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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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1、业主大会名称:家村小区业主大会
2、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全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先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容;
(八)对违反业主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召开
1、集体讨论的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业主代表讨论的形式。
(二)、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
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1、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2、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
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可以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一)、业委会的资格
1、本物业管理区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模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委会的人数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2、业主委员会补选办法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3月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和业委会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或持有20%以上的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试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
理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
(一)由物业公司按照该物业区划物业费营收总额的5%向业主委员会缴纳;
(二)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委会自行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同时报当地市房管局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