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的现代转换(一)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栻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
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
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反封建的目的因而提倡自由,提倡国家不干预。
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自由放任原则不能再实行下去了。
在这个时期,自由成了有产者的自由,而无产者没有自由。
有产者可以利用优势的经济地位强迫无产者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阶层如工人强烈要求限制自由,由此导致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这是现代民法中出现的第一个大问题。
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有计划的生产。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就要求国家在可能的领域内对生产进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法性质。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民法上就是,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私法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大,最后国家干预到了极至,民法就转变为经济法。
2、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阶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
起初工人是单枪匹马与资本家进行斗争,后来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斗争。
工人斗争的加强起了两方面的作用:①工人要求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一些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
②工人以工会为武器与资本家发生雇佣关系,使原来工人个人与资本家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 学者们持续着对该问题的探讨。
于今, 通说的观点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亦称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在翻阅了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初的相关研究成果后,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成果进行梳理, 并结合当下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已有六七百年时间, 但在一些基础内容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将对其中的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探索。
通过追溯和梳理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之历史可以发现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主要包含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还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法律冲突关系(亦称法律适用关系) 的问题。
一、传统性理论的辩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 人们一直在钻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何物, 期间产生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观点, 一种认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说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民事关系, 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另一种观点以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所规范的国际民事关系。
赞成前者观点的学者如黄进先生等认为,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受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
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理解为国际民事关系而非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是片面和机械的。
持后者见解的学者如陈力新先生等认为,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应区别开来, 因为民事关系是一种无权利义务内容的纯粹的社会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是以相应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为条件, 由民事关系转变过来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他们强调, 民事关系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结果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不需要再由法律予以规范。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则区别说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
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
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
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9世纪。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转换生成语法在现代汉语歧义句中的运用
B 新职工宿舍。
二 、转 换 生 成 理 论 的 发展 历 程和 特 点
1 9 5 7 年 ,乔 姆斯基依据 自己的博士论 文而发表的< < 句法结构> > 奠 定 了他在 语言学 发展 史上 的重 量级地位 。他 善于观察语 言现象 ,他 发 现儿童 学习语言 的共 同特点 。他们 能从有 限的话语 中学 到一整套完整 的语言 结构,用有 限的手段表达无 限的思想 。因此 ,乔姆斯 基提 出了 语言习得机制 ( L A D )的假设. 他认为人 的语言 能力是大脑里天生具有 构成语言特 殊规则和 原则的理论设 计的能力 ,语 言学 的任务 就是要揭 示 儿童大脑 的初始状态 和内化 了得语 法规则 ,并从心理学角度 认为语 言 能力是生 成语言过程 中的潜在能力 。乔姆斯基提 出 了普遍语 法,认 为 它是一切人类 语言必须具 有的原则 ,条件和规则系 统 ,代表 了人 类 语言最基本 的东西。 乔 氏的转换 生成语法经历 了五 个阶段 :从2 O 世纪5 0 年代 末 ̄1 9 6 5 年为第 一阶段 ,成为古典理 论阶段 ,其特 点是认为语义 与语法分析 无 关 ;1 9 6 5 年 到1 9 7 0 年为标准 理论阶段 ,认为语法分析 可 以纳入语义 , 但是转换 规则只 改变句 子结构 ,不 改变意义 ;1 9 7 0 年到 1 9 8 0 年成为扩 充式标准 理论阶段 ,认为表层 结构 对语义解释 也起到一 定作 用 ,转换 不仅改变句 子结构 ,有 时也改变意义 ;1 9 8 0 年 到1 9 9 2 年 为修 正的扩充 式标准 理 论阶 段 ,把 语 意解释 放 到表层 结构 中 ,并得 出逻 辑形 式 ; 1 9 9 2 年至 今称为支配和 约束理论阶 段,把研 究重 点从规则系 统转到原 则系统 ,支 配理论是其核心。 乔 氏提 出转 换生成语法包 括三大组成 部分 :句 法,音位和语 义。 其 中句法部分是 基础部分 。在 句法理论 中乔 氏又提 出了表层结构和 深 层结 构的概念 。深层结构是句 子的抽象表 达 ,决定 了句 子的意义 ;表 层结构 是句法表达 的最后阶段 ,是 由深层 结构转换 的来 的,决定 了句 子的语音 。转换 生成语法 中,乔 姆斯基提 出句子的创造 是有规律 的, 其一 是短 语 结构规 则 ,与深 层结 构相 联系 ,能够 对 语言成 分进 行分 析,其二 是转换规则 ,句子 的深 层结构通过转 换规则变成表 层结构 。 通 过这两种 规则 ,尤其 是转换规 则,我们发现存 在歧义现象 的句子可 以有 不 同的理解方式 。有些句子可 以通过结构划 分可 以得 出不同的句 子 , 有 些 句 子 通 过 转 换 成 底 层 结 构 或 是 深 层 结 构 得 到 两 种 或 者 更 多 的 表达方式 。 三 、转换 生成 理论在 现代汉语歧义旬中的运用 汉 语 中存在 着 许多 歧义现 象 ,主 要是 指形 式相 同而 语义 表达 不 同的语 言单位 ,是 两种或者 多种不 同语 言类 型的语 言单 位形式上 的重 合 。根 据 歧 义 产 生 的 原 因 , 我 们 把 它 分 为 三 类 : 语 音 歧 义 ( 如 :b a o d a o报道和报 到,同音异义 ),词汇歧义 ( 如 “ 原来”有 两个 意思, 个 是 “原来 如此 ” ,一个 是 “以前 ” ),句 法歧 义 ( 如 “ 研 究方 法” 既可 以做动 宾结构又可 以做偏正 结构 )。本文主要是依据转换生 成语法的理论来区分句法歧义 。 歧义现 象有层次 结构关系不 同引起 的歧义 ,语义关系 不同引起 的 歧义和层次和语义关系都不 同引起的歧义 。 ( 一 )层次结构关系不 同引起 的歧义 。 ( 1 )层 次 关 系 不 同造 成 的 歧 义 。 如① 同时偏正结构
国际私法新论(武大版)
国际私法新论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B、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上的不同主张A、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B、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数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C、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发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即,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问题。
D、东欧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看法虽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主张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E、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上的分歧点即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P6)2、国际私法的规范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B、冲突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已有212 次阅读2007-3-17 09:33摘要:谈到私法三原则,不得不说一下罗马法这部在当时伟大的法律。
古代罗马因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商品经济一度相当发达,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
近代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三大原则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们都是导源于罗马法的。
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罗马法孕育了私法三大原则的思想和精神。
但是真正成就或直接确立私法三原则却在近代欧洲。
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的文化陈果,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私法。
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在法律上要求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从而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以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表现出来,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
关键词: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私法原则的发展修正一、何为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私法的三大原则,这三大原则如此根深蒂固,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
(1 )所有权绝对尊重所有权绝对尊重是“自由”观念的直接延伸。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来就有自由,财产的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财产的安全是个人自由的直接基础或重要内容,所以个人自由必要求个人财产的安全,而真正的的财产安全是维护个人所有权。
这是与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奉行“自由平等”观念,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对应的。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一.法则区别说13~18世纪,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基的学说。
这一学派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有的将法则两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和关于物的法则;有的将法则三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关于人与物的混合法则,从而决定它们的适用范围。
这一学说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意-法法则区别说(13~15世纪)13世纪中叶以后,为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见注释法学派)创始,由后来法国法学者继承和发展。
中古时代,罗马法在意大利仍然是普通法。
11世纪起,特别是意大利北部的各个独立的城市国家,如热那亚、比萨、米兰、博洛尼亚、威尼斯、佛罗伦萨、帕尔马、锡耶纳、阿马尔菲等,都编纂了自己的法典。
由于这些城市间以及它们与叙利亚、阿拉伯、西班牙和法国南部间商业发展繁盛,人民往来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自然时常发生,国际私法问题也随着发生。
当时罗马法的研究正在意大利复兴,其研究中心博洛尼亚(一译波伦亚)大学的注释法学者开始研究法则抵触问题,影响了法国中部的罗马法学者,形成了意-法法则区别说,由意大利巴尔多鲁(1314~1357)集其大成。
他认为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不适用于域外。
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的居民,包括域外居民,而不适用于域内非居民。
但如这种法则是“可以嫌恶的”,例如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法则,在域外居民中也不能得到适用。
后来巴尔多(1327~1400)继承并发展了巴尔多鲁的学说。
法国法则区别说16世纪,法国产生了两个杰出的法则区别说学者迪穆兰(1500~1566)和阿让特雷(1519~1590)。
迪穆兰把巴尔多鲁的学说加以发展,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他把法则分为:①关于程序或行为方式的法则,只能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只能适用行为地的法则。
②关于法律关系的实质(或权利的内容)的法则,又应区分为两种:一是不问当事人的意思怎样必须适用的法则,这种法则可以再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两个分支;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欲使之适用为条件;这种法则与其认为具有法律的性质,不如认为具有默示契约的性质;而且由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适用的这种法则,其效力及于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物。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1)杜氏: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公法私法化
公法私法化起源及发展通说以为,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标志性的法律分类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私法划分的依据也不断发展,以致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现象,下面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依据的发展,进而了解“公法私法化"。
首先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本质上反映的是公、私观念的对立。
2、封建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3、公私法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4、现代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变化:国家与个人发生了互动关系,原有的明确界限被打破。
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呈现出“公法私法化”趋势。
其次我们看一下公法的私法化含义: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
再次它的表现:主要表现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法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公法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例如劳动法、土地法,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经济法,从一方面来说,这个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表现了,这些原本应当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的重要。
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量订货或者供货,这个都是通过有关机关或直接经营企业进行的.这些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都具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们是以私法手段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受私法规范的调整,与私法的一般主体是具有平等的资格的,这个是公法私法化的另外一个表现.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从法律关系本座说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体现的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权威资料]
从法律关系本座说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体现的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摘要】在国际私法的冲突法适用上,萨维尼创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自诞生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赞同与追捧,也影响着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法律适用和价值观念。
但是,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出现以后,两种观点发生激烈碰撞,关于两种观点的关系的争论也不曾停止,这也体现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也即国际私法的价值发生了相应的转变。
文章就是研究,法律关系本座说和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关系,以及从二者的发展过程分析国际私法的价值转变。
【关键词】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关系;价值转换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中心内容是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即所在地的法律。
萨维尼主张: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地域、场所、空间或时间(即其本座所在)不可分割而密切联系,并且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不相同。
法官的首要任务便是“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本质上所属的地域(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
他由此提出了法律适用的步骤,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是要确定这种民事关系本身的性质,将其归类,再根据不同类别的民事关系进一步推断出与其相联系的特定地域和时间因素,即本座,然后根据本座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即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同时,萨维尼把这些关系分为人、物、债、继承、家庭、法律行为、诉讼关系等几大类,并考虑到各种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种种例外和限制,提出一系列的准据法公式。
如住所为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关系应以其住所为本座,即有关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为物是可感知的,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在于契约的法律关系,分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前者应适用契约履行地法,后者应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行为方式不论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即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即诉讼关系适用法院地法。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彭欢燕*(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20世纪国际私法学挣脱冲突法的禁锢,在研究范围、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私法学的性质也由“国内法”向“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方向发展。
笔者概述其发展轨迹,并简述其对21世纪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的两点启示。
同时认为,20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轨迹已清晰地昭示出,正日益走向成熟的国际私法学将在21世纪得到持续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启示趋势On the Track of Development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bstract: In 20th century,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roke loose the durance and has made great improvement from research score, foundation theory to research measures and so on. The nature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changed from National to Betwee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he author gives a brief narration on the track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nd explains two apocalypses to help develop Chinese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1st. At same tim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trac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has told us clearly that the trend will not be reversed for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turing increasingly to develop continuously in 21st century.Keywords: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velopment track apocalypse trend当历史的车轮碾过20世纪,驶入21世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为此而做出回应。
民法典:治理现代化的私法表达
民法典:治理现代化的私法表达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政治决定的具体落实,更表明自1954年我国第一次民法制定开始近70年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史功成与终局决胜。
民法典的通过,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道路上具有划时代、奠基性和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对我国现行民法规范的系统整合与编订纂修,消弭了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填补了既有立法的缺陷不足,宣示了权利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民事司法的高效统一与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民法典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制度基础、价值共识和法治理念。
一、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论断,并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屋建瓴,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后,党的十九届四中石佳友 刘忠炫*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忠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号:20ZDA04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其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的人文性、市场性、时代性是对国家治理内容的具体回应。
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法律适用和对公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落实国家治理要求的应有之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学号:201602080047姓名:常耀光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
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
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变化,总体上大致可以区分为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无论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主要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而诞生的,但沿着历史的逻辑来看,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这一过程本身有着民法自身的理论诉求。
[关键词]民法;平等;自治;正义一、近代民法的模式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1]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合同以及侵权责任为四大支柱,从逻辑上建立起了近代民法模式:第一,抽象的平等人格。
在封建等级社会,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格是不统一、不平等的;人的身份不同,进而权利不同,义务也不同。
近代民法通过“自然人”和“法人”这两个概念,把现实生活中有着各种差别的交易主体,全部简单化,抽象为法律上的平等,一种参与机会的平等。
这种抽象的人格平等缔造出了交易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并以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反复适用于同一类案件,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作为其价值取向。
第二,对私的所有的绝对保护。
近代民法强调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行进一步处分财产,因此也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
本质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这种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能够对抗所有人,法律必须进行绝对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整个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有许多下位原则,例如契约自由、家庭自治等原则。
其中,契约自由是最核心的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得最为典型,在合同法中,人和人之间完全平等,相互间不会有强制,也不会有命令,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完全依靠的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不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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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的现代转换(一)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私法从历史到现代的发展状况,并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学术争论进行分析,指出民法与商法的合一或是分立仅属立法技术问题,最终采何种立法模式取决于政治精英的决策。
然而我们仍应主动地去促成私法的现代转换,使法律能更积极地回应现代社会。
“关键词”私法二元制,私法一元制,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现代,后现代
一、私法二元化体制的历史背景
公、私法的划分滥觞于罗马法。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尽管迄今为止,公、私法的区别标准仍无定论,但罗马法以降的这种法律划分方法已在大陆法系内部形成了深厚的历史传统。
而在私法领域内部,传统上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内容(尽管有些国家采民商合一制,不作民与商的划分,但在学理研究中,仍有商法概念的存在。
后文将对民、商的分立与合一作一详述。
)。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变迁,私法领域中又逐渐分立出劳动法、无形财产法等若干分支(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但民与商的二元结构仍是得到最普遍承认的私法结构划分方法。
繁盛于公元二、三世纪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渊源。
从十二、十三世纪开始,凭借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苦心经营,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在欧陆各国展开。
至十七、十八世纪,由于罗马法的内在理念迎合了资本主义兴起时期的个人主义思潮,因而得以“独步世界”(郑玉波语)。
十九世纪初,法国率先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德国也于1900年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法德两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原则向西欧乃至世界各国传播扩张,形成了大陆法系。
罗马法的旧规则在一种新的整体中获得了重新改造(〔美〕哈罗德?J?伯尔曼,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
早期的罗马法即具有高度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特点,这使得民法法系承受了罗马法的同时也承受了理性主义。
与之相适应,大陆法系表现出一系列与英美法系相异的特点,如法律成文化,学者型的法律活动等等。
罗马法当中没有对民法和商法加以区别。
诚然,罗马万民法中包含有调整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但却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缺乏后世商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观念、原则和制度。
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发轫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商人作为一个特殊阶层,在国家权力和教会势力统治的背景下,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需要,也为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在商业实践中建立了商人法规则。
此后由于商人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商人法演进为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商法。
法皇路易十四在位时先后颁布了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和1681年《海事条例》。
及至1807年拿破仑颁布《法国商法典》,沿袭《陆上商事条例》的架构,纳入两个条例不少条文,标志着商法和民法分立模式的确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
德国自1834年起将商法编纂作为德国统一法的突破口,于1897年5月10日公布《德意志帝国商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
在法、德及西班牙等主要国家的影响下,世界大多数国家纷纷采民商分立的模式,因而形成了私法领域的二元结构。
成文法运动本身决非历史偶然,而是由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是法制文明史的必经阶段和必由之路(参见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
欧洲中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组织的出现奠定了近代商法从传统民法分离的基础。
二、私法的现代发展状况
(一)民法、商法各自所表现的现代特征(中国学者提及的现代民法或现代商法,其指称对象往往是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起来的民法及商法制度相比较而言的,也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现代”乃是采用中国历史的划分标准,是一个与“近代”相对照的概念,而与西方文明史上“现代”一词的概念不尽相同。
关于这一点不同,后文中将做进一步论述。
本节所采用的“现代”一词也是在这种中国学者的历史划分标准下的概念,实为表述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民法及商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
民法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演进过程,其间民法的模式、理念和价值取向均发生了转向。
所谓传统民法,是指经过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于十九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得以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传统民法模式集中体现为:1.抽象的人格;2.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3.私法自治;4.自己责任(本段及下文中的传统民法及现代民法的模式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见法律思想网?民法精义?梁传统民法以形式正义为理念,将法的安定性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