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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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设立在副校长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食品卫生、教师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师生健康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校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七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个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