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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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为李某向宋某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为李某向宋某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李某某为李某向宋某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4年3月4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宋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宋某担心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要求李某的叔叔李某某来担保。

马莉、张莹莹与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马莉、张莹莹与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马莉、张莹莹与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7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莉;张莹莹;陈虎【当事人】马莉张莹莹陈虎【当事人-个人】马莉张莹莹陈虎【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陈晓芬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兰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曾一鸣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陈晓芬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兰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曾一鸣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陈晓芬梅亚兰曾一鸣【代理律所】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莉;张莹莹【被告】陈虎【权责关键词】代理共同共有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就借款情况的表述前后存在多处矛盾,未查明借款事实,但被上诉人一审已提交2015年9月23日的《借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2016年9月12日的《借条》、《收条》、与借款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涉案借款已实际支付,并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主张借款未实际支付但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提到的遗产问题。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房产属于张某与上诉人马莉共同共有房产,该房产中属于张某的部分应为其遗产,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林祥、毕崇佳与王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祥、毕崇佳与王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祥、毕崇佳与王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黑10民终1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凡柳冬梅郭艳辉【审理法官】王凡柳冬梅郭艳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祥;毕崇佳;王晶芳【当事人】林祥毕崇佳王晶芳【当事人-个人】林祥毕崇佳王晶芳【代理律师/律所】关蕾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蕾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蕾袁绍伟【代理律所】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祥;毕崇佳【被告】王晶芳【本院观点】该证据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出具的业务凭证,能够证明王晶芳出借资金的来源,本院予以采信。

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且属单一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1.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二上诉人应给付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是多少;3.被上诉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

即使林祥、毕崇佳该主张成立,亦不能免除林祥、毕崇佳二人的给付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诉讼时效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自认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二上诉人应给付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是多少;3.被上诉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

林祥、毕崇佳于2013年1月9日给王晶芳出具100000元借据,王晶芳举证了其丈夫于同年1月8日取款150000元的取款凭证,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林祥、毕崇佳抗辩称未收到借款,是从案外人吴某某的借据改换而出具的案涉借据。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

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

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

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

小李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就向老张借了5万块钱,当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半年过去了,小李的生意不太顺利,没有能力按时还钱。

老张多次找小李催讨,小李每次都表示很抱歉,但实在是拿不出钱来。

老张心里很着急,自己也有一些家庭支出等着这笔钱,两人的关系也因为这件事变得紧张起来。

二、调解过程。

# (一)初次调解。

1. 倾听双方诉求。

我把老张和小李叫到一起进行调解。

老张一上来就很激动,他说:“小李啊,你当初借钱的时候说得多好听啊,说半年肯定还。

我这是看在咱们多年邻居的份上才把钱借给你,我现在也有难处啊,孩子上学要用钱,我老伴儿身体不好,看病也得花钱。

你倒好,还钱的时候连个动静都没有。

”小李则一脸无奈,低着头说:“张哥,我知道我错了。

我这生意赔得一塌糊涂,现在真是身无分文。

我也想还您钱,但是我现在连进货的钱都没有,更别说还您这5万了。

”2. 分析问题所在。

我听了他们俩的话,就对小李说:“小李啊,你借了钱就得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你现在生意不好是一回事,但你不能就这么拖着老张不管啊。

老张也有他的难处,他能在你困难的时候帮你,你也得讲点情义。

”然后我又对老张说:“老张啊,我知道你着急,但是小李现在确实是遇到困难了,咱们也得给他点时间想办法。

”3. 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我提出一个初步的想法:“小李,你看这样行不行,你现在虽然没有5万,但是你能不能先凑一部分,哪怕是1万也好,先还给老张,让老张也能缓解一下他的经济压力。

然后剩下的4万,咱们再重新定个还款计划。

”小李皱着眉头说:“哥,我现在真的是1万都拿不出来啊。

我店里的货都积压着,根本卖不出去。

”老张一听就更生气了:“你这不是耍无赖吗?1万都拿不出来?”# (二)深入调查与二次调解。

1. 深入调查小李的财务状况。

看到这种情况,我觉得得深入了解一下小李的财务状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案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案流程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可分为立案、调解、诉讼等流程。

The process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usually includes case filing,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2.当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调解解决。

When disputes arise in private lending, parties involved can choose to file a lawsuit or resolve through mediation.3.首先,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法院会立案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

First, after receiving the complaint, the court will file the case and summon both parties to appear in court.4.法院会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The court will listen to the statements and argumen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they are summoned to appear in court.5.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会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Based on the evidence and statements provided by both parties, the court will facilitate them to reach a mediation agreement.6.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进行庭审,并依法判决。

If both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mediation agreement, the court will conduct a trial and make a ruling according to the law.7.判决书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判决或者提起上诉。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

原告张某辩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双方均无异议。

2. 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10万元,被告李某亦收到该款项,双方均无异议。

3. 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

4. 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有权要求其归还。

至于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2. 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证据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几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有效的方法

几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有效的方法

几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有效的方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方式有多种,下面将介绍几种简单有效的方法:1.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常用方式。

当出现纠纷时,借贷双方可以主动展开对话,尝试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并尝试找到平衡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点是简单、灵活,可以减少争议的进一步升级。

2.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员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会在双方的协商过程中提供建议和帮助,协助双方解决矛盾,达成共识。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少双方的成本,并有助于保持关系的和谐。

3.仲裁: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通过由专家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仲裁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裁决。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单,速度相对较快,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起诉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当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起诉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针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决。

诉讼的优点是有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5.财产调解:在一些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对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这时,可以通过财产调解来解决纠纷。

财产调解是指一方通过转让、还款、赔偿、典当等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财产调解的优点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对于债务方来说,能够减轻债务负担,对于债权方来说,能够收回部分债权。

总的来说,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起诉诉讼以及财产调解等多种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借贷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刘建与周凤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刘建与周凤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刘建与周凤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周凤屏【当事人】刘建周凤屏【当事人-个人】刘建周凤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被告】周凤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案涉借条载明50万元借款由刘建出资的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转入拉某公司账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首先需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而此种合意通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体现,其次借款必须实际交付,通常以银行转款凭证、收条等形式体现。

本案中,刘建提供了周凤屏出具的借条,周凤屏对此予以认可,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关于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周凤屏认为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借条载明50万元借款由刘建出资的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转入拉某公司账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资金由刘建转入,该账户资金由刘建管理、支配,周凤屏及西某公司并不能支配该账户资金。

刘建在借条出具当天按照约定通过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转入拉某公司账户50万元,周凤屏在二审庭审中亦认可是其要求刘建将该50万元转入拉某公司,结合刘建与拉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事实,能够证明刘建已按照周凤屏的要求实际交付了50万元借款。

周凤屏辩称西某公司尾号0146账户系其与案外人合伙经营水泥的共管账户,其需用钱的时候就向刘建出具借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陈思敏与梁勇、钟环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思敏与梁勇、钟环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思敏与梁勇、钟环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3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宇俊谢敏忠徐闯【审理法官】梁宇俊谢敏忠徐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思敏;梁勇;钟环女【当事人】陈思敏梁勇钟环女【当事人-个人】陈思敏梁勇钟环女【当事人-公司】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旻李静染钟晨【代理律所】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思敏【被告】梁勇;钟环女【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社会公共利益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陈思敏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86.50万元是否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个人】张恒郑爽【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周俊薛利娜赵嘉炜滕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恒【被告】郑爽【本院观点】本院对此认为,首先,对张恒提供的为复印件、自行截屏打印件、形成于中国境外、使用英语记载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均无法认定;其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双方协商一致由郑爽向张恒支付报酬、分红并使用报酬、分红直接抵扣案涉款项2,000万元的约定,无2,000万元系郑爽支付给张恒的离职补偿的内容;再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双方进行代孕、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的经营情况、社交APP的情况、郑爽参与演艺节目的情况及收入、出入境及护照、签证等的内容,均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双方之间存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4""002004001""002004001030""002004001030003"]"Gid":"1 970325147706866""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IsHave 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1.09""CaseFlag":"(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Title":"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CaseGrade":["06""0602"]"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4""0404""04040 2"]"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彭云林与唐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彭云林与唐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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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8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0 14:15:22
彭云林与唐崇宇民间借贷纠纷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04民终870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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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潮宏、钟少丽与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钟潮宏、钟少丽与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钟潮宏、钟少丽与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介志刘静文陈晓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潮宏;钟少丽;邵玉萍【当事人】钟潮宏钟少丽邵玉萍【当事人-个人】钟潮宏钟少丽邵玉萍【代理律师/律所】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陈丹燕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郭植英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陈丹燕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郭植英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权陈丹燕郭植英【代理律所】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钟潮宏;钟少丽【被告】邵玉萍【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32:27钟潮宏、钟少丽与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5民终7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潮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燕,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少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燕,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钟潮宏、上诉人钟少丽因与被上诉人邵玉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钟少丽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5民终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钟少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洪才、李亚丽与罗某1、罗某2、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洪才、李亚丽与罗某1、罗某2、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洪才、李亚丽与罗某1、罗某2、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立新庄少山李飞洲【审理法官】张立新庄少山李飞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洪才;李亚丽;罗安祺;罗安晴;罗安诚;万琴【当事人】王洪才李亚丽罗安祺罗安晴罗安诚万琴【当事人-个人】王洪才李亚丽罗安祺罗安晴罗安诚万琴【代理律师/律所】张剑波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韩东海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剑波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韩东海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剑波韩东海【代理律所】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洪才;李亚丽【被告】罗安祺;罗安晴;罗安诚;万琴【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重大误解追认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罗伟建与万琴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罗安祺;于2014年1月1日生育罗安晴;于2018年11月1日生育罗安诚。

2019年9月20日,乐昌市公安局城关北区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罗国仁。

2020年4月7日,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经核查,罗国仁与谭雪英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儿子取名:罗伟志(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9)、罗伟建(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9)。

谭雪英于1990年5月登记死亡注销。

罗伟建于2019年12月25日去世。

2020年4月8日,余细妹出具一份《声明书》,主要内容:我儿子罗伟建于2019年因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其合法继承人之一。

金玲琮与杨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金玲琮与杨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金玲琮与杨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承林于燕刘红雅【审理法官】王承林于燕刘红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玲琮;杨文豹【当事人】金玲琮杨文豹【当事人-个人】金玲琮杨文豹【代理律师/律所】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兴硕范宏生【代理律所】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玲琮【被告】杨文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签署日期为2014年8月8日的两张借条是否为同一笔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双方重新计算,双方认可金玲琮向杨文豹实际还款数额为285600.66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签署日期为2014年8月8日的两张借条是否为同一笔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杨文豹从其爱人张巧荣的工商银行卡提取现金130000元支付与金玲琮。

当日金玲琮向杨文豹出具借款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一张。

第二张借条借款金额为15万元,经查杨文豹于8月21日现金支付金玲琮20000元,于10月5日按金玲琮要求向任学勤转账支付30000元,于10月14日按金玲琮要求向吴海潮转账支付30000元,于10月15日向金玲琮转账支付50000元,于11月1日向金玲琮转账支付19500元,合计149500元。

后金玲琮要求杨文豹出具借条一张,将借款金额书写为150000元,将借款日期书写为2014年8月8日。

郑国华与陈钊锋、贾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郑国华与陈钊锋、贾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郑国华与陈钊锋、贾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4【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1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永术钟莹莹成振平【审理法官】苏永术钟莹莹成振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国华;陈钊锋;贾亚飞【当事人】郑国华陈钊锋贾亚飞【当事人-个人】郑国华陈钊锋贾亚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国华【被告】陈钊锋;贾亚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郑国华提交其分别向陈钊锋转账10000元、10000元、10000元、85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的微信转账账单截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郑国华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国华要求陈钊锋、贾亚飞归还其借款69000元及利息的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问题。

经审查,郑国华以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钊锋多次支付借款合共69000元为由,主张应由陈钊锋与贾亚飞共同偿还,为此,提供两份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已实际发生。

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本院对于郑国华主张的借款金额为69000元予以采纳。

郑国华主张陈钊锋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欠款金额的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龙舒华与黄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龙舒华与黄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龙舒华与黄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舒华;黄柏鸿【当事人】龙舒华黄柏鸿【当事人-个人】龙舒华黄柏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龙舒华【被告】黄柏鸿【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本案借款尚欠的本金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龙舒华诉任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任汉华向龙舒华偿还借款本金47877元;2.判令任汉华向龙舒华支付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任汉华负担。

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2020)粤0983民初2034号案审理,并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粤098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驳回龙舒华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查明龙舒华主张黄柏鸿在该案起诉前代任汉华偿还了18000元,但该判决并未对黄柏鸿是否代偿了18000元作出认定,龙舒华在该案中也未明确黄柏鸿代偿18000元的时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本案借款尚欠的本金是多少。

龙舒华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黄柏鸿已偿还的借款中,有18000元是代任汉华偿还另案借款的,有9000元是龙舒华帮黄柏鸿照顾小孩的费用,本案尚欠借款本金为23000元,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尚欠7500元不当。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龙舒华提交的(2020)粤098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来看,龙舒华在该案中并未明确黄柏鸿代偿还的18000元是何时偿还的,而且该判决也未对黄柏鸿是否代偿还18000元作出认定,故龙舒华主张黄柏鸿已偿还的借款中有18000元是代任汉华偿还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赵伟诉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赵伟诉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赵伟诉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1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立赵慧颖杨海山【审理法官】王文立赵慧颖杨海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伟;孙秀丽【当事人】赵伟孙秀丽【当事人-个人】赵伟孙秀丽【代理律师/律所】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重阳李红伟【代理律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伟【被告】孙秀丽【本院观点】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借款是赵斌、孙秀丽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赵斌的个人债务,孙秀丽对案涉借款本息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情况看:1.赵伟虽然未提供赵斌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赵斌银行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及二审调取的赵斌尾号7629卡的银行流水,足以认定赵斌向其借款5万元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借款是赵斌、孙秀丽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赵斌的个人债务,孙秀丽对案涉借款本息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情况看:1.赵伟虽然未提供赵斌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赵斌银行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及二审调取的赵斌尾号7629卡的银行流水,足以认定赵斌向其借款5万元属实。

刘柱、姬玉梅与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柱、姬玉梅与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柱、姬玉梅与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7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惠子芳高清王伟云【审理法官】惠子芳高清王伟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柱;姬玉梅;李艳芳【当事人】刘柱姬玉梅李艳芳【当事人-个人】刘柱姬玉梅李艳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柱;姬玉梅【被告】李艳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姬玉梅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姬玉梅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经查,刘柱、姬玉梅系夫妻关系,刘柱、姬玉梅上诉称其二人已分居多年,案涉借款姬玉梅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艳芳在将案涉借款转入刘柱的银行账户之前,刘柱的银行账户中仅剩余800余元,在李艳芳将10万元转入刘柱的银行账户之后,刘柱以每次1000元、2000元、2500元不等分多次将案涉借款取出,符合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数额。

其称案涉借款被其在跑办煤矿手续过程中开支了,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刘柱、姬玉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陈锡财与郑红、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锡财与郑红、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锡财与郑红、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1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陈锡财;郑红;陈雪珍【当事人】陈锡财郑红陈雪珍【当事人-个人】陈锡财郑红陈雪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锡财【被告】郑红;陈雪珍【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2012年8月13日的100000元借款是否属实。

从郑红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见,涉案借款的出借方式都是由陈锡财出具借据,由陈锡财委托黄明福、陈江花等人代收借款,其中大部分借款是由黄明福代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4 02:01:17陈锡财与郑红、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9民终1356号事判决书(2020)粤09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财,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7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女,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4X。

原审被告:陈雪珍,女,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61。

上诉人陈锡财因与被上诉人郑红及原审被告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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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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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胡某
被告:钱某
原告胡某、被告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是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是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也是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虹桥路某号的某某酒店公寓装修工程发给原告,而原告需要被告出借人民币500万。

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9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7日,从银行取出现金100万、50万、50万交给被告,上述三笔借款出借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

2010年6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一张金额为200万的支票作为借款,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只是在支票存根处签了名,此外,原告还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未出具相关凭据),嗣后,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进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

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00万,原告继续催讨剩余款项,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尚欠的400万。

为了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支票存根、支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对金额为400万的借贷提供了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对另100万借款本金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100万的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被告钱某归还原告胡某300万的借款,驳回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100万的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若出借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出借借款的存在,故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原文链接:
/news.asp?classid=8.2&bname=企业法律服务&sname=部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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