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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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胡某

被告:钱某

原告胡某、被告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是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是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也是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虹桥路某号的某某酒店公寓装修工程发给原告,而原告需要被告出借人民币500万。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9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7日,从银行取出现金100万、50万、50万交给被告,上述三笔借款出借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2010年6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一张金额为200万的支票作为借款,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只是在支票存根处签了名,此外,原告还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未出具相关凭据),嗣后,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进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00万,原告继续催讨剩余款项,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尚欠的400万。

为了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支票存根、支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对金额为400万的借贷提供了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对另100万借款本金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100万的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被告钱某归还原告胡某300万的借款,驳回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100万的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若出借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出借借款的存在,故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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