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2002年10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规范全行信贷资金管理行为,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合理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发行字〔2002〕18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资金调拨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调整和监测;资金的申请、审批、调度和清算;资金台账的管理等。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系统内资金的调拨与管理。
第二章资金头寸管理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操作程序包括资金头寸限额核定、资金头寸监测和考核等。
第五条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
资金头寸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和存放同业净额等。
第六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方式。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采取“按季核定,适时调整”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
各行应根据1~3天的资金需要量核定资金头寸限额。
主要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
包括存贷款存量规模和增量规模,并与上年同期基数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对银行资产、负债的管理,对资金的收付、管理、利用的规定,以及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等。
三、银行资产管理(一)资产管理目标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管理目标是:合理分配资源,将风险最小化,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分类和评估资产应当分为现金、有价证券、存放在其他银行的资金、贷款和其他各类资产。
资产的评估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计入银行的总资产。
(三)资产负债匹配银行应当确保资产和负债能够相匹配,即利用资金购置的资产能够在到期日前获得足够的负债来偿还,以此降低银行的风险。
(四)资产处置当银行资产风险增加或需要变现时,银行应当采取合适的处置措施,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拍卖等方法,以降低银行风险。
四、银行负债管理(一)负债管理目标农业发展银行的负债管理主要是产生借贷资金,筹集银行资本金,保证银行资产负债匹配、稳定资金来源,维护银行声誉。
(二)负债分类负债应当分为存款性负债、同业拆借、债券、银行同业存单和其他各类负债。
其中存款应当分为活期、定期和通知存款。
(三)负债匹配与期限规划银行负债匹配应当与资产匹配相对应,同时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政策的变化,灵活变动负债结构,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
(四)其他负债管理银行应当根据其他规定和合同,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并按时清算负债。
五、银行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向社会吸收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贷款、同业拆借、债券、银行同业存单和其他各类资金。
(二)资金利用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发展战略,做好资金投资、贷款和其他运营业务。
(三)资金监督银行应当加强对资金的内部监督和审计,防止因错误或操纵而导致资金损失。
六、银行财务报表编制和使用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可比较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向于检验。
中国农业银行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管理范文》.do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5]204号发布日期:1995-7-25执行日期:1995-7-25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一、目的和要求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款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各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金融和制度加强存款管理。
存款管理要坚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方针。
要树立“存款立行”和全行办存款的思想,把存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行要设立资金组织部门,以保证存款工作顺利进行。
存款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各级行要成立由行长领导下的,计划、资金组织、会计、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存款管理领导小组。
全行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存款管理工作。
二、储蓄存款管理(一)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全部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因此,组织并管理好储蓄存款,是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行资金组织机构(或储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储蓄计划制定、下达,各项制度的制定、检查,存款情况分析、储蓄核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业竞赛及开展储蓄宣传等职能。
(三)储蓄所(柜)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究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需要增设储蓄机构,要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报上一级农业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报总行,再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储蓄所(柜)办理本、外币业务时必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有规定的除外)。
(五)储蓄所(柜)除办理本、外币存取款外,要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保管等服务性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1997年7月2日)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
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款工作。
(一)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主要目标。
根据目前农发行资金来源的基本现状和业务特点,农发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政策性存款流失,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二是提高农发行信贷资金自给水平,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亏损。
(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农发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和财政专项存款管理。
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包括粮棉油企业存款管理、开发性贷款企业存款管理和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的存款管理等。
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包括省级及省以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存款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棉花、烟叶、食糖、羊毛、猪肉政策性补贴专户存款管理以及与农副产品收购有关的各类财政拨补款的存款管理等。
(三)农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
农发行吸收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
财政专项存款因属于专户存款性质,其代理款项会随时按财政部门拨付的指令拨付,故不缴存准备金。
二、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6]10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6]10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鉴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已改变,因此取消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中的“贷款加罚息收入”户,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的利息按贷款种类分别计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户中。
以往的发生额要在七月底前分类进行冲转。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状况,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存贷款及资金往来利息计算,统一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严禁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收计付利息。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利息收支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按季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统一确定,企事业存贷款、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计息期为每季末20日。
全国联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计息期为2、5、8、11月末日。
利随本清的贷款、临时拆借款等按约定期限计息。
(四)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03.08•【文号】农发行字[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0年3月8日农发行字[2000]3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经财政部有关部门审定同意,现下发各行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开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行要在贯彻落实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开展各项财务收支的清理检查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逐级报告总行。
三、为便于各级行学习贯彻制度规定,总行印制的《财务制度》单行本随后下发。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本经营,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建立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和财务政策。
财政补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讲究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保本经营。
第三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政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农发行存款工作
农发行存款工作一、引言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其存款业务是其主要的经营之一。
本文将围绕着农发行存款工作展开,从存款业务的概述、存款产品分类、存款工作流程、存款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概述1. 存款定义:存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储蓄资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一种金融交易。
2. 存款的重要性:对于银行而言,存款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对于客户而言,储蓄可以增加个人财富积累,并且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
3. 农发行存款规模:截至2021年6月底,农发行吸收了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的各类存款。
三、存款产品分类1. 活期存款:指随时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方式。
活期储户可以通过网银、ATM机等方式随时进行转账和查询余额。
2. 定期存款:指按照约定期限和利率储蓄的一种方式。
定期储户可以选择不同的存款期限和利率,以满足自己的个性化需求。
定期存款还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多种形式。
3. 通知存款:指银行要求客户在提前告知一定时间后才能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通知存款的利率相对较高,但是需要提前规划好资金使用计划。
四、存款工作流程1. 存款业务流程:(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网点办理开户手续;(2)填写开户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银行审核通过后,为客户开立账户;(4)客户将资金转入账户中,完成存款业务。
2. 存款支取流程:(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网点办理支取手续;(2)填写支取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银行审核通过后,将本金和利息转入客户指定账户中。
五、存款管理制度1. 存款保险制度:农发行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为客户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保险保障。
2. 存款利率管理制度:农发行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存款利率,并且及时公布在各种媒体上,以便客户了解并选择合适的存款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农银发[1999]142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银发[199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完善和规范质押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单位定期存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贷款对象。
依法取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按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开立和使用。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贷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六条农业银行作为存款行需要开立与确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对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4.03•【文号】农发行字[1995]93号•【施行日期】1995.04.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3日农发行字〔1995〕9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肩负着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是实行企业化管理,讲求核算,保本经营,享受国家利差补贴的特殊金融企业。
为切实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发挥财会部门业务管理、综合反映和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管理和核算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符合农业发展银行性质和特点的系统财会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指标管理、自计盈亏、集中清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会管理权集中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统一管理下的相对独立核算单位。
现阶段省以下发展银行农业由农业银行全面代理,代理行应按发展银行的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财会管理和核算,接受发展银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发展银行反馈业务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发展银行与代理行的财务关系,主要通过业务代理手续费实现。
二、资本金的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本均为国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各分行注册资本总行依据各行1994年7月1日信贷资产占用情况核定,并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下拨。
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解读渠海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农发银发〔〕3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科学组织财务活动、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经营和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三)讲求效益原则。
各级机构应当在经营管理中积极组织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提高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体制。
农发行为一级法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统负盈亏、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财务制度、办法和政策,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制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办法和范围;分类授权,总行对各分支机构不同的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
统负盈亏,总行对全行财务效益负责,统一安排全行财务预算、汇总全行损益、与财政部进行利润清算;分级考核,各级管理行对辖属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财务管理范围。
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务风险、财务预算、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财务信息、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七条各级机构财务管理职责。
(一)总行财务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和省级分行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向财政部编报全行财务预算;负责全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审批;负责配置全辖财务资源;负责对各级机构实施财务监督,对省级分行实施财务考评;履行其它财务管理职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农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金融机构在农发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
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
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1.05•【文号】农银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1.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5日农银发〔1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存款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存款单位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三、账户管理1. 账户开立(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2)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2. 账户变更(1)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变更,须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2)账户撤销,须提前一个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3. 账户使用(1)单位资金收支结算业务,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2)不得将货款用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利用本单位账户为他人和外单位转账或套取现金。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收支(1)资金收入,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2)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2. 存款管理(1)认真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经常核实存款余额,做好未达账项调节表,并及时查对未达账项,避免错账损失。
(2)定期对存款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规范存款单位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单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114号颁布日期:2000-09-05 执行日期:2000-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市场开发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业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农业银行单位存款业务由市场开发部门归口管理,各级管理行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营行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
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0]110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0.07.05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农发行字[2000]11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对粮棉油购销企业资金管理,总行根据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农发行〔1999〕15号)。
实践证明,该办法为防止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已起到了十分明显的积极作用。
随着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银行与企业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核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作补充修订,内容如下:。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行办理的人民币定期存款。
第三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本行。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本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本行。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五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六条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办理单位定期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留存复印件)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支行(部)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存款单位需要在存款支行(部)办理质押贷款时,存款支行(部)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核实有关情况后,收回原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第七条存款单位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单位定期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支行(部)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八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经办支行(部)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加强存款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解读农发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加强存款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解读农发行单位存款管理办
法
彭玮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 近日,农发行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在参考人民银行及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征求了15个省分行和总行有关部室的意见,几易其稿,历时半年完成.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彭玮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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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农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金融机构在农发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
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
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
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五条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
留存部分如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