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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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骨与关节结核的好发年龄为A.新生儿B.婴幼儿C.儿童及青少年D.中年E.老年2.女,27岁,闭经42天,查尿妊娠试验呈阳性,并有轻微的早孕反应,她的末次月经是2004年6月16日,她的预产期应是A.2005年3月23日B.2005年3月22日C.2005年2月26日D.2005年3月26日E.2005年3月24日3.我国卫生发展战略在卫生事业重点选择上,要把A.农村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B.城市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C.西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D.中西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E.西部和东北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4.全科医学竭力倡导推行的医患关系模式是A.主动一被动模式B.指导一合作模式C.共同参与模式D.平等对待模式E.互相协商模式5.调查1998年某地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总体是1998年该地A.每个正常成年男子B.全部正常成年男子C.能调查到且愿意接受调查的全部正常成年男子红细胞数的集合D.全部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的集合E.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6.进行多个样本构成比比较的X2检验,当结论为拒绝无效假设时,可认为A.各总体构成比不同或不全相同B.各总体构成比均不相同C.各样本构成比均不相同D.各样本构成不同或不全相同E.各总体构成比之间两两存在差别7.该患者在全科医师帮助下终于成功戒烟,在戒烟过程中,医生的支持、帮助是A.A.促成因素B.强化因素C.反馈因素D.信息因素E.倾向因素8.分布性休克的目标不包括( )A.中心静脉压达到8—12mmHg、平均动脉压>65mmHgB.尿量>0.5ml/kg/hC.中心静脉血氧饱和度达到>70%的水平D.氧输送指数达到600ml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 )范围设置,以( )举办为主。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

一、总则General principl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2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2.1 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

2.2 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2.3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

2.4 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适用于检验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和脱毛类化妆品。

2.5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适用于检验防晒类化妆品。

二、人体斑贴试验Human Patch Test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人体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对人体皮肤的不良反应。

2引用标准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2-1997)3 试验目的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

4 试验基本原则4.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 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

4.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作为受试物,稀释方法参见《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 1-1997)附录A。

4.4 对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

5 受试者的选择5.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5.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5.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5.2.3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5.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5.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5.2.6 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5.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5.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5.2.9 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5.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5.2.11 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5.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5.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与评价

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与评价

2、化妆品皮肤色素脱失 化妆品引起的色素脱失也有报告。如我国谢满 生等报告1例用奥琪增白蜜引起的面部白斑,颇似 白癜风,再次应用该化妆品又引起色素脱失,证明 了白斑是由于化妆品引起的。外用祛斑霜也有引起 类似反应的报告。
鉴别诊断
• 用化妆品后出现的色素减退应与白癜风、 单纯糠疹等相鉴别。
化妆品毛发损伤
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与评价
李 利
Ph.D M.D
网址:Hppt:// Hppt:// 博客:/lilypfmr
李 利
M.D,Ph D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教授,博导 卫生部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负责人(华西医院) 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功效检验机构负责人(华西医院) L’UNIVERSITE DE FRANCH-COMTE, FRANCE 名誉教授
化妆品中常见的致痤疮原料
• 十六醇、硬脂酸异十六醇酯、蔻酸异丙酯、水杨 酸盐、十二烷基硫酸钠、氯化钠、氯化钾、羊毛 脂类化合物、棕榈酸酯、可可油、椰子油、油酸 异癸酯、棕榈酸异丙酯、月桂酸、十四烷基乳酸 盐、棕榈油、油醇、凡士林、三油酸己六酯、硬 脂酸、硬脂酸丁酯、异丙基异硬脂酸盐等。
鉴别诊断:
甲周围 软组织 损伤
化妆品甲损害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
(contact urticaria due to cosmetics) • 是指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发生、通 常在几小时内消退的皮肤黏膜红斑、水肿和风 团改变。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可分为2种亚 型,即免疫介导反应型和非免疫介导反应型。
常见原因
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病情况
由于化妆品使用人数多,且大多数人在使 用化妆品出现轻度皮肤反应时,往往不就诊, 仅仅自己换一个化妆品了事,因此,实际工作 中,很难确切统计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病率。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化妆品皮肤病及预防

化妆品皮肤病及预防

3化 妆 品皮肤 瘸 的应 对措 施 了解 一 定的 化 妆 品卫 生知 识和 法 规知 识 。正确 选择 、保 存 和使 用化 妆 品,可 以提 高 自我 保护 能力 。使 用化 妆 品出现不 适反 应时应 立 即停用并 到正
规 医院就 诊。
3 1选 择适 合 自己的化 妆品 . 在购 买 和使 用 化妆 品 时要 注 意 以下细 节 :在正 规 商场 或超 市 购买 有 生 产 许可证 的产 品 。根 据 自身皮 肤情 况,并 考虑季 节 、个 体耐 受性 等具体 因素 选 择适合 自己应用 的化 妆品 。使用 新的化 妆 品前 ,为 了避免 引起 过敏或 刺激
卜 7 1 9 ,共 7项强 制性 国家 标准) 97 ,把化 妆 品皮肤 病划 分为 :化妆 品接 触 性 皮炎 、化妆 品光感 性皮 炎 、化妆 品痤疮 、化 妆 品皮肤色 素异 常 、化 妆 品毛 发 损 害 、 化妆 品 甲损 害 等 6 类 : 2 1化 妆品接 触性 皮炎 . 化妆 品引起 的接触 性皮 炎是 化妆 品皮 肤病 的主要 类型 。国内资料 统计 表 明此类损 害 占化妆 品皮肤 病 的 7 %以上 。化妆 品接触 性皮 炎包 括化妆 品 引起 O 的刺激性 接触 性皮 炎和 变态性 接触 性皮 炎 , 特殊 用途 化妆 品如 除臭 、 斑、 祛 脱 毛类 等常 在接 触部位 引起 刺激 性接 触性皮 炎 ,使 用频 率较 高 的普通护 肤 品则 常 常 引起 变应 性接触 性 皮炎 。这类 损伤 多发生 在面 、颈部 ,以成年 女性 多见 。
1概 述 “ 妆 品 卫 生监 督 条 例 ”第 二 条 中 规 定 ,化 妆 品 是 指 “以涂 擦 、喷 化 洒或 者其他 类似 的方法 , 散布于 人体 表面任 何 部位 ( 皮肤 、毛发 、 甲、口唇 ) 指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21-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在卫生费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卫生部门在费用分配时应首先注意的指标是A.卫生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B.人均卫生费用C.卫生各部门的投资比例D.门诊和住院费用构成E.医疗、卫生防疫和妇幼卫生费用的比例2.换取宫内节育器,一般应选择在A.月经前10~14天B.月经前3~7天C.月经期间D.月经干净后3~7夭E.月经干净后10~13天3.某城市为了提高市民的健康状况,决定在今后五年内,建一个大型的生态娱乐公园和两个现代化的体育馆。

这些措施为社会预防中的A.一级预防措施B.二级预防措施C.三级预防措施D.一、二级预防措施E.二、三级预防措施4.健康教育的作用在于A.帮助人们获得健康知识B.帮助人们树立健康观念C.帮助人们自愿采纳健康行为D.帮助人们获得健康E.帮助人们获得高质量生活5.循证医学中最好的证据是指A.基础研究B.大规模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C.经验分析D.病例报告E.描述性研究6.《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几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A.1次B.2次C.3次D.4次E.5次7.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需给出相应的医学意见,以下不属于医学意见范畴的是A.不宜婚配B.不准结婚C.暂缓结婚D.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E.可以结婚但应该控制下一代性别8.一个8个月的婴儿接种麻疹疫苗后,按照我国的儿童免疫程序,下一次预防接种的月龄是A.10个月B.12个月C.15个月D.20个月E.27个月9.两小样本比较的假设检验,首先应考虑A.A.t检验B.非参数检验C.“检验D.进行假设检验的条件E.方差分布10.计算机病毒是指A.编制有错误的程序B.设计不完善的程序C.已被损坏的程序D.特制的具有自我复制和破坏性的程序E.无用的文件11.适合于冠心病患者的运动项目是A.打篮球B.散步C.游泳D.登山E.跑步12.疲劳骨折好发在A.第2跖骨干和月骨B.跟骨和舟骨C.股骨和肋骨D.腓骨和腕骨E.第5跖骨和肱骨13.社区卫生服务以下列哪种医学模式为基础A.生物医学模式B.机械论医学模式C.神灵主义医学模式D.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E.自然哲学医学模式14.某中学生两年来,抑郁,心事重重,成绩由前10名一路下降到35名以后,对同学的言语十分敏感,班主任建议她去做心理咨询。

2021-2022年吉林省松原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1-2022年吉林省松原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1-2022年吉林省松原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家庭权力结构表达正确的是A.家庭权力结构是家庭结构中最重要的B.家庭权力结构可分为四种类型C.家庭权力结构反映了家庭成员的位置D.家庭权力结构一般是固定的E.家庭权力结构不受情感因素影响2.( )病人呼吸的典型特征为病人呼出的气体有烂苹果味A.低血糖昏迷B.乳酸酸中毒C.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高渗性非酮症糖尿病昏迷3.社区诊断可达到的目标不包括A.明确目标人群的有关特征B.明确社区主要卫生问题的范围与程度C.明确社区主要卫生问题D.确定全面建设杜区卫生资源的详细计划E.获取有关组织机构的支持4.社区居民的价值观在影响健康行为方面属于A.促成因素B.强化因素C.反馈因素D.信息因素E.倾向因素5.计算机病毒是指A.编制有错误的程序B.设计不完善的程序C.已被损坏的程序D.特制的具有自我复制和破坏性的程序E.无用的文件6.纳入社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主要以( )为代表。

A.重度抑郁症B.精神分裂症C.躁狂症D.妄想性障碍E.严重神经衰弱7.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A.社区卫生服务B.初级卫生保健C.健康促进D.新型农村合作医疗E.人人享有卫生保健8.关于哨点监测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哨点监测需要定点、定时、定量地进行B.哨点监测的对象主要是高危人群C.根据监测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确定监测哨点D.相对于常规报告,哨点监测耗费低、效率高E.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属于哨点监测9.社区护士小陈到一糖尿病病人家中访视,给病人的足部溃疡换药,并向病人讲解糖尿病的相关知识,在换药时,她担负的角色是A.A.照顾者B.教导者C.咨询者D.管理者E.研究者10.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要求一到两岁婴幼儿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时间是( )A.每季度一次B.每半年一次C.每年一次D.每两年一次11.问卷设计的优点不包括A.被调查者可以细心考虑,自由发表意见B.操作方便,可用于多种内容的调查C.所获得资料适于计算机处理D.适用于各种文化层次的人群E.特别适用于有关态度、行为、知识等的调查12.对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等的调查,要想获得足够的研究样本,最有效的抽样方法是A.系统抽样B.方便抽样C.目的抽样D.雪球抽样E.整群抽样13.婴幼儿时期的记忆特点不包括A.记忆时间长B.记忆内容少C.欢乐的事情易记住D.恐惧的事情易记住E.机械性记忆14.下列哪项不是幼儿期的保健重点A.防止意外创伤B.定期健康检查C.防止风湿热D.防止营养缺乏E.语言训练15.全科/家庭医学被批准为美国第20个医学专业是在哪一年A.1969年B.1986年C.1972年D.1993年E.1997年16.社区卫生诊断的周期一般是A.2年B.3年C.4年D.5年E.6年17.预防自杀行为有多方面的干预措施,下列措施中最重要的是A.减轻压力B.缓和矛盾C.提高应激能力D.改变工作生活环境E.创造友好氛围18.使人们能够对自身的健康及其决定因素加强控制,从而改善其健康的过程,这是指A.社区卫生服务B.初级卫生保健C.健康促进D.新型农村合作医疗E.人人享有卫生保健19.当目标人群处于知晓阶段应该A.通过宣传鼓动激发目标人群对健康问题的关注B.提供信息,进行说服教育C.提供方法,鼓励尝试健康行为D.支持强化,鼓励人们保持新行为E.批评教育,矫正不良态度和行为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测定60名正常成年女性血小板数所得资料只能是计量资料B.统计工作步骤中最重要的是分析资料C.概率是描述某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指标D.样本一定具有随机性E.样本的指标称为参数二、单选题(综合练习)(10题)21.该孕妇最可能的诊断是A.高血压危象B.子痫C.脑出血D.癫痫E.癔症22.内科/儿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不适合于以下何种情况A.预防1~2种特定病原菌的感染B.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C.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时D.有明确感染指征时E.昏迷、休克等患者并发感染时23.下列哪种偏倚在病例-对照研究中不会出现A.选择偏倚B.信息偏倚C.回忆偏倚D.混杂偏倚E.失访偏倚24.两样本均数比较,经t检验得出差别有统计学意义的结论时,P越小,说明A.两样本均数差别越大B.两总体均数差别越大C.越有理由认为两总体均数不同D.越有理由认为两样本均数不同E.越有理由认力两总体均数相同25.骨巨细胞瘤好发于( )A.短干状骨B.长骨干骺端C.扁骨D.长骨骨干26.抗滴虫的特效药是A.磺胺嘧啶B.甲硝唑C.甲氧苄啶D.诺氟沙星E.磺胺米隆27.健康相关行为的含义是A.与健康有关的行为B.与疾病有关的行为C.与健康和疾病有关的行为D.危害健康的行为E.促进健康的行为28.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目的是A.开展健康传播B.制定健康的公共政策C.实施健康干预D.形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E.提供物质环境支持29.说明某现象发生的强度指标为A.全距B.相对比C.率D.均数E.比值比30.形成评价的目的是A.使规划更完善、更合理B.监测规划的执行情况C.评价规划的近期和中期效果D.评价规划的远期效果E.汇总全部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三、基础知识(10题)31.观察者预先制订计划来观察时间或行为的方法属于A.参与观察B.结构观察C.非结构观察D.深入访谈法E.结构式访谈32.以下哪些是主动免疫制剂A.乙肝疫苗B.转移因子C.白喉类毒素D.白破联合疫苗E.白喉抗毒素33.该儿童3剂的脊髓灰质炎疫苗基础免疫程序时间是A.2001年3月15日、2001年4月15日、2001年5月15日B.2001年4月15日、2001年5月15日、2001年6月15日C.2001年3月15日、2001年5月15日、2001年7月15日D.2001年2月15日、2001年4月15日、2001年5月15日E.2001年5月15日、2001年6月15日、2001年7月15日34.对生活在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广播电视覆盖率较低的山区农村居民通过广播电视来宣传“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这种传播策略不符合选择传播媒介的A.持续性原则B.针对性原则C.速度快原则D.可及性原则E.经济性原则35.以下关于妊娠中晚期职业危害对胎儿影响的叙述,错误的是A.随妊娠期的增加,胎儿对致畸的敏感性逐渐下降B.此期内器官分化全部完成,有害因素不会再影响胎儿C.此期内胎儿生殖器官的分化尚未完成D.此期内中枢神经系统继续分化,少数器官仍可出现形态学上的异常E.此期内有害因素可导致胎儿生理功能的缺陷及发育迟缓36.医生了解到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以“离婚”相互要挟。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1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 信息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14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6、其他规定 ●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
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
议,对初稿进行讨论 ● 2006年9月在山东济南召开了编制工作第二次 会
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6年10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 内
容,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 2007年5月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10月形成报批稿
10
主要内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 标识内容真实、科学、完整 ● 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
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 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 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 标识的内容与产品获得的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11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 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
8
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总则
GB 17149.1-1997
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1997
痤疮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装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前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装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

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托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装品皮肤病是指人们一般生活中使用化装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装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装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装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3—1997 化装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 化装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5—1997 化装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6—1997 化装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1997 化装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定义本标准所称的化装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外表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到达清洁、排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使用化装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纳以下定义:3.1 化装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化装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由化妆品导致皮肤病论文

由化妆品导致皮肤病论文

由化妆品导致皮肤病的临床分析摘要:化妆品导致的皮肤病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及附属器官的病变,如红斑、丘疹、皮肤干燥、脱屑、色素沉着、瘙痒或刺痛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由化妆品引起皮肤损伤的情况也在急剧增加。

各种学术会议不断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专业杂志、出版的文献也会经常刊登由化妆品造成的美容皮肤病病例总结。

关键词:化妆品;斑贴试验;对策【中图分类号】r58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016-01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与人们使用化妆品来保护皮肤、美化生活的主观愿望相反。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一个全国性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t17194.1.1997~gb/t17194-7.1997,共7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义的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6类。

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不同的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原则不同的临床综合征。

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所有的患者都是门诊患者,诊断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1997年发布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在88例病例中女性占据72例,男性占据16例;其中化妆品接触皮炎的有71例(为80.7%),由化妆品光感性皮炎为4例(4.5%),化妆品痤疮为5例(5.7%),化妆品毛发损害为2例(23%),化妆品甲损害的为6例(6.8%);年龄范围15~20岁为8例,21~30岁之间的为27例,范围为31~40岁有36例,范围为41~50岁为12例,范围为51~58岁为5例,平均16~56岁;已婚的为72例,未婚的为16例。

1.2方法:所有病例均做斑贴试验,斑试抗原采用南京医科大学附院皮肤免疫室研制的标准筛选系列抗原20种,是以0.9%的氯化钠溶液做对照,结果是按icdkg 标准的判断。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前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

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定义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化妆品监管实务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一、化妆品定义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

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
24
三、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 等),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 的产品。
四、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无感染性。
25
五、对产品的要求 (一)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和婴儿、儿童用化妆品
(1998)卫妆准字29-QG-09-0999号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进字第0001号
(1998)卫妆准字04-JK-09-9999号
2.产品生产许可证
XK16-108 0001
3.产品执行标准,
国标/企业标准
9
4.(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生产批号及限有效期内使用,
5.生产企业名称,
《化妆品卫生规范》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23
第一部分 总则(全文)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
3.2001年6月14日, 卫生部发出通知,对超过有效使用期 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禁止 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
四、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7号颁布《化妆品卫生规 范》,规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有关单位严 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 的文件及标准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5源自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

化妆品功效验证指导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提高化妆品功效评价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化妆品功效评价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保护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条件,科学、公正开展功效验证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结果,并接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化妆品功效评价可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人体试验(如临床评价、仪器定量测试、图像分析和志愿者自我评估),离体测试以及体外测试等。

第五条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化妆品功效宣称提供充分的测试数据支持。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对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实施条件和要求,对委托机构及所有功效评价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第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检验机构作为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化妆品功效验证实验室。

第八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设立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查工作,建立化妆品功效验证伦理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

第九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也可委托其它机构按规定设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对其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双方应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十条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功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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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
前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

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痤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6 化妆品甲损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 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 1714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5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 处理原则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A1 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

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

具体试验方法见GB 17149.2—1997附录A。

A2 化妆品斑贴试验时,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释剂:蒸馏水、白凡士林、植物油、70%乙醇及丙酮。

A3 选择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原则上应低于其刺激浓度,对下列各类化妆品建议采用以下浓度及稀释剂进行斑试:
表A1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表B1 化妆品变应原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C1 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经皮肤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

C2 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是协助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试验阴性者应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综合判断。

必要时进行其他相关的特殊检查。

C3 诊断化妆品皮肤病应紧密结合临床资料,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化妆品,进行动态观察,对具体病例作具体分析。

C4 化妆品品种繁多,化妆品所致皮肤病临床表现各异,凡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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