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合集下载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引言为了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又为了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成果,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以表彰校内的优秀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奖金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按照一、二、三等奖学金等级设置奖金金额,具体如下:奖学金等级奖金金额一等奖学金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0元/年三等奖学金3000元/年三、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正常注册在本校的本科生。

四、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分为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1.学习成绩优秀者,满分为100分。

2.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获得额外10分加分。

3.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获得额外20分或30分加分。

4.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者,获得额外10分或20分加分。

个人综合素质1.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体育运动员,获得额外5分加分。

2.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文艺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3.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心理辅导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4.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人文关怀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以上参考加分项仅供参考,实际加分具体以选拔委员会公布的加分细则为准。

五、组织评审1.评审委员会为选拔委员会,由校内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2.选拔委员会成员名单一经公布,不得调整。

3.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与评审工作,经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六、评审流程1.选拔委员会公布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同时公布加分、满分等有关细则。

2.学生申请参与评审工作,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并公告评审人员名单。

3.学院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成绩单及各项证明材料,申请结束后,学院将审核后的成绩名单报送选拔委员会,由选拔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4.选拔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按照细则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各加分项对学生进行加分。

5.评审完成后,提交评审结果,选拔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向获奖者发放相关证书和奖金。

七、评奖次数每年评奖一次。

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2019年度“世承学子”奖学金积分计算规则数据统计时段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1)在“东芝杯”中国师范大学理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中获奖,一等奖获15个积分,二等奖获10个积分,三等奖获5个积分。

(2)在区域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类师范生技能竞赛中获奖,一等奖获10个积分,二等奖获5个积分,三等奖获3个积分。

(3)在区域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类师范生技能竞赛中获奖,一等奖获8个积分,二等奖获3个积分,三等奖获1个积分。

(4)在上海市教委主办的综合类师范生技能大赛中获奖,一等奖获6个积分,二等奖获3个积分,三等奖获2个积分。

(5)在上海市教委主办的学科类师范生技能大赛中获奖,一等奖获5个积分,二等奖获2个积分,三等奖获1个积分。

(6)在教育部教指委主办的学科类师范生技能大赛中获奖,一等奖获3个积分,二等奖获1个积分。

2.参加指定教育实践项目凡参加并完成学校组织的下列项目每项可获5个积分:参加贵州安龙顶岗实习、师范生海外教育见实习团、“世承班”住校见习、“世承班”集中教育实习,担任“爱心学校”校长。

3.学科竞赛在学校认定的A类竞赛中获奖(不包括第2项“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获15个积分,二等奖获10个积分,三等奖获5个积分。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按时完成结项工作,获5个积分,其中评为“优秀”的获10个积分。

(2)主持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按时完成结项工作,获2个积分。

5.发表论文(1)学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论文仅可申报1人次。

(2)论文已经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3)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师范大学。

(4)下列刊物为本规则指定的核心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国际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CSCD(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在上述刊物上发表,获10个积分;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获5个积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10号)
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3号)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73号)有关规定,我委经统计,发现部分高校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额度少于原分配计划。

为了确保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用于困难学生,现根据本市国家励志奖学金专家评审会议评审意见,我委决定对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计划额度予以调整,其中减少2所高校额度,增加7所学校额度,
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请各相关高校做好相应工作,注意上报额度的准确性,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2009年度部分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调整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度部分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调整表
单位:人,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4]5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54号)各高等学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46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下达给各高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高校分管校领导是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本校(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

2014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要求和相关材料报送办法由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下达额度执行,学校应实行等额评审,如需调整需报市教委同意后执行;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学校可自行确定分为2-3档。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高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2021年11月修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尽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进展,增强我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治理和利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布进行,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沪财教〔2021〕4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除外。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时期第2年起才具有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一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所有课程(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能有不合格现象,且上学年智育成绩(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择优评选。

5.上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情愿通过自己的尽力踊跃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取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9.同一学年内,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同时申请并取得国家助学金。

四、名额分派学生工作部(处)依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困难学生人数,按同比例进行名额分派。

各学院在限额内依照上学年智育成绩(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平均分进行择优评选、等额评审。

各学院如依照评审条件未用完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调配。

五、评审程序1.通知发放。

每一年9月,学生工作部(处)发布工作通知,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信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修订)单项奖学金

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修订)单项奖学金

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宗旨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依据、条件1.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3)认真参加校院和班年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2.评审依据学校依据《学生手册》对学生的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每个新学年开始之初对每位注册在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给他们具体的、量化的评价。

然后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和综合测评的名次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

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2)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4)学习成绩绩点小于或当年有考试不及格;(5)综合测评德育12分以下者;(6)文明修身成绩不合格者;(7)所在寝室卫生未获得“合格之家”标准者。

三、评选办法(一)专业奖学金1.评选对象:我校本、专科1-3年级学生2.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一等奖3000元(一学年)/人占学生数2%二等奖1200元(一学年)/人占学生数10%三等奖600元(一学年)/人占学生数20%(二)单项奖学金1.基层就业奖(1)评选对象:我校参加基层就业项目(含“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西部志愿者)的本、专科毕业生(2)奖励金额:每人奖励1000元2.国内外考研奖(1)评选对象:当年考取国内外(或直升)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2)奖励金额及等级一等奖:考取985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每人奖励1200元二等奖:考取211高校及我校(或直升)研究生每人奖励800元三等奖:出国(出境)升学及录取一般高校研究生每人奖励600元四、奖学金的审核和颁发各学院对申请专业奖学金的学生按综合测评的排序和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对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审核,经初评后,在全院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者汇总至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标题: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评选对象1.1 评选对象范围: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一般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1.2 评选标准:评选对象需要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

1.3 评选资格:评选对象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无违纪违规记录、无不良学习行为等。

二、评选程序2.1 提名推荐: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提名推荐名单,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2 材料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评选条件和标准。

2.3 终审评选:评选委员会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和颁奖。

三、评选标准3.1 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选的重要依据,包括平均学分绩点、课程考试成绩等。

3.2 科研能力:评选对象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如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等。

3.3 社会实践:评选对象需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

四、评选奖励4.1 奖学金金额:国家奖学金的金额一般由教育部规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具体金额。

4.2 荣誉证书: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证书,证明其优秀表现。

4.3 学术交流机会:获奖学生还将有机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视野。

五、评选监督5.1 审查机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5.2 申诉渠道:评选过程中若有争议,评选对象可以通过申诉渠道提出异议,并得到公正处理。

5.3 审查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将在学校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结语: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激励学生、促进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学校和评选机构应严格按照细则执行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意见稿)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年)。

一、申报对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论文录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5、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团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2024年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奖学金实施细则
奖学金实施细则1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根据《关于设立华东政法大学王汝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选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以下国家级或省(市)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不含优秀奖或鼓励奖):
3获奖情况
1、荣获奖项:当年艺术节比赛(要求出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2、当年兰亭奖比赛(要求出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区级市级省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3、其它校外获奖或作品发表由社团指导师审定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加分。
4、积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社团导师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加分。
⑤本学年度社团活动量化评价表及书画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附件:池墨小学书画社团量化评价表细则:
序号分类评价内容考评分自评分组评分审定分
1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积极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热衷社团学习、有进取心,有目标;积极探索个人风格,为自己制定长期发展计划。 10分
学习态度较积极,基本遵守社团纪律,基本不缺席、不早退;富有创新精神、进取意识较强,有长期发展的计划。 6分
第三条奖励名额、金额及形式
(一)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二)国家级竞赛获奖奖励5000元,市级(含国家级竞赛的市级选拔赛)获奖奖励3000元,同一竞赛作品,按最高奖项发放奖金;
(三)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集体获奖者,每位成员可授予获奖证书,奖金由集体获得。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奖励目的与原则为促进我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奖励目的与原则为促进我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奖励目的与原则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 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 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奖励办法遵循文理科协调平衡发展、成果责任者与责任单位第一署名、奖 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的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 果。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为本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教职工、博士后。 博士后的奖励指博士后在站期间产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人事关系不在 我校的博士后,其成果独立署名且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按照奖励的 100%配发;其成果以第一作者署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按照 奖励的 60%配发。 第三条: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包括获奖成果、优秀论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及成果 转化等。 1.获奖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2.优秀论文: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 以奖励。 (1)理工科被 SCIE、EI 收录的论文,并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 定;发表在 SCIENCE、NATURE 上的研究型论文。 (2)文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集刊以及指定的 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4.职务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以及获得软 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申请登记。 5.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对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实施中,取得明显 效益者,学校将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予以奖励。 6.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不在上述奖励范围之内的科研成果,经本 人申请、学院推荐,由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决定。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文科见附件一、二;理工科见附件三。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2014-3月修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2014-3月修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2014-3月修订)+++++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2014年修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市地方高校“085”工程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部署,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奖学金评选办法,具体评选办法如下: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事务管理人员、学生代表,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①有违法违纪行为,②外语或政治课初次考试不及格,③培养计划中的其他课程初次考试成绩低于70分,④当学年被学校宿管中心查到违章用电。

三、评选采用自荐方式,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荐表及相关材料(以下列第四条中的三方面材料为主,包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辅导员负责收集材料并核实,交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自荐材料进行认定、审核并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1、思想品德(满分30分):(1)考勤(5分):每学期按时注册报到、按规定参加政治学习、学术讲座、年级大会等集体活动,基本分5分,无故缺席1次扣1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2)荣誉称号(5-10分):优秀党员/党支部书记、优秀团员/团干部、文明寝室等各项,市级10分,校级5分,从高选择1项计分,不累加。

(3)学生干部(5分,担任一年及以上):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研究生会各级干部、以及其他参与学院管理工作一年及以上者计5分,只计1项,不累加。

(4)无偿献血(10分):参加学校无偿献血活动计10分,只计1次。

2、学习成绩(满分10分):计算公式: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10%。

3、科研成果:(1)论文(期刊论文以被录用为准):SCI 40分/篇,EI(期刊收录)30分/篇,国外重要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13分/篇(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等同国内核心,只统计一篇),EI/ISTP(会议论文,需EI收录证明)8分/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
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
下达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参评年级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年级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对于学生人数过少而无法获得名额的学院,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在上海市教委下拨名额内单列名额。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计算办法如下:
学院名额=市教委划拨名额×(学院参评年级人数÷学
校参评年级总人数)
第六条每年9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
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
工作部(处)。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8年5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