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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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6.02•【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1)《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2),现予发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指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协同减污降碳措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评估监测机构等开展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汇总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经评估监测确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落实好超低排放各项支持政策。

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河南省重点环保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豫环文〔2013〕1号)的统一部署,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被列为需强力推进的重点环保项目之一。

为全面如期完成此项重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产业集聚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则是提升产业集聚区“四集一转”能力的重要一环,更是产业集聚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证。

2012年以来,全省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明显加快,一年内,建成投运18座,新开工41座,新规划33座,初步形成了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产业集聚区而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仍然滞后,且在地区间存在不平衡。

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中,有157个需要规划新建污水处理厂。

截止目前,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的只有27个,仅占应建总数的17.2%。

未开工的还有67个,占应建总数的42.7%。

尽管在180个产业集聚区中,有101个目前暂时可以依托原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但这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负荷已经高达85.1%,已经难以再继续承受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均快速增加的双重压力。

在56个无现有污水处理厂可依托的产业集聚区中,目前仅有18个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其余38个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近期无妥善的排放去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业项目落户园区。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09•【字号】豫环文[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7【实施日期】2004.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2003年,全省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很大,遏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尽快扭转我省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统一部署,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彻底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二)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三)严肃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四)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健康且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五)清理和纠正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和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6•【文号】环办规财〔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和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区域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全国其他地区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三、工作任务(一)做好实施准备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组织指导地级、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方面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豫环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23〕57号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584886)上报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王黎生、张婉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工业固废和污泥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是能源原材料大省,也是一个工业固废产生大省。

工业固废主要产生行业为煤炭开采、金属矿采业、石化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炼加工业、煤电热力生产等9个行业,种类有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废石、冶炼渣等8大类。

工业固废主要集中在我省的豫西、豫北、豫南等地市。

近年来,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有所提高,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大类。

2018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304万吨,综合利用量13513万吨,处置量2292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21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7万吨。

2019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964万吨,综合利用量11975万吨,处置量54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30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2.9万吨。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十三五”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实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正值税优惠目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围绕完善标准制度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大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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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
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8]2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我省制定了《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pdf
2018年10月8日
——结束——。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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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8.15
•【字号】豫环文[2017]252号
•【施行日期】201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7]2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现将我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
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

其他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保部有关进度安排推进。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发权限
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四、有关要求
1. 做好实施准备。

各地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数量,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

在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

各地务于8月21日前将本辖区需核发排污证的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2)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2. 组织开展培训。

省环保厅已将环保部制发的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培训视频发各地学习,并将根据我省情况安排进一步培训。

各地环保局也要不等不靠、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使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全面掌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要求。

3. 指导企业申报。

各地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将分别选择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家钢铁企业,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沁阳市金隅水泥有限公司2家水泥企业作为试点,指导排污许可证发放。

各地环保局也要在每个行业选择1-2家企业作为试点,率先指导其开展申报工作,总结经验,在辖区内全面推广。

4. 规范审查核发。

各地环保局要按照《暂行规定》及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向符合排污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尽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修改完善的内容,减少企业申报次数,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效率和核发水平。

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要求,全省钢铁、水泥(含水泥熟料、粉磨站)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相关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 定期调度通报。

省环保厅将继续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于8月25日起每周调度各地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次月初在全省环保系统通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并抄报当地政府。

各地环保局要明确一名填报人员,按表格的要求(见附件3)于每周五12时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对推动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职责不清、不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的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

6. 全力配合推进。

各地环保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做到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核发任务。

联系人: 省环保厅环评处罗刚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附件1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2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3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度表
2017年8月15日附件1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ⅹⅹ环保局
附件2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3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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