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为促进中部崛起当好交通先行这一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着力解决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行政行为和交通建设市场行为;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干部廉洁。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襄阳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为加强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13〕113号)、《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95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省厅决定对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普通公路:襄阳市、荆门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316国道襄阳城区段改建工程和207国道襄阳市北段改建工程;武荆高速京山连接线和荆新一级公路李市段。
水运工程: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湖北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废金属加工项目码头、武汉新港白浒山物流园区左岭作业区煤码头工程;黄梅港小池港区滨江综合码头1#2#泊位工程、武汉新港唐家渡港区禹杰综合码头。
二、督查时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并在督查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三、督查内容本次督查内容包括建设市场督查和质量安全督查。
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按照厅质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水运项目督查内容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的要求执行;普通公路项目督查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210号)的要求执行。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28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各业务管理局:为进一步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努力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厅决定开展新一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交通系统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航道行政、公路规费征稽及交管站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本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以基本法律法规、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为主,辅之以交通疑难案例评析、军训和交通职业道德培训等。
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公路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稽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以及新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等。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必须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确保政务值守电话、传真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有人接听电话、处理事务;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二、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危桥险情、防汛抗旱、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中断和涉及行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及甲型H1NI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省厅报告并予以确认。
报送渠道:上班时间为厅办公室(电话83460311,传真83460318)及厅应急办(电话83460624),其他时间为厅政务值班室(电话83460300、83460600,传真83460300)。
三、突发紧急事件可通过省厅OA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送,但必须在报送同时通过电话人工告之厅办公室,予以提醒和确认。
对因未及时电话确认造成信息处置延误的,追究报送单位责任。
四、各地在向省厅报送突发紧急事件时,对涉及普通公路的信息同时报省公路局,涉及交通运输的信息同时报省运管局,涉及港航海事的信息同时报省港航局,涉及高速公路的信息同时报省高管局。
相关业务局接到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迅速进行处置并将初步处置情况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要求报厅。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值班室的建设管理,确保电话、传真、电脑、打印等正常使用,确保OA系统正常使用,确保值班规程、值班联系电话清晰明了,便于值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紧急事务。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全省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管理范围内的路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规范的标准。
第二章路面管理第四条路面损坏和抢修路面损坏及时进行抢修,减小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道路隔离设施公路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车辆类型、路段性质等条件,合理设置隔离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条道路淤泥清理公路在洪涝氾滥、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路淤泥堵塞交通时,应及时清理,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对涉嫌违法的驾驶人和车辆,路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确保交通秩序。
第八条事故现场处置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政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保障现场交通秩序和受伤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疏导交通当道路交通拥堵出现时,路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条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公路维修公路维修应及时、科学、合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公路设施管理公路设施应科学、严谨地管理,确保路政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十三条执法对象路政部门对违反公路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执法对象包括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路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路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政协等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交函〔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持续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持续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发〔2021〕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等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部10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结合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重点驾驶员和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杜绝“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核实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发现和推送的车辆动态监控信息,依法依规、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规章,对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处理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一)扩大“两客一危”车辆抽查面。
自2022年10月起,省级每月抽查(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办)不少于300台车辆(200台客运车辆、100台危货车辆);市、县两级抽查总数不少于辖区内相应车辆总数的20%,市、县两级具体抽查比例和数量,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自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并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四)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省政府规章,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规范文书格式、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存档等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书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各业务管理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执法监督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文书种类、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法律工作机构负责全省文件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厅法律工作机构,地、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直属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单位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文件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文书格式由省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确定。
禁止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文件的印刷应当分段分块进行,分级负责。
全省各业务管理体系使用的文件,由本部门直属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打印。
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交通管制站使用的证件,除交通管制站使用的临时拘留证由省级部门印制外,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印制。
行政强制措施文件由省级部门监督,其他文件的印制由省级部门审批。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文件的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文件。
第六条下级单位按照本地、本单位文书使用量(使用计划每半年向印制单位申报一次),定期到上级单位领取,并据实支付印制费。
第七条负责发放文书和使用文书的单位应明确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人员领取、发放和保管文书,并防止遗失和毁损。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应准备好书号、经办人、费用结算等内容供检查。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
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2009年5月21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精神(交体法发〔2008〕56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贯彻执行情况;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五个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3、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抽查、总结等四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31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是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项要求,集中排查整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查结束后,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要将专题自查报告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专题自查报告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见附件2)等3个指南也同步印发,《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一)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
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条为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执法责任。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局(委);(二)法规授权的组织: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三)受委托的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航务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乡镇交通管理等交通管理机构从事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组织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或者交通部海事局统一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采取签定目标责任状或者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总责任人。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总量的成倍增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为构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管理体系,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科学发展(一)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
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监控设施,完善高速公路远距离、多点提示告知设施,合理安排勤务,增加巡逻密度,加强管控力度,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行车秩序的监管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努力做到高速公路少封路、不封路,确保全省道路交通的有序、便捷、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路网作用。
(二)实施城市排堵保畅工程。
要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目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大中城市要综合运用交通信号控制、流量检测、交通诱导、公交优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路口机动车流量的控制,疏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要加强路口渠化建设,改善路网结构,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质监局、厅造价站,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程序(一)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或核准批复,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按规定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代部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省交通运输厅对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初步设计咨询审查意见无异议后,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
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3.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
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招标确定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咨询审查。
4.政府收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
5.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站所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站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鄂交发〔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站所规划》的通知鄂交发〔2021〕13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管局、质监局,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站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7月12日《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站所规划》一、概述(一)规划背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对国土开发、区域协调、产业布局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高速公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重要载体。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维护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畅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路政执法站所作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托,是保障高速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截至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到7230公里。
随着全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和加快成网,路政执法站所保障不足、标准不明、配置不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提升和综合效益发挥。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湖北着力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关键期,更是湖北“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的起步期、建设全国高速公路网重要枢纽的机遇期。
随着《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湖北省省道网规划纲要(2011-2030年)》、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新局面,对高速公路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省交投公司、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公路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2012〕11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行以“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工程管理制度,为提升我省交通建设管理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加强信息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依托交通重点工程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具备项目重要数据自动采集、关键施工过程图片影像记录存档、信息统计查询等功能,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留存主要数据、控制关键过程、讲求应用效果、提高工作效率”原则,细化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厅质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收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及参建单位履约信息,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与效率,逐步实现交通行业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参照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对《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省交通厅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省交通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交通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省交通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
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省交通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六、省交通厅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
省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厅长负责签发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请示、报告、省交通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交通工作重大事项的文件。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树立湖北交通文明、规范执法新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交通实际,省厅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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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2009年5月21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精神(交体法发〔2008〕56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