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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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发[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和谐南京的总体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没有社区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社区服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区日益成为城乡社会管理的重心、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基层民主政治的舞台、社会稳定和谐的载体,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凝聚力;有利于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互动,激发内在活力,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新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的社区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自198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服务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把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社区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具有南京特色的社区建设之路,荣获“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称号。

但与构建和谐南京的要求相比,我市的社区建设仍然存在社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经费不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亟待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各区民政局、卫计局、财政局:为促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医养融合工作,我市决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年度目标全市力争建成100个。

二、建设规范护理中心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养老服务方面:应当符合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2、医疗服务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应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准入许可。

3、其他设施设备要求:应当配置“健康体检设备、爬楼机、智能护理床、无障碍汽车、上门助浴设备”等具有先进科技含量的老年产品,具体数量应当与服务覆盖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取得国家药监(或安监、质监)等相关资质部门的认证。

各等级护理中心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

4、各等级护理中心需要购置超出本意见要求的老年产品,可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视情给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1、书面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街道(镇)向本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级预审。

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根据本区的街道覆盖面等相关情况进行预审,原则上同一个街镇不超过3个,不同的护理中心至少间隔2公里以上。

3、市级审核。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

4、考核验收。

申报单位根据市审核意见,按照标准建设,经市考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经费。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宁委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60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打造一流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不断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巩固拓展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和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的创新成果,以为民、务实、清廉、高效为目标,按照市区两级统建、部门资源共享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的要求,再造权力运行流程,着力建成“集中式受理、协同化办理、智能化运行”的惠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领先全国、接轨国际的智慧型行政服务中心,为南京在江苏“两个率先”中带好头、争当全省“科学发展第一、改革创新第一、和谐稳定第一”提供一流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集中统一。

市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且只能由一个处室、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在服务中心以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市级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服务中心。

2、便民高效。

积极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网站申请查询、大厅智能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全程代理代办、项目联审会办等多种途径,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人性化服务。

3、规范透明。

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依法公开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的信息,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3〕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是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卫生、公安、文化、人社、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称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宁委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4〕26号2014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互动、产城融合、和谐发展的工作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1.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下的区长负责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全市341万亩耕地保护红线。

优化落实现代农业区域规划布局,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4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140万亩,保证口粮自给率不低于40%。

全面开展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创建,积极推进规模化、园区化永久性菜地建设。

加快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畜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无害化水平;大力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加快建设渔业健康养殖基地,确保肉、蛋、奶、水产品稳定增长。

完善粮食收储供应保障体系,落实粮食、食用油等储备计划,强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

2.多渠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建立示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引导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社员。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区域制定流转最低指导价,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民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民基〔2022〕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

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

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部分地区存在村庄空心化现象,农村“三留守”群体持续扩大;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农村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村民自治机制和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等。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实践证明,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8月24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如下。

一、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能定位1. 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筹建和新设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且人口规模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新设立(拆分、合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研论证,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达成统一意见后,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2. 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宁政发[2008]15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8)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8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基本权益,推动社工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市和谐社区建设步伐,现就统一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基本要求1、明确专职社工的范围。

专职社工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聘用社工(含劳动、民政、计生、司法等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部门配备的非全职人员,以及社区辅警、卫生保洁人员等不在专职社工之列。

2、统筹确定专职社工人数。

各区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社区专职社工配备标准和比例,在对各部门条口规定的专职社工进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合理地确定专职社工总数。

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所需的经费,按原政策规定的来源和渠道进行安排,并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二○○八年九月一日宁政发[2008]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J],
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J],
5.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第三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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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建设完整社区试点工作方案一、社区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社区位于县城的核心区域,面积约1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5万余人。

社区党总支下设7个支部,党员207名,居民代表64人。

现有两委干部7人,交叉任职5人,大专文化程度3人,平均年龄45岁。

网格员7人,社区志愿者200余人。

社区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商铺租赁经济,集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基础。

目前,集体产权的商铺150余间,集体经济年收入达200余万元。

社区于2019年打造的党建综合体,配备了志愿者服务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留守儿童之家,社区卫生站等设施。

每年接待服务群众达到20000人次。

(二)存在困难目前,根据调研和平时掌握的基本情况,辖区群众反映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托儿机构,辖区没有托儿机构,满足不了群众的托儿需求。

二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物不方便。

三是集中供暖覆盖面不够,部分群众希望扩大集中供暖覆盖面,早日享受集中供暖。

四是医疗服务覆盖不完善。

在社区综合体附近缺少医疗服务机构。

五是缺少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出行不便。

六是没有养老中心,社区周边老年人较多,迫切需要养老服务。

二、试点目标以建成完整社区为总目标,2023年度,以创建“五星”支部为抓手,除集中供暖设施外,基本完成硬件改造提升,实现从无到有。

严格按照一征三议两公开落实,计划将XX 小区,XX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目前正在收集资料阶段,将辖区11个三无小区全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创建,打造红色管家服务队,继续加强人员招募,持续推进环保局、土地局、人行家属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开展平凡之星、美丽小区评选活动。

组建舞龙、舞蹈、戏曲、书画、酷走文体队伍5支,鼓励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2024年度,通过学习其他地市社区先进经验,积极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完成完整社区建设。

三、试点内容(一)对照自查存在问题对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表准》(试行),通过对照自查、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摆社区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宁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改革要求,构建定位准确、职能清晰、权责统一、服务高效的便民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实施意见和《深化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委发〔2014〕60号)、《南京市智慧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5〕57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两级政府、三级服务、权责一致”的管理架构和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化为依托,依法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实行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准入制度,业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信息网络平台整合至镇(街道)、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延伸至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立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统一网络、统一平台”,形成全市范围内便民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申办事项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办事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实现政务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便捷化,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机构名称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各镇(街道)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相应机构负责管理。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尤其是苏北农民住房改善,集中出现了“合并村、村改居、村居合并、村居规模扩展”等调整村居规模的“合村并居”现实需求和实践探索。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发挥科学的“合村并居”在优化农村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合村并居”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加强村(社区)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美丽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慎开展“合村并居”工作,保持总体稳定。

——规模适度。

“合村并居”的规模原则上按省定标准执行,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按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一般按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

——统筹兼顾。

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应统筹兼顾村(居)是否处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范围、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村(居)民从事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比重等因素进行决策。

(三)适用范围。

适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建立工作小组,明确成员 职责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 间表
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人, 责任明确
创新工作机制
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来 源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实现可 持续发展
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提高居 民参与度
建立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 管理效率
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监督机制,定 期对试点工作进行 检查评估
加强考核力度,将 试点工作成果纳入 年终考核体系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和信箱,鼓励群众 积极参与监督
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 优秀的试点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 的进行问责处理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提升农村文化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 组织体系,提 高组织化程度
加强基层干部 队伍建设,提 高干部素质和
能力
推进基层民主 建设,保障农 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基层治理 机制,提高治 理效率和水平
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为农村社区建设提 供资金保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 责分工
建立社区居民参与机制,提高居民 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技术保障
建立技术指导团队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
加强技术培训和交 流
建立技术保障机制
感谢您的观看
定期开展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保每个岗位都有合适的人员负责 培训计划: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人员考核:建立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人员储备:建立人才储备库,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宁社管〔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宁社管〔2022〕85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对口支援协作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苏社管〔2022〕10号)有关要求,现就“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参与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实干成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作用发挥的广阔舞台。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引导、持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全市社会组织要勇于担当,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和专业优势,积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二、明确聚焦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方向一是参与市内乡村振兴发展实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宁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市人社局2011年10月)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一)健全统一基层服务平台。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所有街道(镇)、社区(村)都要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名称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性质按市、区县编委有关规定明确为全民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由各街道(镇)统一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名称为“××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聘用专门协理员承担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宁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划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宁政规字〔2012〕27号),指导各区制定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现结合我市各地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分类管理。

规划发展村庄应允许满足建房条件或分户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或近期计划搬迁的一般村,原则上不允许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属危房确需翻建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

各区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本辖区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区的村民安置和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对于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对于不允许村民自建住宅的,各区应采用妥善方式安置村民住房,满足村民需求。

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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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
工作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
正文
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做好农村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文件)要求,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的指示精神,根据6月19日蒋宏坤市长来我局现场办公时关于抓紧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示,为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农村为目的,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完善村民自治为主线,以建设和谐农村为方向,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物资、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以人为本、服务“三农”为宗旨,通过探索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活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
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服务群众。

坚持不断满足村民的社会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服务村民作为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统筹发展,规划引路。

各区县要把农村社区服务与
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围绕“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战略,整合区域资源,统筹协调发展,切忌各自为阵,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盲目发展。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整合各自资源,量力而行地确定切合实际的建设标准和内容。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新建一批服务基础设施,经济薄弱的村可利用原村办学校或村级合并后的原村办公场所等改造成服务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设施要求。

4、扩大民主,村民自治。

农村社区建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要把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三、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实际,当前及今后需要把城市社区服务、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群众参与、群众活动的理念引入农村,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现阶段我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1、把城市社区服务的理念和做法拓展到农村。

引导村级组织发展农村公益事
业,办好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办好农民中弱势群体急需办的事。

在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在村委会建设社区服务站(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救助保障站、活动室、图书室、全民健身点等)。

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村民的便民、利民、生产和生活服务,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等等。

2、把城市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益做法拓展到农村。

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维权类、服务类、娱乐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如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苗木花卉协会、渔业畜业协会、书画队、戏曲队、锣鼓队等等。

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丰富农民文体活动,开展科学、健康的群众活动。

3、把城市社区扩大群众参与的好的做法拓展到农村。

在农村建立各种志愿者组织,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师、青少年学生等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村民参与社会治安,参与居住环境的整治,参与互助互济,参与公益事业,参与和谐农村的建设,扩大农民的参与,有条件的村可把社区服务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和组,还可利用村民的房舍设文体活动室,不断完善农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实施步骤
市选择部分村为市级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村,市级试点村同时也是区县、街镇的试点村。

各区县根据实际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左右,明年全面推开。

试点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的意义、目的和作用,使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家喻户晓,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村民踊跃参与。

宣传部门要制定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宣传计划,利用
广播、电视、电台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强舆论引导。

各村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到村民中访问,上门了解情况,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村民中的热点、难点、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置服务项目,增强试点工作的吸引力。

第二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区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增设农村社区建设内容,有试点村的镇、街要成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村成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小组,各区县、镇街、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要按照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具体目标去制定。

镇街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设置应有50%以上用来开展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认真试点
各级政府认真指导,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和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

各类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协助村党组织、村委会做好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农村村民积极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推广
在试点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好做法和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检查指导。

试点结束后,要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为下一步全面推广积累从理论到实践的好经验。

五、组织保障
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区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搞好规划,加强指导。

各级要加大对试点村的财政投入,为试点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民政部门在抓好农村社区服务的同时,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

农工、组织、民政、宣传、卫生、计生、建设、财政、科技、体育、司法、文化、
妇联、工商等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

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强交流总结,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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