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1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人的加入引起了广泛
关注。
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案件的情况。
该案的原告是甲某,被告是乙某。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之间存在
一笔借款纠纷,原告宣称乙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要求法院判令乙某
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乙某提出第三人加入诉讼,称大部分借款实际上是
他为丙某进行担保而借给甲某的。
第三人丙某是甲某的朋友,他在借
贷过程中保证为乙某提供担保,并承担了一定的债务责任。
乙某主张,如果他被判定归还借款,那么丙某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对丙某进行了传唤,丙某对乙某的主张进行了部分认可。
他
承认确实曾进行担保,并向乙某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借款。
然而,丙某
也称,乙某的借款并不全都是他为其提供的担保借款,还存在一部分
是乙某通过其他渠道借到的款项。
为了查明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甲、乙、丙三方的财产状况进行
调查。
经过多次调查和核实,法院认定乙某确实曾通过其他渠道借款,并将这部分借款与丙某提供的担保借款区分开来。
最终,法院判决乙某归还甲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某共
同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再次诉讼解决。
这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第三人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于担保责任
的争议。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借贷交易时,要认真核实交易对方的
真实情况,并在借贷协议中明确约定担保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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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读者理解相关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第三人如何在借贷关系中承担责任
第三⼈如何在借贷关系中承担责任当今的社会,如果⼿头上有资⾦⽋缺,我们都会选择去贷款。
因为这可以快速的解决资⾦问题。
那么也不是那么简单就可以借到,很多是需要第三⼈去担保的。
那么第三⼈如何在借贷关系中承担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第三⼈如何在借贷关系中承担责任【案情介绍】案由: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情:2000年8⽉,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31⽇⾄2002年8⽉31⽇。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未履⾏还款义务。
2002年9⽉30⽇,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共⽋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
同⽇,某汽车板⼚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其与某汽车公司发⽣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
⼆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
现原告诉⾄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民币6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判决要旨】某汽车公司是⾮⾦融机构,与某汽车板⼚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融法律法规的禁⽌性规定,应认定为⽆效合同。
根据⽆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款600万元。
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愿加⼊履⾏还款责任。
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板⼚签订的借款合同⽆效;⼆、被告某汽车板⼚和江苏某集团公司于判决⽣效后⼗⽇内共同给付原告某汽车公司⼈民币六百万元。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1、合同第三⼈合同第三⼈是合同当事⼈以外的与当事⼈⼀⽅或双⽅发⽣⼀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为影响到合同当事⼈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为影响的独⽴的民事主体。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一、案情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案例是指除借款人和出借人之外,还涉及了第三人的权益纠纷。
这类案例常常涉及到利益的倾轧,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这种类型的案例处理。
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并在借款协议上作了借据,并承诺在一年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后来,某甲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而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正当执行程序进行时,却发现某丙出示了一份无力偿还的欠条,称某甲曾向其借过款,并将借据转让给了某丙,并且某甲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某丙请求法院承认其对借款债权的合法获取,并支持其对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法理分析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会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先查明事实真相。
如果查实某甲的确存在多次借款行为,且确有借据转让的行为,那么某丙的请求就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此时,法院会将某丙列为第三人,并在审理的过程中允许其参与诉讼,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
法院会在裁判中综合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辨明权利,依法判决的决定。
如果某甲已经将借据抵押或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权人已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某丙作为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法院会在责任认定上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裁定。
三、案件审理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甲的确存在向某乙借款的事实,并出具了借据。
但法院也认定某甲已将该借据转让给某丙,并且某丙也对该借据的合法性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某丙的第三人请求具有合法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允许某丙提供相关证据,并对其提出的诉求进行审查。
经过认真审理和权衡各方利益,法院综合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四、裁判结果在最终判决中,法院综合考量某甲借款行为、借据的转让以及某丙的诉求,做出了如下判决:确认某甲对某乙的借款行为及借据的真实性,判决某甲应当依法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确认某甲已将借据转让给某丙,并认可某丙对该借据的合法获取请求,法院将某丙列为第三人,并将其合法获取借款债权的请求纳入审理范围内。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是指在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第三人介入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或以其他目的参与诉讼的案例。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详细描述第三人介入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某市的小明是一名普通的私人短期借款人,他利用自己的个人网络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求借款信息,希望能够以较低的利息借到一笔短期的资金。
通过一位网友的介绍,小明结识了某公司的陈先生,陈先生以高息贷款的方式借给了小明一笔款项。
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小明按时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
然而,由于一些个人原因,小明逐渐无法按时偿还款项,并且一直拖延还款的时间。
陈先生对此感到非常焦虑,并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
在陈先生提起诉讼之后的开庭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情况。
小明的朋友张三在庭审期间出现,声称自己是小明的担保人。
张三表示,他是在小明遇到困难时作为见证人参与借贷交易,并同意担保小明使用自己的个人资产作为还款保证。
张三认为,陈先生在向小明借款时,应该清楚知晓他的身份及担保责任。
但是陈先生声称在此前的借贷过程中从未得知张三的存在,也没有与他进行任何沟通。
由于第三人的状况的介入,法庭需要进一步调查,以弄清楚真相。
在调查过程中,法庭发现了一些有关张三和陈先生的交流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张三确实曾经参与过借贷交易,陈先生也曾收到过一些涉及张三的信息。
然而,陈先生仍然坚称他没有意识到张三的担保责任。
在法庭进一步审理之后,法官认为陈先生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无法得出小明有担保人的结论,因此,陈先生作为借款人的陈述应该更可信。
法庭得出的结论是:小明与陈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直接关系,张三并不是小明的担保人。
基于以上判决结果,法官指示小明按照法庭的判决,支付陈先生所借款项及相应利息。
此外,由于违反了法院的调解及合同规定,小明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该案例展示了第三人介入的一个常见情况。
在此案中,第三人张三试图以担保人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他与陈先生的借贷交易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导致他的申请被驳回。
执行过程中签订债务加入承认书的债务加入纠纷案例
执行过程中签订债务加入承认书的债务加入纠纷案例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第三人为增加债务向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主张第三人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第三人进行传唤和询问,敦促第三人或者保证人向法院主动说明其愿意履行债务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本案即属于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债务加入诉讼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引发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在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及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因公司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被告。
该请求被原审法院准许。
二、法院裁判案件审理期间,因被执行人某公司未按照判决内容及时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提出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承认执行行为发生效力而引发的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变更被申请人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判令被申请人某公司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及偿还债务,且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人代为偿还债务,但被申请人某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同意该申请。
该院根据申请人要求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
三、争议焦点本案为典型的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法院通过执行程序追加了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债务人)也对其追加情况作出确认。
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加入承认书》后即主动与债权人)联系,表示愿意承担一定义务,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如何认定该债务承担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四、观点评析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第三人加入到法院审理案件时与本院达成协议,即在其愿意承担的情况下,本院会对该第三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将判决结果通知第三人。
有第三人的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有第三人的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活动,不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捷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然而,有时候借贷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我作为第三人,目击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拟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以向法院申请解决这起纠纷。
原告:(原告姓名) 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姓名) 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一、案情简介我作为第三人,目击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原告于(借款日期)向被告借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并约定在(约定还款日期)前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且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我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借款金额+利息)元;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2. 原告在约定还款日期后,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 我作为第三人,目击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并准备了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借款合同等,证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四、证据清单1. 借款合同: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2. 聊天记录:证明了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的过程。
3. 收据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五、诉讼请求的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是双方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贷双方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导致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为解决这些争议,人们往往会诉诸法律途径,而第三人的参与在这些借贷诉讼案中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的角色和影响。
案例背景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由于某种不可抗力的原因,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于是,李某决定以诉讼的方式来追索借款款项。
第三人的登场在李某提起诉讼的过程中,第三人王某突然出现并声称自己是将借款转让给张某的人,他们已经签署了一份正式的合同。
他要求法庭将案件多方参与,并考虑他对这笔借款的权益。
法院的判断面对第三人的出现,法庭必须对此进行评估和判断。
首先,法院会审查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被确认有效,那么法院必须考虑如何维护王某的权益,并在最终判决中给予他相应的赔偿或保护。
证据的审查法庭将会要求双方提交所有相关的证据文件,包括借款合同、转让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
这些文件将用于判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并确定第三人在该借款案中的权益和责任。
法庭也可能要求张某和王某提供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据,以进一步支持他们的主张。
法律条款的适用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法庭会适用相关的规定来评估案件。
例如,在中国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可以用来评估借款合同的效力。
此外,法庭还会参考其他与借贷相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回应张某和王某的主张。
案件的处理在评估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款后,法院将做出一项决定。
可能的判决结果包括:1. 如果张某和王某的合同被证明是有效的,法庭可能会裁定将案件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转移到王某,并要求张某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2. 如果王某的合同被判定无效,法庭将继续将责任归咎于张某,并要求他偿还借款及利息。
3.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还可能裁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权益和纠纷。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作者按: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务中,对于第三方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常常存在认识分歧。
二者在债务是否发生转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违约责任承担以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实务中,区分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探求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方面考察第三人是否为义务转移的当事人,其是否明确表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给付责任,另一方面考察债权人是否有更新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免除债务人负担之债务的意图。
一基本案情沈某欠武某某工程项目款,故向其出具一份欠条,其上载明:沈某欠武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现沈某为了偿还110万债务,洪某某(甲方)与沈某(乙方)、武某某、安某(丙方)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其中洪某某系沈某之母。
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载明:1.甲方自愿出售自己名下303号房屋,甲方从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后,剩余款项由甲方替乙方偿还乙方所欠债务(乙方所欠债务为:武某某110万元,刘某20万元,安某25万元,张某某32万元)。
2.甲方从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之后,剩余款项全部交丙方用以偿还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欠债务。
3.丙方承诺乙方已还清本协议中的全部所欠债务。
4.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武某某、刘某、安某、张某某持有与乙方有关的欠条、字据全部无效。
现因各方未依约履行合同。
原告武某某将洪某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某某、沈某向武某某偿还欠款1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性质为何,也即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三观点分歧关于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赵林元诉戴双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形,在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或者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债权人对民事权利进行放弃,债务人仍然应当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案情】2011年6月1日,被告戴双根向原告赵林元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戴双根向出借人赵林元借款200万元,承诺于2011年12月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
当日,赵林元通过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汇入戴双根的银行账户。
嗣后,戴双根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林元支付借款利息13.5万元。
2011年11月22日,赵林元与被告戴双根、陆丽明、朱永磊签订《声明》一份,载明:“今朱永磊、陆丽明向赵林元关于200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元支付;关于赵林元200万元贷款到期,朱永磊、陆丽明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赵林元贷款账户上,同时赵林元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朱永磊、陆丽明,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月10日前打到赵林元账户)”。
朱永磊、陆丽明在“声明人”处签字,戴双根在“中间人”处签字,赵林元签署“同意”。
《声明》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赵林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双根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庭审中,赵林元确认在本案中不追究朱永磊、陆丽明的付款责任,但保留诉权。
戴双根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赵林元与朱永磊、陆丽明之间,其只是中间的介绍人。
陆丽明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赵林元与戴双根之间,与其无关。
朱永磊对原告主张无异议。
【裁判】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的出具、款项的交付,以及按约支付利息行为与出借人、借款人主体身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赵林元与戴双根之间就20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
朱永磊、陆丽明签署《声明》的行为对于戴双根向赵林元所负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
《声明》对于戴双根的付款责任是否免除未作明确约定,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戴双根的付款责任为宜,应由戴双根、朱永磊、陆丽明负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损失的共同付款责任。
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金宜房地产公司诉吴某山民间借贷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316号民事裁定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金宜房地产公司被告(上诉人):吴某山【基本案情】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0月9日,吴某山因资金周转需要分12笔陆续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共计450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2018年2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1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
金宜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案外人土木公司向吴某山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110万元。
2018年2月14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8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8万元。
2018年3月2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4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7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7万元。
2018年7月1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5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6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6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7月3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摘要:一、民间借贷诉讼案概述二、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角色三、第三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四、应对策略与建议正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地位和责任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第三人案例,分析其角色、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并提出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民间借贷诉讼案概述民间借贷诉讼案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进而诉诸法院请求司法解决的案件。
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借款人、出借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借贷关系中,除借款人和出借人之外的其他相关当事人。
二、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角色1.保证人: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人或质押人:第三人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人的借款设定抵押或质押,以确保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通过实现抵押物或质物来保障其债权。
3.实际借款人:第三人并非名义上的借款人,但实际上承担了借款责任。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因借款纠纷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4.利息支付人:第三人承诺支付借款利息,或与出借人约定分享借款利息。
在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时,第三人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三、第三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1.权益保护: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和权益状况,确保公平公正。
2.法律责任:第三人根据与借款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第三人应按约定承担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责任。
3.防范风险:第三人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风险,明确自身责任,避免陷入诉讼纠纷。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签订合同:第三人与借款人、出借人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降低纠纷风险。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参与,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判断第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责任。
下面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案例描述: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投资,小红欣然答应,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和10%的利息。
到了还款的期限,小红却因生意亏损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偿还借款本息。
在诉讼过程中,小红称其和小明借贷行为中有一名名叫小绿的朋友作为见证人,并且小绿也参与了借贷协议的制定。
小红称小绿在借贷协议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因是小绿在借贷协议签订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并且也获得了部分借款资金。
法院考虑到小绿的参与,决定将其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
这样,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关系变成了小明、小红和小绿之间的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小绿作为第三人,面临着怎样的法律责任?法院又该如何对待第三人的参与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人在借贷纠纷案中,如果其行为对借贷关系产生了影响,导致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损失,第三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小绿来说,他在借贷协议中的见证和参与,可能会对借贷关系的解决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有理由将其列入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绿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还需要考虑其具体的行为和关系。
如果小绿在借贷协议中仅仅作为一个见证人,其在借款协议中并无实际参与和影响,那么其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小绿在借贷过程中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如介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参与资金使用等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要对借贷关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院对待第三人的态度需要审慎公正。
法院应该根据第三人的具体行为和责任,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依法判断其在借贷纠纷案中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真实权益。
结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的参与可能对诉讼案件产生重大的影响,法院需要审慎判断第三人的责任和地位,依法处理第三人的参与。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一、案情始末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由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纠纷,导致的借贷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
在某县某村,发生了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除了原告和被告外,还牵涉到了一个第三人,引起了法院的关注。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
小明声称自己向小红借款一万元,并已无法偿还,要求法院判决小红归还借款。
小红却提出了一个意外的辩解,称另一名村民小李曾与小明共同借贷,并且小明未能履行借款协议,导致小红需要独自承担债务。
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决定将小李作为第三人引入案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二、第三人的利益与权利第三人小李在引入案件后,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
小李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协议,并且从未参与过其借贷行为。
他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充分审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构成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但不适格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人。
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由法院依法进行。
小李作为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之间有着利害关系,因此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和审查。
三、法院的审理和裁定在此案中,法院首先责成原告小明、被告小红和第三人小李提供相关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提供了借条和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了其与小红之间的借贷关系。
而小红也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而第三人小李则通过证人证言、出借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小明与小红的借贷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真审查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并依法进行了认真的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了裁决:判决被告小红向原告小明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对第三人小李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四、案例启示此案例中的第三人案例,充分体现了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与权利保障。
在借贷纠纷中,第三人可能因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而被牵涉入诉讼中,虽然其并非直接的借款双方,但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纠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例
合同纠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
老张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小李,签了个租赁合同,租两年。
这小李呢,住进去没多久就发现房子的卫生间老是漏水,他就跟老张说了,让老张来修。
老张呢,拖拖拉拉的一直没怎么管。
这时候啊,楼下的邻居老王就不干了。
为啥呢?因为这漏水都漏到他家天花板上去了,墙皮都开始掉了。
老王就找小李,说你得把这事儿解决了,小李就很委屈啊,说这是房东老张的责任,我都跟他说了让他修,他不管。
于是呢,老王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赔偿他因为漏水造成的损失。
这小李就觉得自己特别冤,在法庭上就跟法官说:“法官大人啊,这真不是我的事儿,是房东老张的房子有问题,他该修没修才这样的。
”法官一听,觉得这事儿老张好像和这个案子有很大关系啊。
就通知老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老张刚开始还不太乐意呢,觉得这是小李和老王之间的事儿,跟自己有啥关系。
到了法庭上,法官就问老张:“老张啊,你这房子租出去之前有没有检查过卫生间的情况啊?”老张支支吾吾地说:“就大概看了看,没发现啥大问题。
”法官又问:“那小李跟你说漏水之后,你为啥拖着不修呢?”老张说:“我那段时间忙,而且我觉得可能就是小问题,小李自己也能处理下。
”最后啊,法官判决老张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房子是他的,他有维修的义务。
小李呢,也有一点责任,因为他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更多积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扩大。
老王呢,顺利拿到了赔偿。
这个案例里啊,如果没有让老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小李可就太冤了,事情也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小王是个水果批发商,他从老李那里进了一批苹果。
按照合同呢,老李应该给小王提供新鲜、没有病虫害的苹果。
小王把这批苹果转手卖给了小赵的水果店。
结果小赵收到苹果后发现,好多苹果里面都有虫,这可把小赵急坏了,他的顾客都来投诉,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
小赵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赔偿他的损失。
小王觉得自己特别冤枉,他说:“我从老李那儿进的货,我也不知道会这样啊。
合同纠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例
合同纠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例话说有个叫小李的,他把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子租给了小张,两人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小张呢,欢欢喜喜地住了进去。
可是过了几个月,突然冒出来一个小王。
原来啊,小李之前欠了小王一笔钱,一直没还。
小李就跟小王商量,说把房子租给小张的租金用来抵债,小王也同意了,但是呢,他们只是口头这么一说,没有什么书面的协议。
小张还蒙在鼓里呢,继续按月给小李交房租。
这时候小王着急了,钱没到自己手里啊。
于是,小王就向法院起诉了小李,要求他还钱,并且把小张也列为了第三人。
在法庭上,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说:“我又不是故意不还钱给小王的,只是小张的租金还没凑够欠的钱呢。
”小张也很懵啊,他说:“我只知道按照合同把房租交给小李,我可不知道他们之间还有这档子事儿。
”小王就说了:“不管咋样,当初你小李可是答应我用租金抵债的,现在我没收到钱,我就得找你们理论理论。
”法官听了他们的陈述后,就开始梳理这复杂的关系。
法官说:“小李啊,你和小王之间虽然有口头抵债的约定,但是这没有书面的东西,而且你和小张的租赁合同在先,小张按照合同交租给你是没错的。
不过呢,你欠小王钱也是事实。
”法官判决小李要尽快还清欠小王的钱,同时告知小王不能直接向小张索要租金,因为小张和小李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小张只对小李有交租的义务。
这个案子就这么了结了,从这事儿以后啊,小李也知道了,债务的事儿可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处理,小张也松了一口气,继续安心地住着房子。
老张开了一家小工厂,生产一些小零件。
他和老陈的公司签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老张每个月给老陈的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零件。
老陈呢,把这些零件用到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上,然后卖给大商场。
这里面就有个小插曲,老陈的公司有个供应商小赵,小赵一直给老陈提供原材料,老陈的公司欠了小赵不少钱。
有一次,老张供应的零件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老陈的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商场里被大量退货。
老陈很生气,就拒绝给老张支付货款,还说要老张赔偿因为产品退货带来的损失。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摘要:1.民间借贷诉讼案背景2.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角色3.第三人案例分析a.案例一b.案例二c.案例三4.对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及建议正文: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定权益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角色和权益保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给原告或被告;二是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为原告或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三是第三人作为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原告或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
下面分析三个第三人案例:案例一: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
后甲不能按期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丙作为第三人,需要对甲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
后甲不能按期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同时要求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甲作为第三人,需要对甲的借款承担抵押责任。
案例三:甲向乙借款,乙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丙。
后甲不能按期还款,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同时要求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丙作为第三人,需要对甲的借款承担抵押责任。
对于第三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法律保护及建议如下:1.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应当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
2.第三人对自己所涉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可以作为被告进行答辩。
3.第三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4.第三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总之,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需要关注自己的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第三人案例一、案情回顾民间借贷是指在民间个人、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交易,不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造成一些纠纷案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出现第三人的情况,即借贷双方之外的其他人参与本文将以某一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中的第三人案例为例,进行分析讨论。
二、当事人身份(一)原告:小明,男,30岁,自由职业者,住址在某市郊区。
(二)被告:小红,女,28岁,小明的前女友,住址在某市中心区。
(三)第三人:小强,男,32岁,小红的表弟,住在小红家附近。
三、案件起因原告小明诉称,自己与被告小红在过去的一年间多次借款,并签订了借条。
小明表示,小红拒绝偿还借款,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小红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而小红辩称,借款是在感情和亲情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还款义务。
小明与小红的诉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诉讼的过程中,第三人小强的出现使得案件更加错综复杂。
四、第三人的介入在庭审过程中,小明指出,小强事实上是在借贷交易中起到了推泄、担保等作用,为此,小明要求法院将小强列为共同被告人,并要求小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小红则表示,小强只是她的表弟,对借贷交易并不知情,不应该对借款承担责任。
而小强出庭作证时则称,他确实在借贷交易中提供了担保的服务,但并未直接参与借款的使用和归还,因此对此案没有责任。
五、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了小强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第三人的责任,一般应根据其实际行为和关联程度来确定。
法院查明,小强确实在借贷交易中提供了担保服务,从而使得借款能够成立。
法院判决小强也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应与小红一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小明。
六、案例分析与思考这个案例中的第三人问题,涉及了民间借贷中第三人责任的认定和适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强虽然并未直接参与借款的使用和归还,但是其提供的担保服务致使借款得以成立,因此法院认定小强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后 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债务加⼊后 第三⼈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
2003年1⽉,李某因⽣意资⾦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张。
后李某因债务缠⾝,于2004年年底出⾛,从此下落不明。
李某出⾛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
2006年2⽉6⽇,李某的⽗亲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的还款⼈处签下了⾃⼰的名字。
还款计划到期后,李⽗未归还借款。
2008年3⽉,张某诉⾄法院,请求李⽗归还借款2万元。
李⽗认为,⾃⼰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债务转移的意思表⽰,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出具还款计划的⾏为不构成债务转移。
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合同⾃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利益出发,第三⼈代替债务⼈履⾏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
李⽗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之间⽆转移债务的意思表⽰,张某接受李⽗还款计划的⾏为,只是表明其同意李⽗加⼊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出具还款计划的⾏为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在张某、李某、李⽗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与原债务⼈李某⼀并承担偿还债权⼈张某借款的义务。
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任何⼀⼈还款,也有权请求⼆⼈共同还款,李⽗应当按照⾃⼰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
据此,法院判决⽀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在债务担保承诺书上签署债务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在债务担保承诺书上签署债务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一、基本案情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
届期,王某未如约还款。
张某于2021年4月初向王某催要时,在场的赵某(王某的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2021年9月30日结清。
如王某没有钱,由赵某负责,2021年9月30日结清。
最后署名为:王某。
张某对此表示同意。
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
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求还款,遭赵某拒绝。
张某遂于2021年10月15日诉请法院要求赵某还款。
赵某辩称:我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虽代王某书写承诺书,但我在承诺书上并没有签上“担保人赵某”字样,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1]二、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书写承诺书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保证、履行承担还是债务承担?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保证,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赵某系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与合同当事人张某约定,当王某不履行债务时,由赵某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该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法律界定。
虽然签的是“王某”的名字,但明确无疑是属于赵某真实的还款表示,且张某作为债权人也认可并接受了该承诺。
因此赵某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赵某应当按照其与张某之间达成的保证清偿协议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履行承担,无须对张某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赵某在此仅为债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承诺仅在于帮助王某履行债务,其并非要成为债务的一方主体。
在合同主体未予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王某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张某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承担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承担
【案例】
顾某想要开一家网店,但因资金不足便向朋友田某借款,约定6个月后偿还本息共计1万元人民币。
恰好此时田某的邻居曾某欲出售一台电视和一台电脑,田某欲向曾某购买,约定电视和电脑先给田某使用,6个月后顾某再支付账款给曾某。
后田某与顾某约定6个月后由顾某直接向曾某偿还1万元借款。
但是6个月后,顾某的网店经营失败,无法还款。
由于顾某的违约,田某担心顾某不能将借款还给曾某,便向顾某索要借款,并要求顾某支付违约金,而曾某此时也开始索要债款及违约金,顾某感到非常迷惑,不知道应当向谁承担责任。
【知识点】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借款人违约后,应当向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知,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约定的。
所谓的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次于合同当事人。
因此,在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借款人若为违约,则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顾某向田某借款形成一个借贷合同关系,而田某向曾某购买电视机和电脑构成买卖关系,田某要求顾某直接向曾某履行债务形成了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顾某和曾某之间始终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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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赵林元诉戴双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形,在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或者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债权人对民事权利进行放弃,债务人仍然应当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案情
2011年6月1日,被告戴双根向原告赵林元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戴双根向出借人赵林元借款200万元,承诺于2011年12月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
当日,赵林元通过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汇入戴双根的银行账户。
嗣后,戴双根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林元支付借款利息13.5万元。
2011年11月22日,赵林元与被告戴双根、陆丽明、朱永磊签订《声明》一份,载明:“今朱永磊、陆丽明向赵林元关于200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元支付;关于赵林元200万元贷款到期,朱永磊、陆丽明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赵林元贷款账户上,同时赵林元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朱永磊、陆丽明,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月10日前打到赵林元账户)。
”朱永磊、陆丽明在“声明人”处签字,戴双根在“中间人”处签字,赵林元签署“同意”。
《声明》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赵林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双根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庭审中,赵林元确认在本案中不追究朱永磊、陆丽明的付款责任,但保留诉权。
戴双根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赵林元与朱永磊、陆丽明之间,其只是中间的介绍人。
陆丽明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赵林元与戴双根之间,与其无关。
朱永磊对原告主张无异议。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的出具、款项的交付,以及按约支付利息行为与出借人、借款人主体身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赵林元与戴双根之间就20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
朱永磊、陆丽明签署《声明》的行为对于戴双根向赵林元所负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
《声明》对于戴双根的付款责任是否免除未作明确约定,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戴双根的付款责任为宜,应由戴双根、朱永磊、陆丽明负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损失的共同付款责任。
赵林元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朱永磊、陆丽明的付款责任,系其
正当的权利选择,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戴双根返还赵林元借款200万元,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戴双根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赵林元与戴双根之间就诉争的200万元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戴双根出具了一份内容明确、金额及利息计算确定的《借条》,赵林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戴双根交付了200万元,且戴双根事后按约支付了几期利息计13.5万元。
上述《借条》的出具、款项的交付,以及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与出借人、借款人主体身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就20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
2.朱永磊、陆丽明签署《声明》的行为如何定性
朱永磊、陆丽明签署《声明》的行为对于戴双根向赵林元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
通常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形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形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其一,从文字表示看。
《声明》明确:“今朱永磊、陆丽明向赵林元关于200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元支付……”从其意思表示可知,朱永磊、陆丽明对于戴双根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及还款期限是明知的,仍承诺每月按时支付3万元利息。
同时,为了能够继续贷款,朱永磊、陆丽明还承诺于约定时间将款项打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上,可以合理推断出,其签署《声明》主动加入债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借款到期后能继续使用相应的款项,由戴双根做中间人。
其二,从意思表示看。
朱永磊对于应向原告负有归还本息的责任予以认可;陆丽明认为其与朱永磊只是对于戴双根向原告借款的利息承诺进行代为偿还。
综上,可以认定朱永磊、陆丽明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陆丽明只是代为偿还利息的主张,不符合通常理解逻辑,不予认定。
3.戴双根的付款责任是否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加入债务,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履行责任进行约定,而对债务人的履行责任多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对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法理及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应当视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不同,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转移则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债务人自转移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债务。
本案中,戴双根作为“中间人”在《声明》上签字,但《声明》对“中间人”的具体意义未作明确表述,也未明确表示免除戴双根的债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免除戴双根的付款责任,由戴双根、朱永磊、陆丽明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责任性质为互为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2012)相民初字第0033号,(2012)苏中民终字第125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