩上需要与周边地
—4 —
段的真实街景立面整体协调。

3.整体鸟瞰图:重点真实表达建筑布局和周边空间环境的关系,明确建筑物的真实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细部设计等,不得通过夸张等不实的方式过度渲染。

对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等可采取放大和细化的方式进一步表达。

—5 —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建设 项目项目项目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设计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通知通知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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