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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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苏大 [2008] 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2.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苏州大学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习证明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8年07月04日印发
校对:洪晔
附件:
附件1: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证明出具范围
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含结业、肄业证明,下同)和学位证明。出具人员限于正在或曾在苏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应届或往届学生。
二、学习证明出具流程
1、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
2、申请者(往届生)凭《申办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
3、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学习成绩证明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在读、应届生至所在学院核对并盖章确认;往届生至学校档案馆核对并盖章确认。
4、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全日制本专科生至教务处,研究生至研究生部,成教生至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至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相关部门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者证明文书的外文译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核对并盖章确认;申请者也可自行翻译,但须提供译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证明。
6、申请者持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申办单》、财务处收据、职能部门审核后的证明材料等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最终核实并加盖“苏州大学教务处学习证明专用章”,《申办单》和译件公证证明由教务处收回。教务处根据申请者要求应提供证明材料密封盖章服务。
三、学习证明收费标准
学习证明收费属于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守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为已毕业(含结业、肄业)学生出具学习证明,每份材料初始收费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为2元。
2、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中文书面证明的,不收费。
3、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文书外文副本的翻译费用按照江苏省的物价收费规定,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
4、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均需单独开具、单独收费,每个语种的材料均需单独收费。
四、注意事项
1、学院不能对外出具各类学生的学习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2、各类学生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均不能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位证明。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即相应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