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人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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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摩擦材料分厂
生产工人工资管理制度(试行)
薪金管理的目的是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针对公司连续性流水线生产线作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第1款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严明纪律、杜绝浪费和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四项基本原则。
第2款公司现有生产线测算的额定生产能力、生产线员工人数不变,以及公司核定的员工工资总额稳定不变的“三不变”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生产工人的工资由以下三个单元构成:
a)工时计件工资:按照测算的工时定额,以计件方式发放的工资。
b)考核工资:分为对员工的工作质量的考核,以及生产成本的考核两项。
c)满勤奖:当员工月出勤,达到公司要求,发放此项奖励工资。
三项工资单元考核结果相加,为员工实得工资。
第三条工时计件工资设定依据:
第1款额定月生产能力:根据现有生产线设备数量、设备能力、设备利用率、生产班次、月生产天数等测定。
第2款工序系数:根据各工序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和环境,四大要素确定。
第3款生产定员:根据额定生产能力、单台设备工时等测算,实现设备与人员的合理配置,确定生产定员。
第4款工序单件工资:人均月计件工资×工序系数×工序定员/额定月生产能力;
第5款在设计计件工资标准时,已含各工序加时劳作和假日劳作,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6款计件工资标准充分考虑且平衡各工序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影响因素,不再另行支付各类保健津贴。
第四条计件工资核算方式:
第1款计件工资参考定额完成率进行考核。
定额完成率=当日生产数量/该工序生产定额产量*100%
第2款完成率<1时,同比例下调当日产量的单件工资,公式如下:
计件工资=Σ(当日合格品数量×工序单件工资×完成率)
第3款个别工序完成率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工资=(一档合格数量×一档单件工资)+(二档合格数量×二档工序单件工资)+(……) 第4款兼职工序不计完成率,应达到50%的生产定额要求,或者达到生产安排任务要求。
第5款在生产任务不饱和状态下,完成率参考当月确定的日生产任务量考核。
第五条特殊工时计件工资:
第1款凡从事不易计件的生产工作的,辅助性的工作的,均执行工时计件工资。
第2款特殊工时计件工资,应形成派工制,具体工资标准参考当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时,予以核发。
第3款由生产调度确定工作任务量、工时定额,填写生产任务派工单(见附表四),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签字确认交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核定,最终交车间主任根据完成情况,批准支付工资。
第4款对于不服从生产安排的,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的,不予支付任何形式的工资。
第六条质量考核工资:
第1款产生不合格品的,明确相应责任人,应按照相应责任进行赔偿。
第2款具体考核办法,详见《瑞斯福公司不合格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3款在生产任务不饱和状态下,废品率按照季度汇总考核,即每三个月核算一次。
第七条成本考核工资:
第1款成本应计算到单位产品,并按照当月消耗定额计算成本超支金额。
第2款成本超支,按超支额的5%扣减工时计件工资;
第八条满勤奖:
第1款因生产需要,生产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年度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同岗位的作息时间,由分厂自行确定。
第2款由于生产的均衡性、连续性要求,为保证员工出勤率,设立满勤奖,每月300元。
第3款凡存在如下行为的(公司安排的休息假日除外),不予奖励,从总额中扣除:
a)月内请事假超过1天者;
b)月内累计休病假超过3天者;
c)月内累计休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超过5天者;
d)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两次以上者;
e)月内出现旷工情节者;
f)月内存在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第九条岗位津贴:
第1款根据所担任岗位,承担一定的岗位管理职责的,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2款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表现,予以核发。
第十条试用及新到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3款新到公司操作岗位员工,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实行谈判协议工资,一般不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5倍。
第4款员工试用期满后,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能力表现,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转正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工资执行公司的标准工资系列。
第5款降职或转岗人员到新岗位工作约定培训期,培训期间实行谈判协议工资,一般为新岗位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第1款确属工作需要,分厂可安排夜班生产,上夜班者实行夜班补助,每班补助三元。
第2款员工入职当月,以实际出勤天数和试用期的日工资标准计算首月工资。
第3款调离、辞职和离职等人员工资以调出月的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标准计发。
第4款员工休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核发工资。
第5款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情节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扣发工资。
第6款月度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或有先进事迹的,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规定,由部门提出奖
励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在当月工资中计发奖励工资。
第7款月度工作中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规定,由部门提出处罚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在当月工资中扣发处罚工资。
第8款月度工作中,给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部门提出赔偿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在月工资中全额或分次扣还。
第十二条薪酬支付
第1款支付时间:公司执行薪酬下发制度,考勤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每月5日根据上一考勤周期考核结果向员工支付上月薪酬。
第2款支付形式:公司薪酬采取银行代发形式,个人提供银行卡卡号。
第3款支付责任:
a)薪酬要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受其委托的本公司员工、本人亲属以及持有员工本人委托书的其他
有关人员。
b)员工薪酬属个人隐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人的薪酬收入情况。违者,按严重违
章违纪处罚。
c)公司为员工发放当月工资条,将工资打入本人银行帐户,三日内个人及时对帐查询,如有问
题及时反馈,经核实后,在下月工资调整。
第4款代扣代缴责任:公司有义务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薪酬代扣缴行为。
第5款最低薪酬标准:
a)在员工正常到岗并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月薪酬支付总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薪
酬标准;
b)如发生非员工个人原因一个月以上停工,月薪酬支付总额保证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
费标准。
第十三条附则
第1款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款本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