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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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沪价公(2004)第004号--关于本市收 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 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沪价公(2004)第004号--关于本市收    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    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压等级(千伏)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元/千伏安)0.38/0.223601029035220110110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 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 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 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 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为了规范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一、临时接电费的收费项目。

1. 临时接电费包括电费、设备押金和服务费三部分。

2. 电费按照实际用电量进行计费,计费标准为国家电网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 设备押金根据接电设备的种类和规格确定,押金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在用户终止使用后及时返还。

4. 服务费为临时接电服务的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二、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

1. 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到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式。

2.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

3.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三、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流程。

1. 用户申请临时接电服务后,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 供电部门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及时安排接电工作,并向用户说明相关收费标准和流程。

3. 用户在使用临时接电服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电费,并妥善保管接电设备,以免发生损坏或丢失。

四、临时接电费的收费监督。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的监督,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2. 用户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 供电部门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收费标准进行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临时接电费的收费问题解决。

1. 用户在使用临时接电服务中遇到收费问题,可以通过供电部门的服务热线或投诉渠道进行咨询和投诉。

2. 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向用户说明处理结果。

3. 对于临时接电费的收费争议,用户和供电部门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临时接电费的收费宣传。

1. 供电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媒体等渠道向用户公布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和流程,提高用户的知晓率。

2. 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临时接电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宣传,加强用户对收费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等收费实施细则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或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多回路供电的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适用范围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以及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

收费容量应作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之一。

按以下条件确定收费容量:1.1双回路供电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另一回路按该电压等级用户所接全部变压器容量及高压电机容量之和;1.2三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按每一回路该电压等级用户所接全部变压器容量及高压电机容量之和。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为:在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电用户,210元/千伏安;在35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用户,160元/千伏安;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电用户,80元/千伏安。

二、电缆网络设施费用适用范围及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凡申请新装或增加容量且从10kV电缆网络的电缆分支箱、开闭所、环网柜等电气装置接电的用户及从主干线全线为电缆网络而接入点为架空线接电的用户均为电缆网络用户(不含400V及以下低压用户),需根据用户接入电缆网络的全部容量,合理分担电缆网络设施费用。

收费标准为:250元/千伏安。

三、临时接电费用适用范围及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临时接电指基建、施工用电、临时性的用电场所(含商业、会议、文艺、展览等场所)用电、三年以内的临时用电等。

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接入电网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用户须在原约定的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向供电局提出申请,按实际超过期限追加临时接电费用并重新约定临时用电期限。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临时用电是指在建筑施工、临时活动、临时设施等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

为了规范临时用电收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临时用电收费范围。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临时活动、临时设施等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工棚、临时展览馆、临时停车场等。

二、临时用电收费标准。

1.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建筑施工用电收费标准,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类型和用电量制定收费标准,按照临时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分为不同档次,进行差异化收费。

3. 临时活动用电收费标准,根据临时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4. 临时设施用电收费标准,根据临时设施的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电量进行计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临时用电收费计费方式。

临时用电收费采用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方式。

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费方式。

1. 预付费方式,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前,按照预付费标准向供电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供电部门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进行用电量扣费。

2. 后付费方式,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后,供电部门根据实际用电量进行计费,用户在收到电费账单后进行缴费。

四、临时用电收费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对临时用电进行收费管理,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用户在使用临时用电时,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不得擅自接线、盗用电力。

五、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调整。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由供电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结语。

临时用电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临时用电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临时用电市场的良好秩序。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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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

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

1. 家庭用户,按照用电量计费,0-200度电,每度电0.5元;200-500度电,每度电0.6元;500度电以上,每度电0.7元。

2. 商业用户,按照用电量计费,0-500度电,每度电0.7元;500-1000度电,每度电0.8元;1000度电以上,每度电0.9元。

3. 工业用户,按照用电量计费,0-1000度电,每度电0.8元;1000-2000度电,每度电0.9元;2000度电以上,每度电1元。

二、收费方式。

1. 现金支付,用户可以选择在收到电费账单后,到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现金支付。

2. 网上支付,用户可以通过指定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电费的在线支付,方便快捷。

3. 银行转账,用户可以选择将电费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及时缴纳电费。

三、收费周期。

1. 家庭用户,每月一次,账单将在每月月底寄送至用户手中。

2. 商业用户,每季度一次,账单将在季度末寄送至用户手中。

3. 工业用户,每半年一次,账单将在半年末寄送至用户手中。

四、收费提醒。

1. 我们会在账单寄送前提前一周通过短信或邮件的方式提醒用户即将到期的电费账单。

2. 用户也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查询账单信息,以便及时缴纳电费。

五、欠费处理。

1. 用户如有欠费情况,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用户缴纳欠费。

2. 如用户逾期未缴纳欠费,我们将暂停供电,直至用户缴清欠费并恢复供电。

六、其他事项。

1.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电费收费标准,用户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电费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公平地收取电费。

以上就是我们的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用户能够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电费,以便更好地享受电力服务。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优化和完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甘肃省电力公司多回路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多回路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关于多回路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批复》(甘发改商价〔2011〕1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供电服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公司系统各单位、代管县供电企业。

二、多回路供电费用收费(一)用途与适用范围为满足部分用电客户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用电的需要,同时兼顾节约电力建设投资、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的要求,特向此类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

多回路供电费用适用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客户,不包括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但各路电源在客户主变高压侧无电气联络的用电客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电气化铁路暂缓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

(二)计费标准1.收费容量对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的用电客户,除其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每一回路的供电容量之和确定收费容量。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2)增加用电容量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上述公式中,多回路总容量即该客户供电的每一回路供电容量之和。

2.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违约责任已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用电客户的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9%。

对未达到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制定并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体现,违约责任原则上按以下约定执行:供电可靠率按日历年统计,低于99.9%时,供电企业应向用电客户支付违约费用,违约费用不高于已收取的多回路供电费用。

违约费用在发生违约情况的当年年末(12月)一次性清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供电可靠率=(8760—该客户日历年内供电电源全停小时数)/8760×100%违约费用=多回路供电收费容量×违约小时数×平均电价其中:违约小时数为日历年内供电可靠率低于99.9%的小时数;平均电价为发生违约年份的该户售电均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违约小时与平均电价均保留小数后两位。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一)根据《国家发展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
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
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
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
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
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
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
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
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
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
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路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电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也起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他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2日。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270220
10220160
3517090
1109050。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点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点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与临时接电费说明: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价重[2004]25号)要求,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和用户内部没有电气连接的两回及以上多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按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退还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年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若用户要求电网供电线路是地下电缆的,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琼发改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11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提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56号)、《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经研究,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具体通知如下: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计算准则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以该供电回路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处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来确定收取方式。

对于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处的,按架空线路标准计收。

(一)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同时存在电缆、架空线路供电时,按各类型线路长度占比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公式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架空线路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收费标准×供电容量+(地下电缆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 ×地下电缆线路收费标准×供电容量其中: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长度+地下电缆长度(二)发电厂用户除用于发电的送出线路外,如存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需按要求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若存在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可由用电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选取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供电容量计算准则(一)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容量公式如下:1.该条线路可供容量等于或大于用电户总容量时总容量=变压器容量+通过受电变压器电动机容量2.该条线路可供容量小于用电户总容量时总容量=线路可通过额定负载或开关定值(二)高铁、石化等行业设计规范对变压器容量配置有备用要求的,在用电户书面承诺投产后实际使用负荷不超过变压器安装总容量50%的情况下,在双方签订的供电方案协议及合同中约定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基本电费时,变压器容量按总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电动机)50%核定,若用电户实际用电负荷超出约定的条件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分享(发布日期:2007-09-14)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1. 申请新装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2. 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二、临时接电容量费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由供用电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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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分享
(发布日期:2007-09-14)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 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 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以上收费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由供用电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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