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顶板管理方案
前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本矿各类顶板事故的发生,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狠抓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环境,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矿井“一矿一策”顶板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二、编制依据1、2019年采掘计划说明书;2、《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3、市、县煤炭局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三、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生产现状1、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
布置有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为矿井的三个安全出口。
井筒装备及功能:主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5.5m,净断面23.75m2,至一水平垂深201.2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双钩箕斗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提煤、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排水、洒水管路及动力电缆等沿该井筒敷。
副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4.5m,净断面15.9m2,至一水平垂深170.0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单罐笼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的全部辅助提升、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压风管路等沿该井筒敷设。
回风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 5.0m,净断面19.63m2,至4号煤层垂深121m,井筒中装备行人梯子间,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
2、采掘现状我矿现采4、5号煤层,采掘现状为一采一备,暂无掘进。
现采工作面为4201综采工作面,备采工作面为5201综采工作面(5#),两工作面呈“内错式”布置。
3、采掘工艺(1)综采工作面现采的4201综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①落煤:采用MG100/240-BWD型双滚筒采煤机,前滚筒割顶煤,后滚筒割底煤。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0年煤矿顶板管理办法上网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2020年安全生产。
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及两级公司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矿采、掘、开、维修等工作。
第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矿井顶板管理的全面决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及其他副矿长成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地测科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负责顶板管理日常工作生产技术科下设矿压观测组,负责矿压观测的日常工作。
组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成员:采掘开工程技术人员及矿压成员第二条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一、矿长、生产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队组负责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资金和制定岗位责任制。
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和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落实、考核各项顶板管理措施。
三、分管总工程师、生产科技术科科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1、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推广和应用顶板管理新技术。
3、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四、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分管材料供应工作的副矿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对涉及顶板支护的设备选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
1、支架等支护设备的选型应满足顶、帮支护的要求。
2、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新技术、新装备的调研与引进。
3、负责对顶板支护材料的质量把关,确保符合要求。
四、分管安全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中执行上级命令、规定和三大规程的情况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顶板管理工作,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及其他矿山企业的顶板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1. 矿井顶板分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井地质构造、矿井生产情况和矿井顶板稳定性情况的调查分析,制定顶板管理措施和标准,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矿井顶板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顶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顶板检测、评级、修复和应急处理等。
3. 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任务,确保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三、顶板分级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顶板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将矿井分为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和标准。
1. 一级矿井:顶板稳定性较好,不易发生顶板事故,管理要求较低。
2. 二级矿井:顶板稳定性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顶板风险,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
3. 三级矿井:顶板稳定性较差,易发生顶板事故,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顶板管理措施1. 一级矿井:定期进行顶板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加强瓦斯抽放,确保矿井顶板稳定。
2. 二级矿井:定期进行顶板检测,加强顶板支护,采取防范措施,提前排查隐患,确保矿井顶板安全。
3. 三级矿井:严格执行顶板管理措施,加强顶板支护,实行联合阻灰,建立疏浚排水体系,确保矿井顶板稳定。
五、顶板管理标准1. 一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30厘米的裂缝,不得有明显下沉和变形,支护结构完好。
2. 二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50厘米的裂缝,支护结构牢固,定期进行整改维护。
3. 三级矿井:顶板巷道不得出现大于80厘米的裂缝,支护结构完好,每月进行一次顶板检测。
六、顶板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顶板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疏散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派遣救援队伍进行紧急处理。
2. 对重大顶板事故,应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勘察,制定处理方案和后续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七、顶板管理考核1. 对各级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不合格的矿井进行整改,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为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面开拓和开采前要进行顶板预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稳定性评级,制定相应的支护方案。
2.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需进行定期顶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顶板的稳定。
3. 工作面采取适当的支护技术,包括锚杆、螺栓、网片等支护设施,确保顶板的稳定。
4. 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加强支护设施的使用,如矩形闸板、采空区支护等。
5. 工作面采取合理的透水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6. 工作面顶板出现严重塌方、煤与顶板分离等情况时,要立即停采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7.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每个岗位要明确职责,做好交接班工作。
8.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9.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便于管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10.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及时汇报工作面顶板的情况,保证工作面的安全。
以上为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具体的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试行)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掘进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锚喷支护 (4)第三节砌碹支护 (6)第四节架棚支护 (6)第五节井筒 (7)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10)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1)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2)第三章回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支护 (15)第三节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9)第四节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20)第五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21)第六节冲击地压 (23)第七节其它 (25)第四章监测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掘进 (28)第三节回采 (29)第五章应急救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安全避险 (31)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模版
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煤业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确保工作面顶板的安全稳定,保障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工作面顶板管理。
二、定义1. 工作面顶板:指矿井工作面上方的岩层,包括煤层和顶板煤壁。
2. 顶板管理:指对工作面顶板的监测、评价、支护和维护等工作。
三、监测与评价1. 工作面顶板监测:每个工作面应配备顶板监测系统,监测参数包括顶板位移、顶板压力、顶板应变等。
2. 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工作面顶板稳定性评价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
四、支护与维护1. 支护原则:采用合理的支护措施,确保工作面顶板的安全稳定。
选择支护方式应根据顶板性质、岩层条件、留设煤柱等因素综合考虑。
2. 支护要求:支护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支护设备应正常工作,支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检查与维护:定期对工作面顶板支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其功能正常。
五、应急措施1. 提前预警:利用顶板监测系统提前预警工作面顶板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制定工作面顶板应急预案,包括疏散逃生、紧急支护、抢险排水等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3. 应急应对:在发生工作面顶板事故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六、培训与教育1. 岗前培训:对从事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操作顶板监测系统、应急救援等内容。
2.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面顶板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教育: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煤矿公司应设立监督部门,对工作面顶板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日常检查:定期对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顶板监测设备、支护设施、演练情况等。
3. 现场检查:随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各矿、各煤炭子公司:为提高集团公司掘进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特制定《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附件: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掘进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第三条各矿(公司)、子公司,必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顶板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四条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矿压观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程质量验收、设备检修、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和台账。
同时要明确矿领导、科室及区队三级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力状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四周开采及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七条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全市地方煤矿点多面广、地质构造复杂、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下组煤矿井增多,部分矿井资源枯竭,顶板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控制顶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全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1、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制。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法人和矿长是顶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队长、班长负责本工作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安全科)负责全矿顶板管理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和科(室)负责辖区内煤矿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煤矿企业必须成立顶板鉴定小组。
认真做好顶板岩性观测工作,根据观测资料及顶板岩性和压力显现情况,对所开采煤层的顶板进行分类。
并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
采掘工作面要认真执行“地质预测制”,掘进工作面要认真执行“现场鉴定制”,巷修在布置工作任务时,要重点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针对性措施。
3、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顶板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改善顶板管理的意见、方法、措施。
4、煤矿企业在矿井生产活动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5、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必须补充制定专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同意、矿长批准后实施A、硐室及交岔口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B、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原有煤柱、过冒顶区、过陷落柱、安装、刷面、初次放顶、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最后收尾结束面、改变支护形式、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
晋煤规发〔2012〕502号(1)【范本模板】
晋煤规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
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顶板管理制度
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顶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杜绝顶板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麦捷煤业顶板管理制度》。
公司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撤、安装工作面及在用巷道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为确保本制度的严格执行,公司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顶板管理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组织领导成立顶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及各分管副矿长成员:其他副总以上领导、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顶板领导小组在组长带领下负责研究和制定顶板管理各项制度;落实上级指示、指令;负责全矿的顶板管理工作的协调;做好采掘工作面的预测和预报工作;不断加强采煤工作面及巷道支护工艺的改革;积极推广使用矿井在支护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改善顶板支护状况;对各区队的日常顶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
三、顶板管理领导成员的职责分工1、矿长是我矿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顶板管理全面工作,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
2、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3、生产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4、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监督工作,其余各分管副矿长分别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顶板管理相关工作。
5、生产技术部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顶板专业的隐患排查及督促其落实整改;针对各采掘头面现场情况及时准确的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预测、预报工作和相关矿压监测的工作;负责对井下大巷及施工巷道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区划分,并对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de)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de)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de)部门对开采煤层(de)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de)依据.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de)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de)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de)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煤矿编制(de)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de)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de),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de)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de)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de)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de)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de)支护材料.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de)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第十九条架棚巷道(de)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de)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de)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de)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de)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de)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在松软(de)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de)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de)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de)验收员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锚杆(索)(de)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de)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de)顶板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锚杆(索)(de)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de)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de)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de)顺序进行支护.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de)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de)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de)掺入量,喷层(de)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de)90%.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de)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de)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de)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de)高度.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de),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de)具体施工方法.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de)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de)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de)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de)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de)措施.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de)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de)措施.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de)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de)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de)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de)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一条新掘(de)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de)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de)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de)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de)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de)距离及防止片帮(de)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de)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de)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九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必须制定处理堵孔(de)专项措施.及时清理溜矸孔内(de)矸石,防止堵孔.严禁站在溜矸孔(de)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第六十条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de)地层中,不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第六十一条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第六十二条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de)开拓巷道,应采用封闭式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六十三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第六十四条底板松软、有底鼓(已阻碍运输和行人、妨碍矿井通风)(de)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第六十五条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de)硐室,必要时采用联合支护方式.第六十六条大断面(S>15m2)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第六十七条矿井应根据水仓服务年限、围岩特性等,科学合理(de)选择水仓(de)支护方式.第七节特殊条件下(de)顶板管理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de)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de)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de)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de)挠曲离层,提高顶板(de)稳定性.(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凿掉顶帮(de)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第六十九条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de)危险.(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de)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不能满足正常锚网支护时,可采用架金属棚或浇筑混凝土等其它安全可靠(de)支护方式通过.(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贯通,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de)煤壁进行刷扩并加固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支护体失效.(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若掘进巷道底板与空巷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没有足够底板承压强度,必须加强支护或采用合理(de)方式填满、填实,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等设备安全通过.(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前,必须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七十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七十一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de)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邻近作业地点(de)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de)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de)措施.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de)安全措施.第七十二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de)要求时,才能作业.第七十三条从报废(de)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四条报废(de)巷道必须封闭.报废(de)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de)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七十五条报废(de)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de)坚实(de)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de)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第七十六条报废(de)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第三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七条开采前,跟班队(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七十八条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de)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de)煤柱.第七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少于0.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de)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八十条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de)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第二节支护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作出明确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de)80%.液压支架(de)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de)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de)最小有效支护高度.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第八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或者过地质构造、老空区、冒顶区、煤柱及应力集中区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十五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de),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八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第八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de)监测和控制措施.(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de)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三)工作面支架间(de)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de)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实.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de)距离,应当根据顶板(de)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de)支护.(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de)安全措施.第八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de)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de)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de)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de),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八十九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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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试行)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掘进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锚喷支护 (3)第三节砌碹支护 (4)第四节架棚支护 (5)第五节井筒 (5)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7)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7)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8)第三章回采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支护 (10)第三节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3)第四节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第五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4)第六节冲击地压 (15)第七节其它 (17)第四章监测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掘进 (20)第三节回采 (20)第五章应急救援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安全避险 (22)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23)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十五条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二十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
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二十四条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方式。
第二节锚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
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
第二十七条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一条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
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三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三十五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
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三)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节砌碹支护第四十一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三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
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四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四十五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五节井筒第五十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二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四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九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六十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