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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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苏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发展禁采成果,现就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认识《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基本控制了过去开采过度、布局不合理、重开发轻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

一些地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经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隐患,违规开山采石出现回潮和反弹。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禁采区域,禁采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苏政办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二月四日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2月)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并对禁采区的开山采石企业分步实施关闭,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滥采乱挖山体资源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绿色江苏”的迫切需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

做好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列为实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在照《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是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及时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

二、协调配合,全力推进。

各级要严格按照部《通知》方案部署要求,分阶段实施百日行动工作。

同时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工作安排上做到统筹兼顾,在部门分工上形成合力,在人员力量分配上突出重点。

省厅将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陶培荣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并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实施百日行动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迅速动员部署,组织得力人员成立工作班子,全力推进百日行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3]1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13号2003年11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十月)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五部委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认为,江苏省土地市场管理是比较规范的,土地利用效益比较高。

同时,督查组也指出了我省个别地区开发区数量过多、开发区设立和扩区管理不规范、调整行政区划后没有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征地安置补偿工作有待改善等问题,并提出了督查建议。

根据督查组的意见,现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整合全省开发区,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扩大开发区开发区建设对我省工业化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

但近年来一些地区违规设立或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经济运行质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以及五部委督查组的督查建议,按照“有所保、有所压”的原则,对开发区、园区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顿规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苏政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2004年4月)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

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业务基础建立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4日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9•【字号】苏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调整矿业结构的迫切需要。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最近,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作出了具体安排。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的好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3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前一阶段工作,我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治乱的任务已经完成,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家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

但也必须看到,我省整顿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非法开采有随时回潮反弹的可能,非法转让、偷采盗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越权发证、化整为零切块出让、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和砖瓦粘土开发利用专项整治任务还十分艰巨,资源整合、建章立制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

各地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顿成果,在规范开发秩序上下功夫,继续深入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最近,国土资源部为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检查验收意见,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巩固整顿工作成果。

一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认真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制度,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顶风违法行为,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反弹。

二要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动态巡查,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要认真总结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来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不到位以及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对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抓紧严肃处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政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2003年7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利用。

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地方,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

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

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并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各地的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足额补偿到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7.17•【字号】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2004年7月17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坚决制止非法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征地补偿不落实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现就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当前,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有的地方开发区(园区)擅自扩大规模,非法圈占耕地,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地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强行拆迁农民住宅;有的地方土地征而不用,造成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耕地撂荒等。

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征用纠纷,出警不慎,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

上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期群众信访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揭露的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观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扭转当前土地执法偏软的状况,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依法维持正常的管地用地秩序,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地用地和征地补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4]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6【实施日期】2004.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分解(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

清理项目的重点是去年以来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电石、铁合金建设项目。

此项工作要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用地清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提供新上项目审批情况。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

此项工作要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管责任(一)落实第一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履行主管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按照“既查事,又查人,消除违法状态”的原则,通过警示约谈、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审批、明确“土地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和“国土资源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等途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苏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2004年10月2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

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

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分级筹集使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见》(苏发〔2001〕12号)规定,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应缴省的20%部分暂不集中。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9•【字号】苏政办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9号2004年5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决定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深入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务院作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决策,是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把住土地供应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主要包括去年以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苏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代表同级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用,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苏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土地督察工作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土地监督、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对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土地督察制度的思想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管地用地,严格规范用地行为,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土地督察政策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土地利用和管理、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土地信访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

对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切实改进。

三、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我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省政府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件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设用地供应使用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9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9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96号1999年7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一是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以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农林开发项目名义以及利用拍卖的“四荒”土地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三是企业改制中未进行规范处置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四是虽以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但不符合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清理工作从1999年7月下旬开始,以市、县为单位进行。

清理工作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为清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在省政府部署该项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应以政府名义发布公告,要求属于清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报土地使用情况。

(二)申报、审核阶段(9月10日前)。

属清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携带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申报土地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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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

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

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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