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是提示的
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地。 注 1 高电阻接地的系统设计应符合 R0≤XC0 的准则,以限制由于电弧接地故障产生的瞬
态过电压。一般采用接地故障电流小于 10A。R0 是系统等值零序电阻,XC0 是系统每相的对 地分布容抗。
2 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为获得快速选择性继电保护所需的足够电流,一般采用接地故障 电流为 100A~1000A。对于一般系统,限制瞬态过电压的准则是(R0/X0)≥2。其中 X0 是系 统等值零序感抗。 2.2 少雷区 less thunderstorm region
应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a)3kV~10kV 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和所有 35kV、66kV 系统,
10A。
b)3kV~10kV 非钢筋混凝土或非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当电压为:
1)3kV 和 6kV 时,30A;
2)10kV 时,20A。
c)3kV~10kV 电缆线路构成的系统,30A。
表 1 发电机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
发电机额定 发电机额定容 电流允许 发电机额定电 发电机额定容 电流允许
电压
量
值
压
量
值
kV
MW
A
kV
MW
A
6.3
≤50
4
13.8~15.75
最新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 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DL/T62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4-21批准199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500kV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等;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SF6GIS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7—79即行废止;SD119—84除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对应的旧标准:SDJ 8-79;SD 119-8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rounding for AC edectrical insf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DL/T621—1997 Grounding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9-02批准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加了电阻接地系统交流电气装置保护接地接地电阻的规定;2)修订了有效接地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规定;提出3~66kV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进行异地两相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要求;3)补充了接地网非等间距布置时的接地网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的计算方法;4)修订了杆塔接地装置和自然接地极冲击系数的计算方法;5)提出接地装置耐腐蚀的工作寿命的要求;6)增加了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规定;7)参考IEC有关标准补充了低压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和接地装置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后,SDJ8—79和SD119—84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对应的旧标准:SDJ 8-79;SD 119-8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rounding for AC edectrical insf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DL/T621—1997 Grounding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9-02批准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加了电阻接地系统交流电气装置保护接地接地电阻的规定;2)修订了有效接地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规定;提出3~66kV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进行异地两相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要求;3)补充了接地网非等间距布置时的接地网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的计算方法;4)修订了杆塔接地装置和自然接地极冲击系数的计算方法;5)提出接地装置耐腐蚀的工作寿命的要求;6)增加了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规定;7)参考IEC有关标准补充了低压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和接地装置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后,SDJ8—79和SD119—84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DLT620-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0-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4-21批准 199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 119—84《500kV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500kV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等;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SFGIS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 6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 7—79即行废止;SD119—84除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DL/T620-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为3kV,500kV交流系统中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的方法和要求;提供了相对地、相间绝缘耐受电压或平均(50%)放电电压的选择程序,并给出了电气设备通常选用的耐受电压和架空送电线路与高压配电装置的绝缘子、空气间隙的推荐值。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对应的旧标准:SDJ 8-79;SD 119-8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rounding for AC edectrical insf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DL/T621—1997 Grounding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9-02批准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加了电阻接地系统交流电气装置保护接地接地电阻的规定;2)修订了有效接地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规定;提出3~66kV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进行异地两相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要求;3)补充了接地网非等间距布置时的接地网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的计算方法;4)修订了杆塔接地装置和自然接地极冲击系数的计算方法;5)提出接地装置耐腐蚀的工作寿命的要求;6)增加了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规定;7)参考IEC有关标准补充了低压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和接地装置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后,SDJ8—79和SD119—84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最新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 L T62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DL/T62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4-21批准199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500kV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等;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SF6GIS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7—79即行废止;SD119—84除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对应的旧标准:SDJ 8-79;SD 119-8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rounding for AC edectrical insf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DL/T621—1997 Grounding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9-02批准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加了电阻接地系统交流电气装置保护接地接地电阻的规定;2)修订了有效接地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规定;提出3~66kV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进行异地两相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要求;3)补充了接地网非等间距布置时的接地网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的计算方法;4)修订了杆塔接地装置和自然接地极冲击系数的计算方法;5)提出接地装置耐腐蚀的工作寿命的要求;6)增加了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规定;7)参考IEC有关标准补充了低压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和接地装置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后,SDJ8—79和SD119—84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DL/T62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4-21批准199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 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500kV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等;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SF6GIS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7—79即行废止;SD119—84除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为3kV~500kV交流系统中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的方法和要求;提供了相对地、相间绝缘耐受电压或平均(50%)放电电压的选择程序,并给出了电气设备通常选用的耐受电压和架空送电线路与高压配电装置的绝缘子、空气间隙的推荐值。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1997-10-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 1979 年 1 月颁发的 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
术规程》和 1984 年 3 月颁发的 SD 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
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 90 的地区及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殊严重的地区。
3 系统接地方式和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电压
3.1 系统接地方式
3.1.1 110kV~500kV 系统应该采用有效接地方式,即系统在各种条件下应该使零序与正序
电抗之比(X0/X1)为正值并且不大于 3,而其零序电阻与正序电抗之比(R0/X1)为正值并且不大 于 1。
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是提示的
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
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
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 330kV
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 500kV 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
3.1.3 3kV~20kV 具有发电机的系统,发电机内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瞬时切机时,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_DL/T_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_DL/T_620—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DL/T 62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4-21批准 199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 119—84《500kV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500kV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等;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SFGIS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 6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 7—79即行废止;SD119—84除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_T621-1997
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 1.25 倍 对于不装消弧线圈的发电厂 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
置 计算电流等于系统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或系统中最长线路被切除时的最大可能残余
电流值
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 且应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 5.1.2 发电厂 变电所电气装置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
2 名词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名词术语
2.1 接地 grounded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电气装置 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 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2.2 工作接地 working ground 系统接地 System ground
在电力系统电气装置中 为运行需要所设的接地(如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其他装置接地 等) 2.3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ground
I 计算用的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 A 公式(5)中计算用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 采用在接地装置内 外短路时 经接
地装置流入地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对称分量最大值 该电流应按 5 10 年发展后的系统最大运
行方式确定 并应考虑系统中各接地中性点间的短路电流分配 以及避雷线中分走的接地短
DL_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最新)
DL_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最新)一、引言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是我国电力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旨在规范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力系统的复杂化,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DL/T 6201997的最新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涵盖标准的基本原则、过电压保护措施、绝缘配合要求以及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二、标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是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的首要目标。
所有设计和措施必须满足安全要求,防止因过电压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系统故障。
2. 可靠性原则: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工况下有效发挥作用,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设计和措施应尽量经济合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 适应性原则:设计和措施应适应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考虑环境条件、设备特性等因素,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的有效性。
三、过电压保护措施1. 雷电过电压保护避雷针和避雷线:通过安装避雷针和避雷线,将雷电放电引向地面,保护电气设备免受直接雷击。
避雷器:在电气设备附近安装避雷器,限制雷电过电压的幅值,保护设备绝缘。
接地系统:合理设计接地系统,降低雷击时的接地电阻,确保雷电流迅速泄放。
2. 操作过电压保护断路器合闸电阻:在断路器合闸过程中,通过合闸电阻限制操作过电压的幅值。
并联电抗器:在系统中安装并联电抗器,吸收操作过程中的多余能量,降低过电压水平。
避雷器:在关键部位安装避雷器,限制操作过电压的幅值。
3. 暂时过电压保护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合适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如直接接地、经电阻接地等,降低暂时过电压的影响。
无功补偿装置:通过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调节系统电压,减少暂时过电压的发生。
四、绝缘配合要求1. 绝缘水平选择设备绝缘水平:根据系统的电压等级和过电压水平,选择合适的设备绝缘水平,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和过电压情况下均能安全工作。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
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
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 330kV
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 500kV 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
a)工频过电压的1.0p.u. = U m / 3 ;
b)谐振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的1.0p.u. = 2U m / 3 。
注:Um 为系统最高电压。 3.2.3 系统最高电压的范围:
a)范围Ⅰ,3.6kV≤Um≤252kV; b)范围Ⅱ,Um=>252kV。
4 暂时过电压、操作过电压及保护
4.1 暂时过电压(工频过电压、谐振过电压)及保护
a)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点的长时间电压位移不应超过系统标称 相电压的 15%。
b)消弧线圈接地系统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宜超过 10A,必要时可将系统分区运行。消弧 线圈宜采用过补偿运行方式。
c)消弧线圈的容量应根据系统 5~10 年的发展规划确定,并应按下0 的地区及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殊严重的地区。
3 系统接地方式和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电压 3.1 系统接地方式 3.1.1 110kV~500kV 系统应该采用有效接地方式,即系统在各种条件下应该使零序与正序 电抗之比(X0/X1)为正值并且不大于 3,而其零序电阻与正序电抗之比(R0/X1)为正值并且不大 于 1。
应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a)3kV~10kV 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和所有 35kV、66kV 系统, 10A。
b)3kV~10kV 非钢筋混凝土或非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当电压为: 1)3kV 和 6kV 时,30A; 2)10kV 时,20A。 c)3kV~10kV 电缆线路构成的系统,30A。 3.1.3 3kV~20kV 具有发电机的系统,发电机内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瞬时切机时, 如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表 1 所示允许值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大 DL/T 620—1997 于该允许值时,应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且故障点残余电流也不得大于该允许值。消弧线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对应的旧标准:SDJ 8-79;SD 119-8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rounding for AC edectrical insf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DL/T621—1997 Grounding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9-02批准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和1984年3月颁发的SD119—84《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增加了电阻接地系统交流电气装置保护接地接地电阻的规定;2)修订了有效接地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规定;提出3~66kV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进行异地两相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的要求;3)补充了接地网非等间距布置时的接地网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的计算方法;4)修订了杆塔接地装置和自然接地极冲击系数的计算方法;5)提出接地装置耐腐蚀的工作寿命的要求;6)增加了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规定;7)参考IEC有关标准补充了低压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和接地装置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后,SDJ8—79和SD119—84第六章500kV电网电气设备接地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