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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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专项奖,是指除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外,对公司安全、生产、煤质、机电、工程、后勤、一通三防、环保等业务,在公司组织的各种会战、活动中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个人,经公司同意按管理办法发放的奖金,旨在鼓励先进,体现差距。

第三条专项奖与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工作互为补充和支持,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侧重于战略与价值创造导向,以结果性指标为主,体现系统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专项奖考核侧重于过程质量管控,以及各种会战奖励等,体现短期性、激励及时性。

第四条专项奖的设置要体现“突出重点、精而不滥”原则,具备以下一个或全部特点的业务线,可以申请设置专项奖。

(一)与公司价值创造直接相关联的业务;

(二)被列为公司年度重点工作,或公司年中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种会战、活动;

(三)属于公司管理短板,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一定影响;第五条各专项奖实行总额控制,合同工资金来源为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劳务工奖励资金列支劳务费,公司机关业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基层单位罚款的80%可以用作本业务口专项奖励。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专项奖管理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各相关业务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

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后勤保障部、煤质处、环保处、设备管理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

管理小组职责:

(一)研究通过公司专项奖管理相关制度;

(二)研究通过公司纳入专项奖的业务范围及各专项奖年度预算;

(三)研究通过公司专项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定各专项奖的日常考核及发放结果。

管理小组在企业管理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拟定专项奖管理办法;

(二)审核各专项奖管理制度与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容性;

(三)按期汇总兑现各类专项奖;

(四)受理专项奖相关业务投诉。

第七条业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

负责编制专项奖励资金计划,建立并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拟定下发各类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的二次分配指导意见,提交年度专项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矿业服务公司、煤质处、环保处、设备管理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

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业务领域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及考核办法,内容包括发放范围、考核指标、考核周期、奖罚细则等,按期提出业务领域专项奖的兑现意见。

第八条各单位依据公司二次分配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专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专项奖的使用

第九条每年的11 月下旬,相关业务部门对本年度专项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下一年度专项奖预算需求。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本年度各业务专项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向公司专项奖管理小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奖建议计划。

第十条每年的12 月上旬,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修订各专项奖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报专项奖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专项奖管理小组审定下发。

第十二条企管部将各专项奖发放考核办法列入五型企业绩效考评支持性制度。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专项奖考评办法,按期进行考评,并提出奖罚意见,月(季)度奖罚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纳入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评兑现,年度奖罚经公司专项奖管理小组审定后兑现。

第四章专项奖发放原则

第十四条公司考核发放的专项奖和处罚,包括劳务工等用工,各单位考核时一并考虑。。

第十五条各专项奖的发放要区别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不能搞平均主义和特权主义,原则上不能出现业务口全员普奖现象。

第十六条助理级以上人员可以参与日常专项奖励,其奖励金额要与其他受奖人员保持合理差距。第十七条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保专项奖励能起到效果。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专项奖的发放,属于单位正常业务开展的工作,不得发放专项奖,不得出现总额超计划现象。

第十九条出现反映较多的专项奖励项目,公司可考虑修订该项目实施细则或取消该奖项。

第二十条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转做其他用途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部门要制定各专项奖发放的考核办法及发放细则,明确发放范围、标准、考核指标等,并指导二级单位业务口对本业务专项奖合理进行二次分配,使专项奖的发放及分配有据可依。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将不定期对专项奖发放及二次分配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按规定发放专项奖或二次分配出现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现象,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 元额度不等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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