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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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8年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精神、《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7〕27号)、《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师委研〔2018〕38号)》评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三)未参加校规校纪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未尽义务缴交学费的研究生(家庭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等补助的研究生除外)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五)为兼顾研究生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性,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推免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并认真完成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评选方式
第五条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以研工部当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准,学院分别按照博、硕士研究生参评人数及相应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择优评选,宁缺毋滥,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即学院可在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名额内,动态调整各等次名额。若年度获奖研究生数少于可评选名额,学院可保留名额,未用完奖金可累积到此后两个学年度使用。
第七条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8〕38号)文件精神,具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少干计划”研究生至少可获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生,根据硕士入学考试总成绩(占70%)和创新实践成绩(占30%)换算综合分,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获奖名单。个人申报成果项须为入学前四年本人所取得的且为省级(含省级)以上。
个人所报科研成果的具体认定范畴:
1.在省文化厅、省美协等省级主办单位举办的重要展览、比赛中
入选和获奖;
2.在省级期刊(需归厅级主管单位如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团省委及相关厅级部门主管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省级以上出版社发表的学术论文集(有正式刊号)。
推免生根据复试成绩(占70%)和创新实践成绩(占30%)换算综合分,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获奖名单。
(二)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生,根据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计分,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推荐名单。
注:以上创新实践成绩(含科研成果)核算以《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积分核算法》为依据。
第九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一)申请人除了满足《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7〕2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参评学年课程无补考以及重修记录,且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以上。
2.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要求: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省级展览,且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并以福建师范大学名义发表。
(二)学院将综合考虑学年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表现、科研成果、实践服务这四方面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此四项分数相加后计算排名百分比,并据此确定推荐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优先次序。如出现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科研成果、思想政治表现、学业表现、实践服务四项得分排序比较。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
(1)从事社会工作计分办法
①担任校研究生团委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计18分。
②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团委相关部门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计15分。
③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长、校团委相关部门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办公室助理,计10分。
④担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相关部门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计6分。
⑤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相关部门副部长、学习委员,计3分。
⑥担任校院两委干事、党支部其他成员、班委其他成员,计1分(任期不满一年折半加分;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2)获得荣誉称号计分办法
①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分别加60分、50分、25分、10分;获得学校嘉奖者,加15分;获得学院或年级嘉奖者,加5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称号的在相应级别所加分数上再加原分制50%分(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②获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0分、5分(同一事迹表扬者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表扬可累加)。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2.学业表现
(1)符合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课程成绩要求。
(2)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必须符合各年级专业的合格标准。
(3)开学未按时报到注册每学期减3分,正式上课后仍未报者每延迟一天减1分,延迟超过一周者减10分并取消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