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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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级财政性资金;(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相关区、开发区资金;(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项目编号受理单位填写)

项目编号受理单位填写)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填写)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签章)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报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申请与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认真填写本报告,打印后连同材料清单里的其它材料(A4规格)一起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首页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

材料装订请按照本申请报告所附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进行装订。

2、申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书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新管〔2012〕13号)相关规定,本单位拟申请成为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现提出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承诺函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与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如果出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新管〔2012〕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附表1 申请材料清单附表2:拟设立基金方案文本概要一、基金要点(主要包括:基金名称、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募集金额、存续年限、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到位时间)二、基金组织形式及管理模式三、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四、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对象、投资地域、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回收策略、操作流程)五、资源及优势分析六、拟投资项目简介七、风险控制措施八、投资收益预测九、拟设立基金的发起协议(草案)十、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十一、各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十二、其他需说明事项复计算,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职员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

武汉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武汉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月 1 1 8日,第
二 届 中 国 专 利 周 安 徽 分 会 场 开 幕 式 及
技 经 费 ,实 施 一 批
对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涉及面广 、受益
群 众多 、具 有 基础性 和 公益 性 的科 技项 目。此 次将 “ 苗旱 地造 林 技 术 ”应 用 到 阳 曲县 新 阳生 态公 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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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曲 县 新 阳生 态 公 园揭 幕 。
市县 联 动项 目 是 集 中 市 县 两 级 科
从而发挥长沙的科 教优 势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 推进湖南乃至中部地 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届 中国专利周 合肥 活动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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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 2 0 0 8年第 1 2期 0 国 S 0 匡 @ @
握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谐发展 、促进城乡一体化建
设 的战略 部署 ,增 强地 方 党政 领 导 的科 技意 识 ,依
化的原则进行运作 。该引导基金针对不 同的投资对 象 。主要 采取 阶段 参股和跟进 投资 的方式进行投
Il " 部聚焦J t
太原 市首个市县联动项 目工程 在 阳 曲县揭幕
1月 1 1 1日,太 原 市首 个 市 县 联 动项 目 “ 苗 大
旱 地 造 林 ” 工 程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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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中心 展示 了安徽 省 各个 领 域 在 知识 产 权事 业 上 取 得 的成 绩 ,集 中 了省 内 的 7个 城 市 、50多个 优 秀 0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目录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编辑本段发布令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创业政策整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创业政策整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6)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1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 (2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9)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30)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青桐”计划的暂行办法 (32)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 (35)武新管〔2014〕16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东湖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从事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积极支持发展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以大数据、云计算、位置服务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IC)设计和服务外包业。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股权代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促进区域内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调动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在认购股份时缺少资金~可向本专项基金申请借款。

第五条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六条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托管机构的选取、借款申请的审批等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专项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制~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

由托管机构负责选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作为专项基金的保管银行~由托管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对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对资金的使用、回收进行监督。

第八条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选定托管机构~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二,协调托管机构审核激励方案、专项基金申请以及对申请人尽职调查,,三,对托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将相关材料上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策, ,四,组织落实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就专项基金做出的各项决议,,五,对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关于专项基金的运营管理和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借款结束后~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终审,,七,定期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办法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办法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基金”)。

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武汉集聚。

第四条专项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臵效率。

第五条专项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的配比资金;专项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专项引导基金闲臵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等。

第六条专项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专项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八条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大学、科研院所、创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科技局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六)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五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五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五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鄂政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五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9〕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过多年发展,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形成了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和消费电子等五大产业集群。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快五大产业发展,打造湖北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对推动全省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强化特色、拓宽领域、高位嫁接、集群发展”的思路,为进一步发挥科教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壮大市场主体,改善服务环境,实现五大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3年产业总规模达到5000亿元的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争取国家区域性政策支持(一)支持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批准在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

(二)支持武汉建设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批准以东湖高新区为核心区,在武汉建设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武汉城市圈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三)支持申报国家重大项目。

发挥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优势,结合产业特色,面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产业振兴规划,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机构申报项目,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整体实力。

二、支持体制机制创新(四)整合创新资源,构建自主创新平台。

进一步支持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建设,加快建设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围绕五大产业加快发展,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产品开发与测试、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关于申报2012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2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2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来源: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东湖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领先科技成果转化,做强做大一批创新型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现决定开展2012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2012年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分为三类: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一)基本要求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湖高新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申报单位原则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

企业研发科技人员和每年投入研发经费的比例保持较高水平。

3、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优先支持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

4、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一般自筹资金额度是区拨经费的4倍以上。

5、申报项目应当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实施,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项目技术领域属于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光电子信息、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等产业领域。

具体参见附件一《东湖高新区2012年度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领域》。

7、项目申报材料真实,不存在造假、侵权或剽窃行为。

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以及企业未来三年申报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的资格;已立项项目追回财政支持资金。

8、每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近三年已获得东湖高新区财政支持且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9、申报企业存在上年度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不能按时验收情况的,取消当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申报企业存在上年度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未通过验收,且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情况的,取消当年及未来两年项目申报资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0]11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1【实施日期】201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2010〕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五)现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六)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验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验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
障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验收结果于近日公布,我省共有5家创业投资机构的7个项目通过了验收。

现将《关于公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国科企金便字[2013] 6号)转发给你们。

(名单见附件)。

通知链接:http:///info_view.asp?infoID=1617
附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1年立项的投资保障项目(含2010年申请延迟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1年立项的投资保障项目(含2010年申请延迟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定)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定)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股权代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促进区域内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调动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在认购股份时缺少资金,可向本专项基金申请借款。

第五条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六条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托管机构的选取、借款申请的审批等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专项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制,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

由托管机构负责选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作为专项基金的保管银行,由托管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对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对资金的使用、回收进行监督。

第八条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选定托管机构,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二)协调托管机构审核激励方案、专项基金申请以及对申请人尽职调查;(三)对托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将相关材料上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策;(四)组织落实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就专项基金做出的各项决议;(五)对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关于专项基金的运营管理和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六)借款结束后,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终审;(七)定期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企业。

二、填写要求: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三、指标说明:1.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2.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大专院校办的企业: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学历证明的大专院校创办领办的企业。

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指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创办领办的企业。

5.留学人员办的企业: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6.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7.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指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8.国家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指在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9.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10.工业总产值: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1.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

计算方法是: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12.计划完成时间:指完成本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项目目标,达到项目验收的时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强初创期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规范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开发区内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使其发展壮大,促进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开发区按每年度300万元安排资金。

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行使种子基金的使用决策权,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决策和重大问题决策。

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评审一同进行的方式,由基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按不超过种子基金资产规模的5%计取,基金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与创业中心协商确定,并报基金委备案。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武政〔2013〕5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财力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将现行的财政资金无偿拨款扶持方式改为有偿投资使用方式,实行“拨改投”,为此,特设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一、总则(一)引导基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二)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实现政府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三)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二、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募集方式及规模(一)资金来源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内每年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市级财政返还资金;4.武汉化工区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13个区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5.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6.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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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新管[2012]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五)承办投资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提交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决策之前,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组织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评审意见,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七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方案。

(二)专家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最终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专业机构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并报管委会党工委联席会最终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作管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主要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符合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指南,并对投资于示范区企业的比例或金额作出明确承诺。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示范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或者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60%;
(二)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示范区内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入选示范区“3551人才计划”的初创企业;
(三)投资对象原则是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四)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对天使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单只基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创业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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