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借贷法律案例书(3篇)
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 案件编号:(某法院)民初字第〔2021〕第××号3. 案件性质:借款合同纠纷4. 当事人信息:原告(借款人):张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出借人):李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5.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10月,原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11月,原告张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某。
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到期后,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多次催促,原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承认向被告李某借款的事实,但辩称由于近期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有能力偿还借款,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借款约定,且原告张某已经实际接收了借款,因此借款合同成立。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0万元,年利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文链接:/news.asp?classid=8.2&bname=企业法律服务&sname=部门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胡某被告:钱某原告胡某、被告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是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是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也是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虹桥路某号的某某酒店公寓装修工程发给原告,而原告需要被告出借人民币500万。
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9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7日,从银行取出现金100万、50万、50万交给被告,上述三笔借款出借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
2010年6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一张金额为200万的支票作为借款,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只是在支票存根处签了名,此外,原告还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未出具相关凭据),嗣后,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进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
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00万,原告继续催讨剩余款项,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尚欠的400万。
为了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支票存根、支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对金额为400万的借贷提供了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对另100万借款本金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100万的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被告钱某归还原告胡某300万的借款,驳回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100万的借款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若出借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出借借款的存在,故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原文链接:/news.asp?classid=8.2&bname=企业法律服务&sname=部门案例。
刘豪华与陈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豪华与陈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柯彬【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柯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豪华;陈富章【当事人】刘豪华陈富章【当事人-个人】刘豪华陈富章【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豪华【被告】陈富章【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富章在二审庭审中陈述,2019年4月2日,张金祥将5万元给陈富章,陈富章再将5万元给刘豪华。
刘豪华将5万元借款存入小花园建设银行,借期一年。
到2020年4月1日就要还钱,刘豪华就打电话给陈富章,要求再借给他,故2020年3月31日的5万元借条是2019年借款的再借。
吴仕光出庭作证陈述:时间其记不清了,陈富章叫其过去说刘豪华过来借款,其现场有看到公文袋,其听到说不用数。
当时还没有疫情,借了后还去饭店吃饭。
张金祥出庭作证陈述,陈富章借款后刘豪华与其一起去小花园那边的银行存款。
刘豪华则否认了上述陈述,称2019年4月2日其没有与陈富章等人共同去存款。
二审庭审中,审判员询问:“2019年4月2日的借款的利息也是通过吴仕光还给陈富章的吗”;刘豪华陈述:“是通过吴仕光给的利息”;吴仕光作证:“2019年的时候是转到我这里,由上诉人每月转2500元给我,我再转给陈富章,共转了三四个月。
我每个月有转2500元给被上诉人,我手机中还有记录”陈富章陈述:“张金祥约定的利息原来是3分,后来刘豪华还不出来,我就说算了,就2.5分利息,现在他又来反驳说原来3分又变2.5分息。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
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
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个人】张恒郑爽【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周俊薛利娜赵嘉炜滕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恒【被告】郑爽【本院观点】本院对此认为,首先,对张恒提供的为复印件、自行截屏打印件、形成于中国境外、使用英语记载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均无法认定;其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双方协商一致由郑爽向张恒支付报酬、分红并使用报酬、分红直接抵扣案涉款项2,000万元的约定,无2,000万元系郑爽支付给张恒的离职补偿的内容;再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双方进行代孕、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的经营情况、社交APP的情况、郑爽参与演艺节目的情况及收入、出入境及护照、签证等的内容,均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双方之间存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4""002004001""002004001030""002004001030003"]"Gid":"1 970325147706866""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IsHave 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1.09""CaseFlag":"(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Title":"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CaseGrade":["06""0602"]"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4""0404""04040 2"]"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魏恩源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魏恩源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川18民终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玉简克红邓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恩源;张东【当事人】魏恩源张东【当事人-个人】魏恩源张东【代理律师/律所】苟鑫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汪利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苟鑫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汪利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苟鑫汪利梅【代理律所】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恩源【被告】张东【本院观点】魏恩源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反映本案所涉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之规定,魏恩源在本案当中虽未提交借款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但其提交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及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明款项事实交付的证据,应当认定魏恩源对与张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
赵伟诉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赵伟诉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1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立赵慧颖杨海山【审理法官】王文立赵慧颖杨海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伟;孙秀丽【当事人】赵伟孙秀丽【当事人-个人】赵伟孙秀丽【代理律师/律所】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重阳李红伟【代理律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伟【被告】孙秀丽【本院观点】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借款是赵斌、孙秀丽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赵斌的个人债务,孙秀丽对案涉借款本息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情况看:1.赵伟虽然未提供赵斌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赵斌银行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及二审调取的赵斌尾号7629卡的银行流水,足以认定赵斌向其借款5万元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借款是赵斌、孙秀丽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赵斌的个人债务,孙秀丽对案涉借款本息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情况看:1.赵伟虽然未提供赵斌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赵斌银行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及二审调取的赵斌尾号7629卡的银行流水,足以认定赵斌向其借款5万元属实。
徐虎与余峰、肖金燃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虎与余峰、肖金燃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邦鑫张爱东刘全明【审理法官】王邦鑫张爱东刘全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虎;余峰;肖金燃【当事人】徐虎余峰肖金燃【当事人-个人】徐虎余峰肖金燃【代理律师/律所】陈立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立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立江【代理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虎【被告】余峰;肖金燃【本院观点】余峰主张徐虎偿还借款208000元,提供了徐虎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及余峰向其转款的依据,故一审认定余峰的请求成立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不当得利违约金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徐虎提供的证据,对转款凭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在以下理由部分阐述。
徐虎提供的承诺书,落款处无人签名,且未载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不予认定。
还款现金3000元无充分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虎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分八次向余峰转款共计51000元,2018年7月25日转款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峰主张徐虎偿还借款208000元,提供了徐虎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及余峰向其转款的依据,故一审认定余峰的请求成立正确。
徐虎以一张无人签名、无法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承诺书载明的借款本金15.15万元,主张余峰给其借款本金为15.1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徐虎虽在2017年向余峰转款51000元,但在之后2018年5月29日向余峰出具的承诺书中仍确认借款金额为208000元,表明当时双方认可徐虎支付的款项不予抵扣借款本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民间借贷纠纷案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案流程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可分为立案、调解、诉讼等流程。
The process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usually includes case filing,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2.当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调解解决。
When disputes arise in private lending, parties involved can choose to file a lawsuit or resolve through mediation.3.首先,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法院会立案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
First, after receiving the complaint, the court will file the case and summon both parties to appear in court.4.法院会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The court will listen to the statements and argumen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they are summoned to appear in court.5.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会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Based on the evidence and statements provided by both parties, the court will facilitate them to reach a mediation agreement.6.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进行庭审,并依法判决。
If both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mediation agreement, the court will conduct a trial and make a ruling according to the law.7.判决书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判决或者提起上诉。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
原告张某辩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双方均无异议。
2. 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10万元,被告李某亦收到该款项,双方均无异议。
3. 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
4. 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有权要求其归还。
至于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2. 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证据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几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有效的方法
几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有效的方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方式有多种,下面将介绍几种简单有效的方法:1.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常用方式。
当出现纠纷时,借贷双方可以主动展开对话,尝试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并尝试找到平衡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点是简单、灵活,可以减少争议的进一步升级。
2.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员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会在双方的协商过程中提供建议和帮助,协助双方解决矛盾,达成共识。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少双方的成本,并有助于保持关系的和谐。
3.仲裁: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通过由专家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仲裁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裁决。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单,速度相对较快,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起诉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当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起诉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针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决。
诉讼的优点是有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5.财产调解:在一些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对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这时,可以通过财产调解来解决纠纷。
财产调解是指一方通过转让、还款、赔偿、典当等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财产调解的优点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对于债务方来说,能够减轻债务负担,对于债权方来说,能够收回部分债权。
总的来说,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起诉诉讼以及财产调解等多种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借贷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刘建与周凤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刘建与周凤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周凤屏【当事人】刘建周凤屏【当事人-个人】刘建周凤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被告】周凤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案涉借条载明50万元借款由刘建出资的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转入拉某公司账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首先需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而此种合意通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体现,其次借款必须实际交付,通常以银行转款凭证、收条等形式体现。
本案中,刘建提供了周凤屏出具的借条,周凤屏对此予以认可,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关于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周凤屏认为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借条载明50万元借款由刘建出资的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转入拉某公司账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由刘建转入,该账户资金由刘建管理、支配,周凤屏及西某公司并不能支配该账户资金。
刘建在借条出具当天按照约定通过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转入拉某公司账户50万元,周凤屏在二审庭审中亦认可是其要求刘建将该50万元转入拉某公司,结合刘建与拉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事实,能够证明刘建已按照周凤屏的要求实际交付了50万元借款。
周凤屏辩称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系其与案外人合伙经营水泥的共管账户,其需用钱的时候就向刘建出具借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王伟与招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伟与招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郑玉莲林竹【审理法官】陈小红郑玉莲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招珠生【当事人】王伟招珠生【当事人-个人】王伟招珠生【代理律师/律所】杨龙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王凤丽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龙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王凤丽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龙王凤丽【代理律所】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被告】招珠生【本院观点】王伟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没有重要影响,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自认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王伟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王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招珠生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伟与招珠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虽然招珠生在另案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曾作出王伟从未向其支付过租金的陈述,但该陈述并非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形成,故在本案中不能当然适用自认予以采纳。
另外,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中王伟亦是主张涉案24万元是借款而并非租金,招珠生基于王伟该主张而抗辩王伟应另案主张权利并非当然承认该24万元是借款。
因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仍应综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判断。
本案中,王伟主张其向招珠生出借借款24万元,其中对于其主张的9万元现金借款,因王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招珠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争议,如果不及时解决,会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调解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以下是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注意事项:
1. 调解应以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不能偏袒一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 调解应以事实为基础,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尽可能还原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
3. 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建议,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4. 调解过程应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5. 调解结果应合法、公正、有效,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并予以执行。
6. 调解员应具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不得参与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收受贿赂、索取好处等违法行为。
7.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能够妥善处理各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总之,调解是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法,调解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 1 -。
2021案例:孙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1案例:孙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徐某与孙某所在公司素有⽣意往来,徐某因资⾦周转困难向孙某所在公司借款,经孙某账户转出10万元,后孙某所在公司向徐某索要⽋条,徐某向孙某出具了⽋条,但未能按期归还。
孙某委托本⼈起诉,徐某妻⼦主动联系孙某,承诺还款。
徐某妻⼦在开庭前还清款项,孙某撤诉。
2、律师点评
案件证据充分,有⽋条、有转账记录,有对⽅的⾝份证号,有明确的⾝份信息,实践中最好拍下对⽅的⾝份证照⽚。
案件办理过程顺利,对⽅妻⼦代为还清⽋款,我⽅撤诉。
诉讼不⼀定有⽤,但不诉就只能维持现状,因起诉对⽅,对⽅亲属代为还款,也是理想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企图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并就此订立协议的行为,不但有违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双方当事人就此行为订立协议,并就协议内容诉至法院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1336099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审理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要点提示】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基本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被告(上诉人):张秀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
如果张秀方(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
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
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
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
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评析】本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
对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所涉协议性质分析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本案的关键。
从该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
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张秀方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
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德。
《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吸纳了法理和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的内容。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框架内。
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
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
因此,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二、本案各种处理思路的分析围绕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存有几种不同思路。
一审法院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张秀方将钱款返还给张正青。
从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思路,但该意见存在较大缺陷:首先,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此外结合民法理论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原理,本案单纯运用无效后返还的思路处理并非很妥。
其次,从社会效果上分析,按这种思路判决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客观上造成“人财两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秀方的实际付出,同时根据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意见(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但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认定双方违背公序良俗,又判决驳回诉请,则张秀方取得70万元并无依据,可能会有矛盾之处。
(2)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的本意应该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的情况是已给付,不应直接适用。
(3)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如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造成法院支持所谓“二奶”等问题,产生不良导向。
二审法院的另外一种思路认为应驳回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
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但这种思路有以下的问题:首先,从收缴的思路来看,立法本意应该是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且有惩戒性后果的行为,如赌博、违法经营等,包养情妇行为认定为这种意义的非法行为过于严格。
其次,收缴并非民事责任承担形式,而是一种惩罚手段。
《民法通则》属民事法律规范,其规定类似收缴等带有公权力色彩的惩罚措施只是指引性的条款,一般而言需要下位法的支撑,否则直接运用《民法通则》采取收缴手段,会有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过多之嫌。
从立法体例上看,民事法律中收缴的立法模式一般都系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并非各国通例。
再次,70万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如直接收缴国家,会使其配偶丧失了救济权。
此外,纵观整部《婚姻法》,除了重婚、遗弃和虐待这三种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相关刑法条文规制外,其他规定均未设立相应的罚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认定过错时,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意义。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可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
驳回张正青起诉的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正青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三、对审理类似借贷案件的启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
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
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
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编后补评】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禁止公民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是指超越权利的范围或违背社会公德而行使的权利。
正如本案以“婚外情”为债发生原因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
权利滥用是违法的,可此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又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它并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即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准来分析判断,明显不当而应予禁止。
为解决民事法律具体规范所不能解决的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弹性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权利的滥用。
这一原则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确认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的框架内。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一语,而是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指称,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第7条都将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其实质就是吸纳了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内容。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论理上均适用该法律原则否定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价值作用。
但在处理后果上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仍套用合同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思路,未考虑本案造成无效的原因不法和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显然不妥。
如果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归还借款”,会使其“人财两得”(协议存续了近一年),其效果仍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方式。
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给付的,其请求权行使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