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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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四条市级单位培训费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经费管理原则,按照年初预算列支的渠道,细化项目由单位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市级单位应在年初预算下达10日内,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市财政局审核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不得超过1天的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培训,按政策执行;其他培训,由市级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根据培训内容从严控制培训时间,严格限定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培训只安排与培训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县区人员参加,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参加;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严格培训纪律。在市区内开展的非封闭式培训,市内参训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单位内部开展的业务培训,一律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安排食宿;不得超标准安排培训住宿,不配发洗漱用品;统一安排培训用餐的,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四条改进培训方式。市级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合法原始票据,并附政府采购手续、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费用单据等。
市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核培训费,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年初预算渠道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应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市级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市级领导机关所属单位还需报送各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市级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组织部、公务员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省标准发生调整时,我市将适时调整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省有明确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按中省规定执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